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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的现实情况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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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的一生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如影随形,让人防不胜防。然而每一个人的力量又是脆弱的,只有集体的力量才是无穷的。就如一根筷子容易折断,一捆筷子就容易被命运击垮。当风险的灾难降临到某个个体时,不仅仅为其个人带来莫大的伤害,还为其家人带来无尽的伤痛。而保险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虽不能阻挡风险的发生,却能在风险发生后给于人性的关爱,让受伤的家尽快摆脱伤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之于人类,之于人类的幸福人生是不可或缺的。而令人痛心的一个事实是,中国目前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低于其他世界国家水平。深切表明中国还有很多人民尚未有保险的关爱,还有很多家庭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而身为保险人有责任和义务让全中国的每一个家庭都拥有保险的关爱,能在经历风雨后,能够让每一个家从新站起来,活下去。

可是保险又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产品,需要一大批专业的保险志士为之服务。

然而,可叹的是,目前中国的保险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涵养都普遍较低。而改变这一低迷现状的使命便落在了组训讲师的身上。只有更专业,更高素质的职业培训才能打造出专业高素质的保险营销团队。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的保险业,为国人提供更优质合格的保险服务。

而这一切的前提首先必须是我们组训讲师的自我提升和自我精进,才能培养出合格的优秀的保险人才。机缘巧合之下,结识保险网络这一专为保险组训讲师服务的专业网站,给了我们组训讲师一次改变命运的机会。在这里能和全国的同行互相沟通,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在沟通中求变,在交流中求新,在学习中求发展,不断提升自已,完善自已,为保险社会提供合格的保险人才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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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投保需诚信告知实情


建立诚信社会,每个人应该从自己做起。就拿买保险来说吧,我们得有自己的一套合理规划,不能人云亦云;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我们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样是对保险公司,同时更是对我们自己负责。

小胖:现在父母都太拿孩子当回事儿了,什么都先紧着给孩子买。

大瘦:这有什么不对吗?可怜天下父母心嘛!

小胖:当然不对啦。比如买保险这事儿,先给孩子买,不顾大人就是不对的。

大瘦:当父母的给孩子买保险又有什么不对啊?

小胖:不是说不能给孩子买保险,但在投保时只保小孩不保大人是很严重的误区。

大瘦:我明白了:因为大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也是孩子最好的“保护伞”。

小胖:对,有些父母就比较糊涂,刚生下个小宝贝,就开始考虑孩子养老的问题。

大瘦:真有这样的父母?

小胖:有啊,我对门的陈先生夫妇刚刚喜得贵子。早在坐月子时,就有代理人来推销儿童保险。爱儿心切的陈氏夫妇虽然收入不高,每月家庭收入在3000元左右,还是投保了年缴4000元的带返还性质的教育金保险。缴费期20年,甚至考虑到婴儿的养老问题。陈太太的想法很简单:这类保险日后会返还,钱不会白白扔掉。

大瘦:这想得有点太长远了,自己的养老问题还没有解决,就先紧着给孩子买了。

小胖:陈先生夫妇的做法就有点本末倒置了。如果只给孩子买保险,当大人发生意外时,这个家庭很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而且保险期限太长自顾不暇,对于很多资金不是特别宽裕的家庭来说,尤其是在大人自己的养老金尚没有储备足够的情况下,考虑孩子的养老问题确实无甚必要。

大瘦:现在很多父母热衷于给孩子买教育保险,是不是也存在一定问题?

小胖:对。花大量资金为孩子购买教育金保险,却不购买或疏于购买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也将保险的功能本末倒置。孩子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相对较高,头疼脑热、生病住院的概率也要比成人高很多。

大瘦:那给孩子买保险的一个正确顺序是怎样的?

小胖:为孩子购买保险时的顺序应当是:意外险、医疗险、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在这些保险都齐全的基础之上,再考虑购买教育金保险。

大瘦:对,我发现买保险啊,除了合理安排外,投保人还得讲究诚信,不然,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小胖:没错。胡先生在两年前购买了沪上一车险公司的车损险和三责险。当时出于节省保费的考虑,并未购买任何如车痕险、玻璃破损险之类的附加险种。有一天胡先生开车上班时,赫然发现爱车车身有了一条明显的刮痕。胡先生很心疼,却苦于找不到肇事人,而由于自己没有投保车痕险,自然也得不到理赔。

大瘦:那只能自己买单了呗。

小胖:这事本来就这么过去了,可谁知道时隔一个月,胡先生又发现自己的车头不知在什么时候又被刮了一道痕迹,十分难看,但补漆的价格又比较贵,胡先生打起了车险的主意:虽然没有车痕险,但自己有车损险啊。索性撞一下让保险公司负责所有的修补吧。

大瘦:这不是骗赔行为吗?

小胖:是啊,胡先生在理赔时还是被专业的核赔人员看出了苗头,被拒赔之后,胡先生还不甘心地打算起诉保险公司:自己的车损应该在理赔范围内!

大瘦:真是无理搅三分啊!

小胖:不过,法律是公正的,胡先生自己故意造成的车损肯定不在理赔之列。

保险知识,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与保险对策


一、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

1.信息不对称,治理遭遇盲区。保险商业贿赂主要采取账外或暗中的方式,具有隐蔽性,一般只有当事人、经手人知情,除非举报或深入审查,否则很难发现。而且,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将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之中,不容易认定。这使保险商业贿赂的治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遭遇了盲区。

2.专项行动易施,潜规则难改。保险商业贿赂存在多年,已渗透到产险、寿险、中介和资产管理的各个业务领域。由于较为普遍和长期地存在,商业贿赂成为一种事实上的“潜规则”。虽然国家和监管机构治理商业贿赂的态度坚决,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但很多人认为专项治理行动的短期努力不可能彻底改变多年形成的不良习惯,担心行动一结束,一切又故态重萌。

3.行业不乏整治与自律,但收效有限。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如开展专项检查和整顿行动,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不同形式的《行业自律公约》等。很多保险机构也进行自律,加强内部检查和审计。但是整体收效并不理想,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在有的省份和地区,类似《行业自律公约》或自律行动常常不了了之,一些航意险联盟也以失败告终。

4.治理商业贿赂与短期业务发展出现矛盾。很多保险机构和员工采取商业贿赂行为,主要目的就是争抢业务,巩固和拓展市场。由于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潜规则”甚至是常见的展业手段,致使一些保险机构在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担心短期业务发展出现下滑,对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存有顾虑,甚至认为在反商业贿赂问题上,“谁先治理、谁先死”。

二、现实成因分析

目前,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既与保险业自身发展尚不发达有直接关系,也与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不健全密不可分。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现实利益趋动。从普遍意义上讲,人都有逐利倾向,即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也要追求利润。与普通人求利不同的是,商业贿赂者或是把企业利益置于社会并益和商业伦理之上,或是把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利益之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甚至不惜违规违法,获耳不正当的利益。为扩展保费规模,有的保险机构和员工利用少数投保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逐利心理,在账外Hi中给予高额手续费、高额返还和高额回扣。还有一些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商业贿赂中饱私囊。如,与个另关系人串通,私自侵占给保户的价格优惠;在定损和修理车辆时故意扩大赔付,暗中获取差额回扣;在办理钳行存款、采购等工作中,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等等。治理商业贿赂行动触及这些人的既得利益,不可避免划遭到干扰和抵制,致使治理成效相对有限。

2.竞争手段单一。在计划经济下的独家经营时代,保险业几乎不存在商业贿赂。随着保险业由垄断矗向开放,市场竞争开始激烈。受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的影响,竞争手段还比较原始。有的公司由于成立初期社有明显优势,为迅速打破市场格局,抢占渠道和客户,采用了商业贿赂的手段。有的公司虽然具有长期积舅的品牌、网络、技术等在位优势,但是面对市场格局的快速演变和客户的现实利益需求,一些分支机构盲目婵随,也采取商业贿赂等短期行为。对少数保险机构而言,商业贿赂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此外,有创员工业务知识不扎实,展业技能和手段比较单一。由于商业贿赂易于操作且收效快,成为他们展业的主要寻段,久而久之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不良习气,更加不注重学习和竞争手段的创新,也更加依赖商业贿赂拓展业务,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3.机制与管理缺位。一是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不匹配。有的公司虽然确立了效益为先的经营理念,但在实际的业绩考核中仍然偏向业务规模,甚至个别公司及分支机构在扩张初期就是“以保费论英雄”。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的不匹配,让基层和员工无所适从,必然在思想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一些公司和员工只关心短期利益和现金流,只关心如何卖出保单、收取保费,很少考虑经营效益和市场规则,为完成任务和目标,不惜采取商业贿赂等手段,甚至不计成本地拓展市场。二是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内部缺乏有效制衡,承保、理赔权限不清晰,业务流程和财务制度不规范,稽核审计与效能监察相对弱化,责任追究难以深入,使公司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少数分支机构和个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人力资源管理相对滞后。有的公司人员进出口不畅,冗员沉积较多,业务知识和技能老化;有的公司重业务培训、轻素质培训,商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显匮乏;有的公司薪酬激励不到位,不能有效规避员工对商业贿赂的逐利倾向。

4.市场秩序缺乏公平公正。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深入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也是保险商业贿赂治理成效相对有限的重要外部因素。一方面,从整个社会环境看,由于市场经济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源配置并不完全取决于市场支配,目前还存在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等现象。为获取交易机会,一些保险机构不得不遵从所谓的“潜规则”,采取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事实上,从经营效益和经营风险考虑,保险机构并不情愿为商业贿赂付出高昂成本。另一方面,从保险市场看,市场秩序还不健全、规范。少数保险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商业贿赂争抢业务,甚至认为只要有利可图,可以不择手段。还有个别保险机构和人员无证、无照经营,严重侵害了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加速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这直接导致保险机构之间普遍缺乏诚信和自我约束意识,都把自己当成“羊”而把别人当成“狼”,都不考虑自己如何去信守约定,反而担心别人会首先破坏规则,所以自己也不能有效遵守承诺,致使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这使得保险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时处于两难境地,既希望予以彻底整治,

爱情投保,多是情感的理智表现的现实化呈现_保险知识


女人,用你的心计来捍卫你的幸福。挖一个甜蜜的“坑”,“坑”住你的男人,“坑”住你的爱情,“坑”住你的天长地久,“坑”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爱情也可以投保?是的。

专家说:爱情保险是爱侣双方将责任投注于一纸协议,一旦发生爱情意外,将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事宜。这个保险更多意义上是一种自我约束,或许它可以给你带来情感上的安慰,或许它能够给你带来一些其他形式的补偿。它与普通的商业保险不同,更大意义上是情感的理智表现的现实化呈现。很多人或许会认为在恋爱之初或者热恋的时候就想到了要分手,这不是给自己添堵吗!的确,这样的行为不符合中国人的处事经验。但现在很多年轻朋友都能够很客观理智地去面对这个恋爱保险,并且面对分手、离婚这些事,人们的观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

方路与游珊在热恋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期房,但当时两人只是恋爱关系,对将来感情发展的结果也无法预测,更不愿意为了房子而草率结婚。为了明确双方对该房屋的权利,两人在律师的见证下签下了一份考虑周全的“协议书”。在这份“只讲法理不讲情面”的协议中,明确两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必须付给违约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协议还对两人一旦分手怎样处置这套房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于种种原因,方路与游珊的恋情去年走到了尽头,这份“协议书”最终发挥了作用。那套房产已经上涨了32万元左右,可两位当事人都不愿意保留这套房子,决定一卖了之,平分房产的增值部分,为这段恋爱画上句号。房产的升值没有成全他们的爱情,却多少弥补了情感失败导致的情绪伤害。

实际上,国外早已将“爱情保险”商业化,比如婚前夫妻二人投入一定保金,25年后仍旧婚姻美满的夫妇可获得相当丰厚的保金回报,但假使期间婚姻终止,保金回报受益人将是被抛弃的一方,也就是受害方。所以,面对未知的爱情,爱情保险还是值得一投的。别以为爱情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永远是弱势一方,受益者的范围远比这宽泛很多。可以说“爱情保险”保护了爱侣双方与他们的爱情结晶,双方父母甚至家族都得到庇护。

在结婚前夕,莉莉男友提出签订婚前协议,看到那份协议书,莉莉难以接受并将它撕得粉碎。协议书上称:假使两人将来不幸离婚,婚前属于谁的财产由谁获得,不存在平分财产;假使两人将来不幸离婚,孩子属于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孩子假使还没有决定的能力,就要看谁的经济情况更好些;婚后假使出现出轨或者婚外情情况,离婚时,出轨一方的财产的50%归另一方所有。起初女方家里炸开了锅,但男方认为很正常。最终男友的一席话让莉莉听了进去。“他解释,签订这个婚前协议是对未来三个家庭负责,两方父母攒了一辈子的钱都给了儿女,就算将来不幸离婚,父母的这些钱不会遭到分割,也算是对父母的一种尊重。

事后我认真看了那份协议,除了财产、扶养权、忠诚等问题外,其余七条都是一些比较有生活情趣的条款。”这些费尽心机列出的婚前协议,会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呢,答案是会的。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从财产等方面出发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签订协议的首要原则就是彼此尊重。

保险知识,你不用买保险的情况简述


一、我身体很好,用不上保险,买了岂不是浪费?

世界上最昂贵的是人健康的生命,为了健康和生命,人可以不惜任何代价。人的身体和生命有时又是很脆弱的,今天的体壮如牛,并不意味着明天就不会病入膏肓;意外事故的发生也不会专落在病人身上。凡是昂贵的都是怕失去的,如自己的爱车我们会给它购买保险。我们健康的身体是无价之宝,为什么不要保险呢?何况只有健康的身体才符合投保的要求。

二、我有的是钱,这辈子花不完,保险对我没有用。

保险的功能很多,对于经济不很宽余的人来说,保险解决万一发生不幸,收入突然中断时的经济来源问题。保险起得是保障作用;而对于有钱的人,保险的作用主要是保全其已拥有的财产。一次看病假如需要10万元,您的财力就算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保险只用2000元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为什么不留住您的98000元呢?我们来到人世积累财富很不容易,应该采取一种最有效的方法来保全我们用血汗换来的劳动成果才是。保险就是目前为止人类总结出的最科学的财产保全的方法。它不仅可以转移平日的风险带给我们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可以免税。世界上的很多巨富都拥有高额的保险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富的价值。

三、买保险不如把钱放在银行合算。

买了鸡蛋分放在几个吊蓝里,以防放在一起万一蓝子掉下来全部摔碎。世界上有很多理财的方法供人们选择。把钱放在银行的主要好处是安全和存取方便。当然,储蓄起来也可以今后备用,只是取出时只有本利之和罢了。如果万一储蓄中途有个意外,不仅储蓄计划可能中断,很可能会使全部储蓄用于应急而变得一无所有;保险,特别是长期保险既有储蓄的功能,同时还有转移风险的作用,往往只缴了很少的保险费,一旦出现风险,会得到一大笔的保险金。另外,向我们的养老计划如果通过银行储蓄的方法来实现也有一些困难。储蓄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当中,因为市场的诱惑加至储蓄存取的方便,很可能养老计划中途夭折;保险是定向的、专款专用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储蓄措施,可以帮助我们完成养老的计划。

四、买保险的钱不如放到股市上炒一把。

经济专家一再告戒我们,家庭和个人的投资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炒股票具有投机性,其结果有三种:赢利、保本和赔本。赢利固然很开心,保本?

保险知识,保险不给于理赔的情况有哪些


夏天一到,很多车辆可能因为气候原因,频频出险。而有一些情况导致的车辆受损,如果只投保了车损险没有买专门的其他险种,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比如,夏天天气炎热引发的爆胎;发动机浸泡雨水又强行发动受到的损坏等等。

禁区1爆胎轮胎损失不赔

读一读保险公司车损险的条款,会发现有这么一条,即车轮单独损坏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这点则意味着对于爆胎引起的轮胎本身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但夏天却是爆胎最容易发生的季节。因为夏天天气炎热路面温度也较高,如果车的轮胎充气太足,气体遇到高温膨胀导致轮胎气压加大,快速行驶可能造成爆胎情况。因此夏天的汽车轮胎不要充气太多,以免发生危险。

禁区2发动机涉水发动机损失不赔

夏天是北京暴雨多发季节,一些路面会在雨后积水,在淹及发动机的水中启动或行驶都可能导致发动机的损毁。在不确定积水深度时,车主尽量不要驱车涉水,因为对于机动车辆在水中启动而导致的发动机损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车主先将车子推到干燥的地方,等发动机内的水干了之后再发动,避免受损。

禁区3车身划痕锈蚀不赔

夏季汽车遭到暴晒和雨淋的机会比较多,如果车辆原来有划痕没有修复,划痕部位很容易出现锈蚀或底漆剥落的情况,这种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种原因导致的车表损失被认为是自然损坏,所以车身有划痕的,车主应尽早去修复。

禁区4自燃损失不赔

由于夏天气候炎热,车辆自燃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如果没有另外投保自燃损失险,车辆一些部位发生自燃很难得到理赔。一方面,车主要及时对车辆易燃部位如发动机、油路、电路等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另一方面,为转嫁车辆的自燃风险损失,可向保险公司投保自燃损失险。

禁区5车内危险品爆炸损失不赔

夏日里一些细小习惯也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失。比如爱抽烟的男士,有时会把打火机随手放在风挡玻璃前的小台子上,在夏天高温照射下,打火机很容易爆炸。还有在车内放置高压杀蚊药、摩丝等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保险拒赔的九大类情况_保险知识


有一些市民反应买了保险出险后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了,这确实是很多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常常会碰到的结果。在此为大家总结了保险可能会被拒赔的九大类情况。

一、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三、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四、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两年内自杀等。

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八、弄虚作假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拒赔。

九、超过了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

保险知识汇总,甘肃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成为现实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派“专人”入户落实就业援助对象的社保补贴。同时,力争达到小额担保贷款年内突破5亿元。推动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力争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万人、20万人。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抽选业务骨干,组建就业援助直通车或小分队,深入灾区就业援助对象家中,开展送岗位、送政策、送技能、送服务、送温暖和落实社保补贴活动。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用人单位委托招聘、组织用人单位现场招聘、专场集中招聘和基层分散招聘等方式,结合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联系当地企业和外省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和人才招聘会,开展招聘月岗位对接活动,为灾区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另外,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派专人开展入户调查,摸清本地区零就业家庭基本情况。收集符合零就业家庭就业人员需求的就业信息,上门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现场提供就业岗位和信息;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通知》指出,今年重点开展以“创业甘肃”为主题的创业促进就业活动,组织开展百姓创业项目评选和展示活动暨第一届甘肃省就业创业节,开展“创业校园行”、“创业带头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召开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现场会。组织开展各类创业活动,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力争小额担保贷款突破5亿元。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确保全年就业再就业培训15万人,创业培训力争达到1.5万人。

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还要将受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整体计划,帮助重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尽快恢复运转。并落实我省与深圳市签订的对口就业援助协议,做好地震灾区与深圳市的劳务对接工作,力争超额完成就地转移就业1万人,向深圳市定向输出3000人的目标。抓好全省组织赴疆摘棉工作,力争全省赴疆摘棉突破50万人、摘棉收入突破10亿元,全省组织输转率达到40%以上。

组织5000名保姆和1000名牛肉拉面师培训推介活动,在北京召开甘肃劳务品牌推介会。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力争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万人、20万人。

另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于今年9月举办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免费的就业服务。

保险知识,导致保险方案的调整四种情况


人生保险规划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最初拟定出来之后,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情况的变化,在必要时应适当予以调整。保险规划方案的调整,既包括增加对新险种的购买,也包括变更原有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导致保险方案调整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⑴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保险理财师一种金融行为,与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如果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保险规划方案一般都应相应有所调整。经济状况的变化包括收入的增加或减少、债务的增加或减少、出现买房或买车等大额支出等。

⑵家庭责任发生改变

婚姻状况的改变、家庭成员增加或减少,都会涉及被保险人责任的变化,无论是家庭责任加重或是减轻,都需要及时对保险规划方案进行诊断。

⑶工作发生变动

当职业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特别是工作场合的危险性加大或降低时,应该检视自己的保险规划,看是否需要对相关险种进行调整。

⑷生涯发生变动

人生不同阶段面临的风险和保险需求不同,先前制定的保险规划是根据当时对人生发展的预测拟定的,但世事难料,当生涯出现较大变化时,就应该检视自己的保险规划,并根据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的选择 人情外衣下应看到保险实情


案例

刘先生在朋友推荐的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台新款三厢车。上保险时,朋友要刘先生的车保险也放在他们店里办,并保证比其他车主优惠200元。碍于面子,刘先生交代第三者责任险一定要投保50万元保额并缴清保费后,便匆匆离开了。

2个月后,刘先生在跑长途的过程中,由于疲劳过度而酿成一起车祸,被判赔偿受害者15万元。在刘先生联系索赔事宜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只能赔5万元,因为他的第三者责任险只保了5万元。

"怎么可能?"刘先生一听惊呆了,马上找朋友问个明白,但朋友电话早已停机,人也早无踪影。又找保险公司理论,保险公司说他们在该店根本没设任何代办点。

分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和刘先生一样,碍于情面来选择保险代理人,从而把险情当作了人情,这样的选择方式往往会导致很多隐患。由于抱着"熟人办事我放心"的心理,马马虎虎决定投保,连重要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也未了解,因而很统一被一些"黑代理"从中做手脚,一旦出现问题,再好的朋友也肯能会反目成仇。

鉴于投保行为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尤其是长期寿险影响更加重大,因而投保人在选择代理时应慎之又慎。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有3种:一为保险代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二为银行或汽车经销商等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在从事自身主营业务(比如办理银行业务或销售汽车业务)的同时,代办保险业务;三是保险营销员,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如何在数量众多的保险代理中选择合适的,保险消费者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的标准来考量各个保险代理人。

是否合法

我国《保险法》第12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因此,选择合法的保险代理人是投保人保护自身利益的基本前提。对于保险代理公司和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来说,要看它们是否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专业或兼业代理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代理的险种范围有哪些。如果是保险营销员,就应先查看其是否持有《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必要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查询核实,以防遇上"黑代理"。

是否专业

专业水平高的保险代理人,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地介绍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熟练地解答投保人各种疑虑,并能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来设计不同的保险计划。如果保险代理人水平有限,对保险条款的功能解释不清时,就会影响投保人对这些功能的利用,使其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服务是否优良

一个服务优良的保险代理人,会与投保人保持紧密联系,不但能及时将心保险产品和保费续缴等信息告知客户,而且还能对投保人的要求及时响应,协助投保人做好保单的变更及理赔。不同类型的保险代理人往往存在不同的服务特色。保险公司以专业人员的集体技能和力量来为消费者提供咨询、风险判断、策划保险计划书等整套保险服务;银行或汽车经销商等兼业代理则以银行服务或销售修理服务与保险服务一体化,延伸服务范围;而保险营销员则以机动灵活的上门服务见长。

是否可靠

投保人应和代理人保持长时间联系和接触,并通过该代理人的既有客户来了解其品性,看他是否诚实可靠,是否具有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即便是朋友或熟人,也不要盲目信任,因为利益的驱动有时会使他言不由衷,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除此之外,还可以从网络上获取一些优秀代理人的信息,比如金牌营销员等。

同时具备了上述4个条件的代理人,才能让投保人消除后顾之忧,安心购买自己所需的保险产品。

保险知识汇总,通胀情况下理财保险产品的选择


通货膨胀一般指: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而普遍地上涨现象。其实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给我们老百姓的直接感觉就是:钱不值钱了。

前几年揣着100元钱去超市或许还能推个购物车,而现在,带一百块钱去超市恐怕您连购物篮都不用拿了。通货膨胀在经济活动中是不可避免的。各国政府面对通胀只能尽力将通胀的影响控制在最低范围。而作为老百姓来说能够抵御通胀的办法就不多了。投资虽然可以抵御通胀。但是,以我们国家目前的投资渠道来看,可供选择的手段相当有限,而且大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这就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到的了。而保险做为理财工具,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更显得一枝独秀。

保险产品已从过去的只能提供单一的保障功能发展到今天,成为集保障与理财于一身的理财工具,其所具备的优势是市场上任何一款理财产品无法比拟的。因此,在当今的情况下应该选择那些在本金有保证的同时,还能获得一定收益的;当市场好转的时候又可以将部分资金提取出来去博取机会的时间窗,并且在保险公司所享受的各种利益丝毫不受影响。

这样的保险产品才是当今情况下应该首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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