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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沈阳市农民工医保问题

2020-11-06
农民保险规划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根据不久前颁布实施的《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农民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沈阳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根据规定,农民工参保的缴费基数为去年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保险费率标准为2%。有关人士说,根据办法,费率标准由沈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参保费用一半用于医疗保险基金,一半用于工伤保险基金。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沈阳市规定,参保农民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如果参保的农民工在缴费期间回家乡探亲时患病住院的,也可参照沈阳市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政策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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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沈阳市允许农民补缴养老保险


5月9日,记者从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了解到,沈阳市目前已开始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并允许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目前沈阳有近5万被征地农民。本次参保的人员是在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承包土地被政府按有关规定征用的农民。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其中征地时年满18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在1999年1月年龄未满18岁的,从年满18岁时补缴。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执行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参加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将像城镇个体从业人员一样,在缴费基数上可选择5个档次,分别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和100%。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档次)。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获得经济补偿后半年内,到驻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逾期未补缴的视为放弃补缴申请,不再享受补缴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原则上按规定执行,对参保并缴费的人员,政府实行统一补贴5年,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的6%。补贴资金由征地收益一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列支,不按规定缴费的不给补贴。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负责人提醒,被征地农民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必须在被征地当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备案。

农民工,农民工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的手续是: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还要为农民合同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如属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而你是农民合同工单位为你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在新就业后合并计算。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介绍,关于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属于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但是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略有一点区别,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用人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其他职工是个人也要缴他本人工资的1%,但农民工不用缴,这是一点差异;第二点差异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农民工同样非本人意愿原因失业了的话,他可以一次性地把他该得到的保险作为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其他职工必须按月领取。所以在参保缴费的费率上有差异;在享受的方式上农民工可以一次性领取,这是因为考虑到他个人在城乡之间来回流动的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失业以后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经办机构和监察机构都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替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他也符合申领的条件的话,他应该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保险知识汇总,解答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问题


问: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答: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问: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自缴费的次日起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包括两个方面:(一)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伙食补助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民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待遇,对因工致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护理等级的,支付护理费。因工致残达到1~4级的,支付定期伤残津贴;因工死亡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有供养亲属的支付定期供养抚恤金。

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农民工领取的定期待遇,可自主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两种待遇支付方式;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提出一次性领取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也可一次性领取。

1~4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受伤时所对应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划分三个年龄段,同一伤残等级,按不同年龄段给予不同赔偿倍数,伤残职工年龄段小的赔偿倍数高于年龄段大的赔偿倍数;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以职工工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按供养亲属的多少给予不同的赔偿倍数,供养亲属多的赔偿倍数要高于供养亲属少的。

问: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后停止缴费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支付。

保险知识汇总,农民工有望享受医保的保障


昨日,记者从全省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十一五”我省将继续扩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五弱势群体”将有望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其中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据介绍,十一五期间,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将重点考虑五类人员∶一是各类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二是城镇各种所有制的从业人员(包含灵活就业人员);三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四是大中小学生和没有单位的城镇居民;五是享受城市低保的困难人群。

据介绍,今后几年,我省医疗保障的有效形式,将实现“三个延伸”,一是在保障对象上要实现从城镇职工到城镇居民的延伸,初步实现城镇各类人员都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改革目标;二是在筹资机制上要实现从单一筹资到多元筹资的延伸,积极拓展筹资渠道,从单位、职工扩展到家庭、政府和社会;三是在保障方式上要实现从单一保障到多种保障的延伸,建立以保大病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全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覆盖人数将分别达到950万人、630万人和480万人。

农民工,工伤保险“特殊关照”农民工


8月15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后的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结束。20多天,4900多人次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浏览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但多名社会保障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行政执法和司法界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要在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偏低、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不佳的现实条件下,改变劳动者工伤维权艰难的现状,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细节有待完善(8月17日《中国青年报》)。

确实,单靠一部法规想一揽子解决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的确有些勉为其难。但笔者认为,对其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有关方面还是需要“特殊关照”为好。

农民工工伤保险一直面临参保率低、覆盖面小、工伤认定程序漫长、维权成本高、行政执法部门缺位等尴尬的问题,亟待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予以倾斜性解决。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也在不断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收效甚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依然很难提高。对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从准入机制要监管、处罚力度要加大、缴费方式要灵活、法制宣传要普及、法律援助和司法建议要紧跟等多方面着手。

准入机制要监管。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进行监管,特别是高危行业,建筑行业,要求只有雇主为其雇用的农民工投了工伤保险,才发放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察和加大惩罚力度,督促雇主或承包人为雇佣人员及时办理工伤保险。

处罚力度要加大。农民工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不参加工伤保险。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标准的赔偿金。

缴费方式要灵活。流动性强是农民工的主要特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在工伤保险费缴纳方式上增加了一个条款:“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行业,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行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作出变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各地就可以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特点来收取工伤保险费了。例如,除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原则外,针对建筑行业、服务行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可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并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足,凡是在该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均可享受工伤保险;餐饮等服务行业可以按照固定数额来缴纳。针对家政工的职业特点,可打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门,建立灵活参保机制,让家政工能够有选择地参加社会保险。

法制宣传要普及。要将与农民工有关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对用人企业和农民工的劳动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重点普及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法规法律知识。遗憾的是,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及各种各样的商业保险。为此,必须加大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普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知识,为促进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律援助和司法建议要紧跟。要加大对农民工工伤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法律援助律师要为农民工工伤当事人热情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地向用人企业和农民工广泛普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知识,向有关部门积极呼吁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同时,法院要及时、高效、公正地审理有关农民工工伤案件,同时要结合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执法监察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一言以蔽之,对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要予以“特殊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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