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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及理赔示例

2020-10-29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责任保险知识 规划保险理赔

我国要求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人员办理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到能提供建筑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的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且要经过有资质的安全服务中介机构评估安全生产风险。

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测算方式灵活,投保期限灵活可选择(1个月--1年),在保险期间可以为建筑施工人员提供保险保障。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3月9日,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客户周某驾驶摩托车在海盐秦山街道永兴村路段,因避让行人与俞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周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11月27日,周某委托他人向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提出9万元医疗费的保险索赔,并提交了病历、住院清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明材料。从表象来看,周某出险报案和诊断治疗、伤残定级及索赔单证均无不妥之处,但经询问,得知周某受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病历记载只是简单的“摔伤”两字,为查明真正的受伤原因,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分别走访了交警部门、就诊医院和周某本人,证实了周某受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

由于周某参加的是其单位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根据条款,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这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此案经深入调查,排除了周某有骗赔的主观故意,针对周某对保险知识的不甚了解的情况,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案件处理人员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最终,周某明白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费不能按照建筑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条款来索赔,对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做出的拒赔决定表示接受。

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启示

负责受理电话报案的专线服务人员应在了解出险原因后的第一时间告知客户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对非保险责任的索赔须正确解读条款,耐心解释说明,引导客户主动撤案,防止因工作不到位产生无效报案和后续撤案的被动,避免客户为此类案件来回奔波,有效提升客户满意度。

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相关链接民工坠楼身亡 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小平10月28号出了意外,大地保险公司第二天就依据理赔事宜完成了赔付,没想到理赔这么快!”近日,在我市务工的农民工田小平的家属告诉记者,他的亲戚田小平在高空作业时不慎坠楼身亡,大地保险公司及时采集事故资料,仅用一天就付清理赔额50万元。据介绍,田小平是河北省一位农民工。10月21日来到我市某工地打工,建筑施工单位考虑到他从事高空危险工作,于是当天就在中国大地保险公司为他购置了1000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不幸的是,在28日一次高空作业时,他不慎坠楼身亡,这使原本拮据的一家老小陷入了生活的绝境。“他一死,家里的顶梁柱没了,好在保险公司给了50万理赔款,救了一家的急,要不然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呢。”田小平的家属告诉记者,作为家里的壮劳力,田小平的死虽然令家人悲痛不已,但保险公司的赔付又使家人的生活得到了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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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人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对因建筑工程意外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是建筑行业团体必备的保险产品。人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意外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相关链接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合年龄:年龄在16~65周岁之间的身体健康且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

产品特色:针对建筑行业投保群体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抵御建筑工人意外事故损失;保费可选择按被保险人人数、工程造价、施工面积计收,便捷多样;保险期限可根据施工项目时间的长短,灵活选择

保险责任: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而必要的医疗费用—约定的免赔额)×约定比例。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保单基本情况】某建设集团高速公路隧道项目部向我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工程造价3.62亿元,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每人20万元,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每人2万元,保险期间2008年3月6日至2010年7月6日。

【案情经过】2009年3月15日,该单位在建设工地隧道洞内施工时,洞顶突然掉下一块重约10余吨的巨石,有七名工人被砸伤,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其中三人轻伤,一人重伤,另外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理赔结果】此次事故造成7名工人伤亡,经医院治疗,4人治愈出院,我公司共计赔付医疗费用48394.4元;三人死亡,每人身故保额20万元,共计赔付60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投保人按工程造价为其某高速公路隧道工程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承保该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本案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发生意外被巨石砸伤,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条款及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费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汇总支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

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大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选购及理赔


对于大学生来说,首选的大学生团体意外保险就是学平险。学平险即学生平安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发的专门针对学生疾病和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障的一种团体商业保险。“学平险”具有缴费低、用途广、保障强、办理手续简便的特点,保费一般仅为几十元,在学生一入学时就由学校代收代办。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学平险”,主要有三方面的保障:意外身故、意外医疗、意外及疾病住院。大学生意外保险保障还包括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伤害,这些自然灾害不在校园责任保险之列,却在学平险的赔付之列。那么,大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买?怎么理赔呢?

大学生团体意外保险首选“学平险”

对大学生来说,比较实惠的是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平安养老保险专家表示,被保险人只需缴纳几十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包括意外医疗、住院医疗、一年期寿险等责任保障,部分产品还会根据与校方洽谈商定的条款组合附加重疾或交通意外赔付。以平安养老保险的“学平险”方案为例,共分为四档,保费从每年30元到100元不等。意外身故/伤残/疾病身故保险金最低1万元,最高为3万元;商业营运交通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最高5.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分为3000元与5000元两档;住院医疗保险金或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则各有3万元、6万元、8万元三档。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的理赔程序: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定义: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所发生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五十元绝对免赔额后,按90%承担给付保险金以保险金额(本科生每人15000元)为限。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理赔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范围和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一致,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药品理赔时均予以认可。

(三)理赔时所需资料: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2、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首页、长期医嘱、短期医嘱、入院证明、出院证明的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数据、费用结算明细表或处方;3、被保险人提供的意外事故说明;4、学生证复印件。

大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免除责任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疾病、猝死导致的身故;2、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残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明的机动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lV呈阳性)期间;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意外伤害团体险的内容与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团体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意外伤害团体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和意外伤残保险。

1.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团体险保险适合人群广,浙江杭州为残疾人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团体险。西湖区残联在去年免费为2000余名困难持证残疾人投保基础上,今年扩大参保范围,共投入93.04万元,为全区所有的9304名持证残疾人免费购买了为期一年的残疾人意外伤害团体险。《西湖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卡》已于近日发放完毕。今后,西湖区残疾人只要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住院、重大疾病、交通意外等情况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将获最高30万元的保险赔付。

据悉,去年西湖区残联已经率先在全省推出残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为期一年的实践中,共有20余名困难残疾人得到了总额近10万元的保险赔付。

意外伤害团体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团体险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知:

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他人处获得赔偿,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四、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新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新华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

一、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一年,也可短于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最低档为五千元,最高档为五十万元。在此限度内,投保人可以一千元为一个增减单位,任选其间一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类别及保险金额确定;本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需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一年期的保险费率按附表一列明的职业、工种性质分别确定;投保极短期的保险费率,按附表一及附表二规定的标准计收。

意外伤害保险多少钱 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及保险责任


这几年,媒体经常报道一些意外事故,比如旅游坠车事故、飞机坠落、大自然灾害等等,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风险无处不在,投保意外伤害险非常重要,意外伤害保险多少钱?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更划算呢?

什么是意外伤害险

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目前保险市场上有哪些意外伤害保险?

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意外伤害保险有何特点?

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 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 保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哪些?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自残、殴斗、吸毒等所致意外伤害; 因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注射药物所致意外伤害; 因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所致意外伤害。

怎样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

一是外来的伤害。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二是非本意的伤害。是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其主观愿望的。

三是突发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四是非疾病的。因为疾病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如何理解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指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定期限,通常为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身故或残疾,而且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多少钱:

不同的保险公司价格也不同,从100—600元不等,可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去有关公司向业务员咨询,也可以网上查询。

都邦团体意外伤害及身故险介绍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现代企业发展的步伐飞速前进,在大型的新型企业中,各个部位环节莫不是人在发挥作用。单独的个体运作构建了庞大的企业发展和扩张。在人性化,归属感,以人为本这类关键词成为社会人文环境大方向的今天,企业如何更好的留住员工的心,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成为一个领导者必须思考的课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单单是一项简单的员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平衡手段。当员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让团体意外保险为公司转嫁风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以达到双方平衡目的。

都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介绍保险对象

一、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须达到职工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不得低于8人。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意外伤害险条款主要内容及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事故年年见长。据了解,我国伤害死亡率在50年代居第9位,70年代居第7位,90年代以后一直居死因排名第4位。每年大约有7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溺水、触电、爆炸、火灾、跌落等各类伤害。最突出的是交通事故。

现代社会的特点是现代交通工具多,相应的是交通事故也大大增加,2000年我国平均每天有257人死于交通事故、1147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以后年年又有所增长。现在每年发生的伤害死亡率正在上涨,意外风险无处不在,所以说购买意外险是很有必要的。

意外伤害险条款中的主要内容

然而,购买意外伤害险不能盲目,弄清意外伤害险条款内容很有必要,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8、怀孕、流产或分娩;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意外伤害险条款中包含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并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如何购买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也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队意外伤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社会组织为了防止本组织内的成员因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致死而受到巨大的损失,以本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的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重大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如何购买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什么是意外伤害?

关于意外伤害有下列规定:首先,它应是外来因素造成的,其次,它应是突发的、在瞬间造成的事故;第三,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第四,非疾病的,也就是说,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最后,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的部位。

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有什么特点?

相对于个人投保,保费低,保障高;保险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变更人员,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求;即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也可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保险期间灵活,即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残疾比例由保监会统一规定,理赔确定;保费既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由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支付;分担员工发生意外时产生的医疗、伤残、死亡抚恤金等费用,转移企业财务风险,也是对员工及员工家庭负责的最好体现。

如何购买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企业出面购买团体保险能有效控制成本,能有效转嫁企业风险。同时也能增强员工忠诚度和归属感,达到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

企业购买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条件:企业购买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有人数要求:达到或超过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少于8人,100%)。投保人数一般不得低于5-6人,对于风险类别较高的工种,要求投保人数不低于20人;保险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长期投保可以每年续保;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大多数团险要求实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极短期会展项目等除外)

团体保险可以实现随时申请加人减人,方便公司进行员工管理,为员工投保可以同时帮员工和企业两方实现风险的转嫁。团体意外险是一年期的,投保的人的总数是不变的,只要一进一出就可以,保险期间有员工离职或入职,只需要通知代理人,并提供员工资料,就可以作个保全服务了。

企业购买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须提供的资料

1.需要提供正确盖章签字的投保书,协议书;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3.盖章的人员清单(人员清单需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工种)。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相关资讯徐州为老年人集中办理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实施“安康关爱行动”是省老龄办今年重点推进的工作,市委、市政府已将其列入2013年为民办实事计划。“安康关爱”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专为60岁以上老年人量身定做,具有缴费低、保额高、理赔手续简便等特点。主城区保费每人每年30元,个人仅需缴纳10元,市、区财政补贴20元,综合保障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伤害最高赔付16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赔付4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团体意外伤害险的特点及注意事项


团体意外险和个人意外险不同,团体意外险是面对团体而设计的,在购买团体意外险时只需一张团体意外险总保单就成。

团体意外险特点

相对于个人投保,保费低,保障高;保险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变更人员,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求;即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也可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保险期间灵活,即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残疾比例由保监会统一规定,理赔确定;保费既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由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支付;分担员工发生意外时产生的医疗伤残死亡抚恤金等费用,转移企业财务风险,也是对员工及员工家庭负责的最好体现。

团体意外险投保要求

投保人数一般不得低于5-6人,对于风险类别较高的工种,要求投保人数不低于20人;

保险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长期投保可以每年续保;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大多数团险要求实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极短期会展项目等除外)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而言,二者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险单即对该被保险人失效,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团体意外保险不单单是一项简单的员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平衡手段。当员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保险的理赔几乎必然伴随劳资纠纷。作为公司来说需要把员工的人身利益放到首位,而保险代理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劳动法》知识和人力资源背景才能更好地帮助公司和员工把问题提前化解。如果公司一旦发生与团体保险理赔相关的劳资纠纷的时候,保险代理需要以专业的精神为双方提出合理的建议,让团体意外保险为公司转嫁风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以达到双方平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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