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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强化年金受托人的作用

2020-11-24
保险理财的规划作用 合理的保险规划的作用 年金保险规划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主体当中,受托人角色职能弱化,“空壳化”现象日趋明显。如何强化受托人的作用?一个重点在于强化受托人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和信托型金融产品的特征,受托人在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当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在实际运作当中,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几乎形同虚设,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纷纷绕开受托人直接追随委托人,甚至出现个别由其他市场角色反过来推荐和指定受托人的“程序倒置”的现象。受托人地位严重弱化,年金市场的核心作用难以承担。受托人作为治理主体的缺失以及及其职能的弱化,必将导致长期内对其他市场角色的监控能力严重削弱,给企业年金管理带来极大的资金安全风险,威胁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对于整个企业年金行业,受托人职能弱化导致市场无序竞争,动摇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信托型年金的治理结构,使市场各个角色陷入恶性无序竞争的状态。

企业年金投资的收益是最终决定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的关键,是企业年金各个管理角色管理绩效的最终体现,也是企业年金制度优越性的直接体现。鉴于此,抑制企业年金受托人“空壳化”趋势,强化受托人的职权职能,一个重点即在于强化受托人在投资管理中的作用。由于企业年金管理有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很容易误以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权责都决定于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的绩效来源也取决于投资管理人。但实际上,企业年金受托人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决策和绩效贡献上应发挥关键作用。

受托人是企业和职工即委托人和受益人年金财产的信托机构。企业年金治理的法律关系确定,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是信托关系。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及相关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承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主体。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受托人对资产的管理活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受托人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的抉择者。受托人应当而且有权选择、监督、更换投资管理人,受托人选择、监督、更换投资管理人,无疑直接影响投资决策和投资绩效。投资管理人由受托人决定,理所当然必须遵循受托人制订的投资策略。

受托人有责任、有权利为受托财产制定投资策略,是制定企业年金投资策略的主体。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是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核心环节。受托人制定企业年金投资策略和政策,决定战略资产配置,对企业年金的绩效来源起着关键性作用。投资策略包括确定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和投资对象三方面的内容,包含制定投资政策、决定战略资产配置。投资政策和战略资产配置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业绩的主要来源之一。

从国际经验来看,养老金计划主办人投资决策分成三个主要方面:投资政策、投资政策管理和资产管理。在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下,投资政策和投资政策管理的决策主体都是企业年金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业绩来源结构如下:投资政策(包含战略资产配置)提出投资计划操作的参数,针对资产类别和投资管理人确定配置目标,其业绩贡献在全部业绩中所占的比例达80%,投资政策管理(战略资产配置调整)即执行投资政策,按照投资政策指引配置资产,必要时定期进行再平衡,其业绩贡献在全部业绩中所占的比例达15%。弗兰克。法博齐在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中指出:“大部分研究都明确了确定长期资产组合政策的重要性。这些研究发现,大概投资组合总回报的90%的变量可以用资产组合政策加以解释。其余的业绩可以用积极的投资管理加以解释”。丹尼斯。E。罗格和杰克。S。雷德尔在其《养老金计划管理》中指出:“养老基金关于这三种基本资产的战略性资产配置是养老金计划管理人需要做的最为重要的投资决策。养老金计划投资收益中93。6%的变化归功于标准资产的权重和市场指数收益”。

同时,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能力,直接影响受托人在投资管理当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受托人,尤其是理事会受托人,投资管理专业人才和专业经验相对匮乏,受托人需要提高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评估、选择、监督的专业能力,还需要提高专业的投资政策制订、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决策、投资过程监管、投资绩效评估的水平和能力,这样才能强化受托人在投资管理当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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