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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联系人地址电话变更 需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2020-11-10
保险规划经济需求法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人社局保险规划

缴了保费,4个月后却“冒”出滞纳金

姜女士:原来存折没有自动转账功能,可保险公司为啥不早点提醒?

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保单上的住址有误,对方手机又换号联系不上

17日下午,市民姜女士拨打96110反映,去年2月她在银行办业务时,现场经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工作人员推荐,她购买了一份分红险。当时,在银行办了一个存折,并按照保险公司给的合同账号转存了1万元的保费。今年3月中旬,她往存折上存入了1万元,作为今年的保费。可是7月13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却找上门来催缴保费,并告知她还需缴纳123元“滞纳金”。

存折不能自动转账,错过缴费时间

后来,姜女士才弄清楚,她当时办的存折没有自动转账功能,虽然存了1万元,但却没及时转到保险账户中。姜女士说,以前购买的保险,都可以自动转账,当时业务人员提了一句续缴保费需要自己去转账,合同上没写。事隔一年多了,她早忘了这茬。

姜女士认为,产生了123元的滞纳金不是自己的责任,她不应交。按照规定,保险公司为客户预留出了2个月的缴纳保费宽限期,可是一直到7月13日,保险公司的人才上门催缴,为什么不早点催缴呢?

客户填写住址有误,手机又换了号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为姜女士办保险的工作人员王女士。据介绍,姜女士变更了手机号码,她无法联系到客户本人通知缴纳费用。无奈之下,只能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催缴保费。当时,姜女士在合同上填写联系地址时,还写错了一个字。“这也可能是导致工作人员无法根据真实地址及时找到客户的一方面原因吧。”王女士说道。姜女士说,她原来的手机丢失,无奈换了手机号码,而变更手机号码确实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据该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介绍,如果投保人超过60天没有缴费,此保单将处于“失效”状态。但是投保人还可以申请复效,姜女士所缴纳的123元,就是指的复效利息。如果客户的电话和地址填写正确且无任何变更,工作人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统一回访,提前通知客户续缴保费。而姜女士的电话号码有所变更,并且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再加上地址填写的也不准确,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由此延误了缴纳期限。

保险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填写保费保单时,一定要写清楚自己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搬家、换电话之后,要将自己的地址以及电话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工作换了,是否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


主持人:看完这个片子,我有点不明白了,两人工作不一样怎么交的保费也不一样呢?为什么会不一样呢?你看这个片段里小张和小李都是从事普通职业的,不都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吗?为什么所交的保费差额就这么大呢?这是不是意外险中附加的一个什么特殊险种?

 专家点评:问题是这样的。首先,这本身就是人身意外保险,并不是其他的什么附加险种;第二,意外险这个主险本身就是和职业的危险系数挂钩的,所以,片段中的小张和小李虽然从事的都是普通职业,但由于他们的工作截然不同,因此,他们所交的保费自然也就不同了。

 主持人:你上面说的这个职业危险系数,作为我们普通百姓来说可能不是很清楚,那么这个系数又是怎么来确定的呢?

 专家点评:是这样的,所有的职业可以划分为六大类,以危险的程度依次递增。也就是说,工作危险性非常小的,我们就把它归成第一类职业;工作危险性最大的,我们就把它归成第六类职业,而划分的根据就是我们所说的危险系数。

 这个系数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多年的技术统计得出的,是由工作性质、环境、出险概率等情况来做出的界定。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在一般情况下,像保洁公司的保洁员,如果以负责楼道内卫生的保洁员和负责大厦户外玻璃的保洁员来比较工作危险系数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很自然地分出谁的工作存在的危险系数大了,那当然是清洁户外玻璃保洁员的工作出现危险概率更大一些。

 主持人:没想到后来事情又发展成这样了。你看片段里的主人公小张换了工作,而当他遇到意外的时候,为什么投的保就不算了呢?

 专家点评:因为在工作变更后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你现在所从事职业的危险系数大小来对你的保费做出调整。尤其是工作危险系数从低到高变动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工作危险系数增大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否则即使你之前投过保,在你工作变动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在你出现意外后,保险公司是不会对你进行理赔的。

 主持人:原来是这样。看来在工作变更时还必须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才可以。我现在又有一个问题,如果小张在工作变更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会不会理赔呢?

专家点评:如果小张在工作变更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肯定会及时理赔的。请大家放心。

 主持人:那还不错,只要工作变动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能得到理赔了。像片段中小张遇到的这种情况,我们在通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工作发生变更的时候,是不是还需要办理一些必要的相关手续呢?

 专家点评:在工作发生变更的时候,去保险公司肯定是要办理一些相关手续的。手续大体包括这些内容:填写申请表、出示职业证明,还有身份证等证件。

 主持人:在片段开始的时候,我们已经知道小张的保费比小李高了,也就是说,当时小张工作环境比小李的危险系数大,那么在小张的工作危险系数再次加大时,保费是不是也相应地做出提高呢?另外,如果在职业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保费高,在职业变动的情况下保费低了,这样是否能退还保费差额呢?

 专家点评:肯定是要提高的。但是这个保费的提高也不是随意的,这个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果在保费高的期限内,职业进行变动,保费低了,那么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保费只退还这期间的差额。

 主持人:如果职业性质没变,工作变动频繁,是不是需要进行职业变更申请呢?

 专家点评:虽然是频繁的调动工作,但是其工作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工种没有变,所以不用通知保险公司。我再举一个例子,比方说,有个人在一个单位担任保安,不久他换了工作单位,可是在换了工作单位之后还是担任保安的工作,像这样的情况就没有必要通知保险公司变更申请了。

 总结:1.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额是根据个人的职业危险系数高低决定的;2.无论工作的危险程度是从高到低,还是从低到高,都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请;3.如果在保费高的期限内,职业进行变动,保费低了,那么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保费只退还这期间的差额;4.虽然是频繁的调动工作,如果工作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工种没有变,就不用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知识,更换职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据介绍,不同类别的职业其职业风险系数不同,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险,它与普通人寿保险不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等作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职业危险越高者意外伤害险保费就越多。比如,十八岁和六十岁的人,即使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年龄差距,但如果所从事工作的类型相同,那么投保意外伤害险时两人的保险费率也相同。

因此,在客户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将其工作与职业风险系数表进行相应的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定。一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更,就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如被保险人发生了职业变化,保险公司会依据其职业风险系数表,对被保险人做出拒保、加费、不变或减费的决定。

职业变更需及时告知

据介绍,根据《意外伤害医疗险》的条款约定,当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被保人应于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保险拒保范围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后,总是习惯放置一边,出事后才想起买过保险,而自己对保险一无所知。

“提醒广大客户,行动起来,将您的保单从抽屉中拿出来,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充分了解投保后享有何种权利,同时也要清楚自己应尽哪些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日后得到充分的保障。”

保险知识汇总,受益人变更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案例:2006年,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妻子赵女士为身故受益人。1年后,张先生和赵女士离婚并与李女士结婚。婚后他打算将这份保险保障新任妻子,于是他与李女士办了公证,写明该份保单受益人由前妻赵某变更为李某,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今年年初,张先生遭遇车祸身亡,李女士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向张先生的前妻赵女士支付了保险金20万元,这一赔付遭到了李女士的质疑,她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益人。

解答:保险专家表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但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上将这一情况予以批注。

本案中,张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所以他有行使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在变更受益人时只是办理了公证书,而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所以对保险公司而言,该变更是无效的。根据当初的保险合同看,前妻赵女士仍为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因此赵某获得了2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强调变更受益人的法定程序的必要性,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该案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受益人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知识,消费者需注意保险公司的“未如实告知”


2003年6月,张先生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父亲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期限终身,含有重大疾病及身故保障5万元,年缴保费为2100元,缴费期20年。

缴纳两次保险费后,张先生因突发脑溢血不幸于2004年9月15日死亡。悲痛之余,张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前,到有关医院调阅病史资料,发现张先生在买保险前,曾经因受伤做过一项外科手术,并住院治疗。而在张先生投保时,须填写的健康告知书上没有明示。于是,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为由,拒绝赔偿。

张父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对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保险人如实告知……由于张某在投保前,确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有依据的。

一审判决后,张父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对保险法的理解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张父经过几番波折,终于拿到了应得的死亡保险金。

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投保前虽有部分事实,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但他的死因是脑溢血,与曾经因刀伤住院并没有医学上的直接联系。因此,不能确认张先生有违背诚心、追求不当利益的恶意,这一未告知事实与理赔事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必须全额支付赔款。

业内人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现实理赔中,保险公司因""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案例时有发生。消费者应当掌握合理的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保后个人信息更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_保险知识


缴费时间到了,投保者却没有按约定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引致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口水战”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在保险公司看来,在约定时间内没按时缴纳保费或者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续期保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在投保者的观念里,保险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到客户,这是保险公司的失责,理应由保险公司来买单。总之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为避免此类纠纷,一些寿险公司正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应对。比如新华保险云南分公司去年7月1日正式启动的“清澈行动”便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除了赢得客户的赞誉外,更是在行业内起到了模范示范的作用。

个人信息更改常忘记通知保险公司

与在银行办理借记卡或信用卡不同的是,同一个客户,当其手机丢失或换号时,第一时间会想到通知银行,却容易遗忘保险公司。“银行卡对我的日常生活影响较大,当个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发生变更时,一定会想到要通知银行。”市民余小姐表示,买保险的话,每年就交一次费用,收一次短信,有时收不收到保险公司的短信也无所谓。

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很多消费者将其长期搁置甚至遗忘,有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都没有及时对保单信息进行调整,导致自身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

数据显示,200多天的“清澈行动”,累计清澈个险老客户10万余人,对其中22%的客户信息进行了变更登记,5177名客户累计加保续保7757件,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专家提醒保单失效受伤的是自己

人身险缴费方式一般分为趸缴和期缴,趸缴是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期缴需要定期缴纳保费。而期缴的寿险缴费期短则5年、10年,长的可达20年。在漫长的缴费期内,部分客户会因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宽限期内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如果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过后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活”,该保单将彻底“死亡”。为此,投保客户应关注每期保费的缴纳时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续期保费,避免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保险公司通常会提前通过信函或短信通知消费者缴纳续期保费、领取年度红利或生存保险金等保单权益。因此,如果投保客户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与客户联系。

南京医保中心电话及地址


日前从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获悉,从今年6月起,该市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降低部分药品个人支付比例,提高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保底额。调整后该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将达到83%,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则提高至73%。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85%、80%调整为90%、85%。

该市决定,对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月划账额低于90元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90元/月;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个人账户月划账额低于120元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120元/月。同时,将精神疾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新增补的74种基药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零,同时降低120种乙类药品和278种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该市还调整了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支付天数,由原法定产假90天调整为98天。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由原60元每人每年调整为70元每人每年。

另外,南京市人社局下发通知,从7月1日起,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替米沙坦氢氯噻嗪片、坎地氢噻片等11个品种的复合西药,纳入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根据规定,对于乙类药品,个人要按自付比例先支付部分费用,剩下的再按政策给予分担报销。这11种药下月起不仅可以享受医保报销,而且参保人员的负担也将大大降低,因为只有芬吗通等两种剂型的复合西药,个人自付比例为10%;其他9种药的个人自付比例都为0,也就是说,可以直接按政策分担报销。

据介绍,今起,雌二醇片/雌二醇地屈孕酮片复合包装(芬吗通)等11个品种复合西药纳入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及限定支付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另外,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删除“丁咯地尔口服常释剂型”、“丁咯地尔注射剂”和“杏灵颗粒(胶囊、片)”。并将“银杏酮酯滴丸(分散片)”调整为“银杏酮酯颗粒(片、分散片、胶囊、滴丸)”;“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促红素)”改为“重组人促红素(CHO细胞)”。

南京市医保中心地址:水西门大街71号;咨询电话86590798、86590790。

保险知识汇总,投保需诚信告知实情


建立诚信社会,每个人应该从自己做起。就拿买保险来说吧,我们得有自己的一套合理规划,不能人云亦云;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我们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样是对保险公司,同时更是对我们自己负责。

小胖:现在父母都太拿孩子当回事儿了,什么都先紧着给孩子买。

大瘦:这有什么不对吗?可怜天下父母心嘛!

小胖:当然不对啦。比如买保险这事儿,先给孩子买,不顾大人就是不对的。

大瘦:当父母的给孩子买保险又有什么不对啊?

小胖:不是说不能给孩子买保险,但在投保时只保小孩不保大人是很严重的误区。

大瘦:我明白了:因为大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也是孩子最好的“保护伞”。

小胖:对,有些父母就比较糊涂,刚生下个小宝贝,就开始考虑孩子养老的问题。

大瘦:真有这样的父母?

小胖:有啊,我对门的陈先生夫妇刚刚喜得贵子。早在坐月子时,就有代理人来推销儿童保险。爱儿心切的陈氏夫妇虽然收入不高,每月家庭收入在3000元左右,还是投保了年缴4000元的带返还性质的教育金保险。缴费期20年,甚至考虑到婴儿的养老问题。陈太太的想法很简单:这类保险日后会返还,钱不会白白扔掉。

大瘦:这想得有点太长远了,自己的养老问题还没有解决,就先紧着给孩子买了。

小胖:陈先生夫妇的做法就有点本末倒置了。如果只给孩子买保险,当大人发生意外时,这个家庭很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而且保险期限太长自顾不暇,对于很多资金不是特别宽裕的家庭来说,尤其是在大人自己的养老金尚没有储备足够的情况下,考虑孩子的养老问题确实无甚必要。

大瘦:现在很多父母热衷于给孩子买教育保险,是不是也存在一定问题?

小胖:对。花大量资金为孩子购买教育金保险,却不购买或疏于购买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也将保险的功能本末倒置。孩子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相对较高,头疼脑热、生病住院的概率也要比成人高很多。

大瘦:那给孩子买保险的一个正确顺序是怎样的?

小胖:为孩子购买保险时的顺序应当是:意外险、医疗险、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在这些保险都齐全的基础之上,再考虑购买教育金保险。

大瘦:对,我发现买保险啊,除了合理安排外,投保人还得讲究诚信,不然,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小胖:没错。胡先生在两年前购买了沪上一车险公司的车损险和三责险。当时出于节省保费的考虑,并未购买任何如车痕险、玻璃破损险之类的附加险种。有一天胡先生开车上班时,赫然发现爱车车身有了一条明显的刮痕。胡先生很心疼,却苦于找不到肇事人,而由于自己没有投保车痕险,自然也得不到理赔。

大瘦:那只能自己买单了呗。

小胖:这事本来就这么过去了,可谁知道时隔一个月,胡先生又发现自己的车头不知在什么时候又被刮了一道痕迹,十分难看,但补漆的价格又比较贵,胡先生打起了车险的主意:虽然没有车痕险,但自己有车损险啊。索性撞一下让保险公司负责所有的修补吧。

大瘦:这不是骗赔行为吗?

小胖:是啊,胡先生在理赔时还是被专业的核赔人员看出了苗头,被拒赔之后,胡先生还不甘心地打算起诉保险公司:自己的车损应该在理赔范围内!

大瘦:真是无理搅三分啊!

小胖:不过,法律是公正的,胡先生自己故意造成的车损肯定不在理赔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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