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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省外就业续交养老保险有新规

2020-11-04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知识

黑龙江新闻网讯 劳动者辞职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就业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却一直没有明确。近日,省劳动部门出台的《黑龙江省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使在外省就业人员以后不用再为此担忧。

据了解,按照《若干政策意见》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我省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到外省市企业(单位)重新就业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灵活就业,应当与外省市新就业地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在我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不再参加新就业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不同意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要求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在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保留,参保者应当继续按照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外省市就业结束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回我省,直接由我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本人。

此外,《若干政策意见》还对我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省内本人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按规定,我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就业人员,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城镇企业重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重新就业的单位,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继续缴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如确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出示相关证明后,转入地及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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