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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须知

2020-11-16
新常态下保险规划 保险新筹规划 新常态下的保险规划

一、申请补偿需哪些手续

患者或亲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专用收据、处方底方、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转诊证明及各项检查单据等;特殊病种门诊还需提供特殊病种审批表;选择辖区外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还需提供异地安置申报审批单;在外区县急诊住院的,还需提供急诊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补偿。

二、乡(镇)合管办初审的流程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确认参合人员身份后,进行费用的汇总和信息录入,汇总后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医疗费收据等单据并填写《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报销审批表》,于每月的1日至20日内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复审结算。对于当年12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应最迟在次年1月20日前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复审结算。

三、区合管办复审的流程

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收到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住院医疗统筹医疗费用结算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结算并加盖“已审核”标记。遇特殊情况还需进一步调查的,可暂缓支付,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补偿金额的支付

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住院医疗费用应补偿部分在每个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划拨方式向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支付。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住院医疗因病住院或因特殊病种(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进行补偿。

2、门诊医疗因病就诊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除外)医疗费用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在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本乡(镇)门诊筹资情况确定。 3、住院分娩费用补偿

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领取医疗证后,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住院分娩费用补偿。在海淀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除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外,可再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享受报销,报销费用累计在住院补偿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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