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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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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至1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6%,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1887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852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6%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对应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426元。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2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132元。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4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

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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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 

(四)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十二)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想必大家已经基本了解了,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请关注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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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淮南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淮南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2、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20%,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一致。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淮南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降低?

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以低于本地区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一定时期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

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以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审核意见通知单位。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具审批意见,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明确起止时间;不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说明原因。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意见通知单位,按审批意见执行。

住房公积金,池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池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金投保险网小编指出,根据池政(2004)57号文件规定,池州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高到15%-20%。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律精确到元(见角进元)。

池州住房公积金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汇缴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款凭证;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4、工资花名册;

5、按管理中心统一格式的电子文档清册。

办理流程:

1、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即核准办理。

重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缴存比例,一般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就是你应缴公积金的系数,它和你的工资基数和应缴系数都有关系,工资额和系数的增加或减少,应缴公积金的数额都会相应变化。那么你知道重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么?下面小编给大家解答一下。

重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重庆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

重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15%;

缴存对象:所有在渝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均应按此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重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上限12754,缴存基数下限1250

重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重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缴存额度:150≤1530.48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150≤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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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难致多楼盘面临接房问题,专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责

公积金贷款因利率低于商贷,成为很多购房者的首选。然而,买房易,贷款难。记者了解到,近日,重庆主城区多个楼盘因为公积金贷款迟迟办不下来而陷入接房问题。

一边是开发商不敢交房,另一边是购房者接不到房,而公积金贷款何时能贷下来,也成为了一场遥遥无期的等待。

部分开发商为冲量隐瞒额度

在地产行业从事多年营销工作的唐先生告诉记者,正常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会在商品房出售前或出售中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定额度的公积金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向购房者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信息。但有的开发商为了销售,不提前告知客户额度是多少、是否已经用完,因此才会出现客户交了首付签了合同,在办理中才得知额度已经用完的情况。

昕晖地产销售总监邓先生称,公积金的实际发放额度,可能受宏观政策影响发生变化:“比如你年初申请了1000万,但因金融环境的影响,可能出现临时降低额度或者取消的情况。在这一点上,开发商也没法百分之百保证。”邓先生同时表示,为了避免出现额度不够的情况,开发商应当提前将信息透明化,例如本次公积金的贷款名额是多少、额度多大等,让购房者心里有一定的预期。

公积金问题并非“死结”

除了退房或转商贷,购房者还有其他路可走吗?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一些银行和开发商合作推出了特殊房贷政策:由开发商为购房者在银行存入全额商贷的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的利息(在一定期限内)低于商贷利息,这样就拉低了购房者全额商贷的利息成本。

以上是有关重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重庆住房公积金查询专题。

常州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每年的公积金缴存的比例也不尽相同,下面小编以常州为例,大家介绍下常州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下面是常州公积金缴存政策的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

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也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月均工资确定,即职工2012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各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全部收入。

2.最高缴存基数不超过2012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3940元,比上年增长了12.06%;最低缴存基数为不低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即常州市区(含武进)为1480元,比上年增加了160元,增长了12.12%,金坛市和溧阳市均为1280元,比上年增加了180元,增长了16.36%。

3.2013年度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12%。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5.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2年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缴存者按规定申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6.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5%。

三、调整方式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

各缴存单位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通过中心网站()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四、注意事项

1.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基数时,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验审。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各缴存单位申请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办理基数调整和单位登记证验审手续。

2.各缴存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提醒职工到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或分中心进行修改。

3.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对单位基本信息,若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有变化的,则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为方便单位操作,各缴存单位可登录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相关政策文件、业务指南及表格。

以上是常州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相关说明,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请关注网常州公积金专题。

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在上海进行公积金的缴纳,正常缴纳比例是多少呢?在缴纳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以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来了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2上海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调整的通知》:

201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118元。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元。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了解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帮助我们更便捷的进行上海公积金办理的相关事宜。

武汉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武汉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这个问题是很多武汉市民想要了解的。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向大家进行解答。

武汉公积金缴存比例

武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均为8%,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2%,原则上不超过12%,铁路单位缴存比例按照铁道部批准系数办理,职工和单位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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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缓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趋紧的矛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及政策性住房金融保障作用,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家庭的首套基本住房需求,有条件支持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需求,坚决遏制投资性和投机性住房消费,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确保公积金资产的安全,更加高效、便捷地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相应完善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满足基本的住房消费需求。以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为准,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消原不超过购房总价70%的限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二)适度支持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已登记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0平方米以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组合贷款),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为:[140平方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此前职工及配偶已经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不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周期及提取额度。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冲还商业贷款本息,办理周期由每3年办理1次,调整为每年1次,直至贷款余额结清。

以上是有关武汉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关注网武汉住房公积金专题。

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按照具体省事的工资和生活标准不同,各城市的比例也略有不同,以广州和北京为例……

2011年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计算2010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应为4201.25元。按照《关于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1]1号)中关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计算公式,个人缴存部分:4201.25×300%×12%=1512.45元(确定为1513元);单位缴存部分:4201.25×300%×12%=1512.45元(确定为1513元)。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定为3026元。原则上不允许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2012年广州住房公积金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12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789元×5=2394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3.2012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2012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的情况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3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1100元/月)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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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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