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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社会救济再度提高低保标准

2020-10-23
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十三规划 关于社会保险知识

围绕“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济、学有所教”的目标,近年来,大同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体现公平、维护稳定”的理念,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着力点,以强化基础建设为保障,不断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基本实现了民生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操作运行的透明公开和政策覆盖的逐步扩大。近日,从大同市民政局获悉,今年大同市再次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救济工作,从1954年起历次宪法都有关于社会救济的规定。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的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依靠群众和集体,开展生产自救,实行邻里相助,国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

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从2009年起,大同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大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试行办法》、《大同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项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同时,该市着力构建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市县两级全部成立了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并解决了机构人员配置少、办公条件差等问题。城区、矿区、新荣区、广灵县先后成立了低保审批大厅,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了困难群众。

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近年来,大同市在制度设计上,采取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制衡分权和多人管理的办法;在救助实施过程中,严格把好初审、审核、审批“三个关口”,严格落实对象公开、人数公开、金额公开“三公开”,有力确保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规范运作。同时,针对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的问题,加大了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复核和清退力度,特别是2011年市民政部门联合市纠风办、监察局,对全市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和虚报冒领保障金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督察,对确定的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了全面清理;针对城市改造及政策性拆迁造成“人户分离”低保对象增多的问题,开展了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了全面清退。到2011年末,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84885户,全年发放低保金51263.4万元;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20190户,全年发放低保金20842.4万元。

近日,从大同市民政局获悉,今年大同市再次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再提高30元和24元。据了解,这已是大同市第11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第6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了。

大同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改善民生,特别是改善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放在首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02年正式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自2006年实施。期间,城乡低保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全面构筑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

今年大同市将以完善制度为重点,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根据民政部新颁布的《低保审核审批办法》,规范和完善我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要创新核查手段,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要早日实现市、县、乡三级联网,借助这一平台,做好低保对象网上登记、审核管理和信息比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真实性、严肃性。

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近年来,大同市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结合“霞光计划”,积极争取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支持,累计投资4622.6万元,加快了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先后资助改扩、新建敬老院33所,增加床位1354张。2010年,该市在原有基础上又新改扩建10所农村敬老院,各县区则由政府组织,采取大中小型并举,集体和个人兴办的举措推进敬老院建设,形成了县有福利中心、乡有中心敬老院、村有康乐园的网络化集中供养体系。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大同市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四大变化


去年底出台,今年开始正式施行,这是继1994年后,大同市出台的又一生育保险办法。与旧《办法》比,新的《办法》有了四个变化,可以更好地保障生育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医保中心获悉的。

1994年,大同市出台了《大同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由于该办法仅限于国企,随着不少国企的改制、破产,能正常缴费的人越来越少。到2007年,全市参加该保险的职工说是有11.73万人,但正常缴费的仅4150人。

新的《大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与旧《办法》中“仅限国企”职工相比,范围明显扩大,这是第一大变化。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旧《办法》的缴费比例为1%,这是第二大变化。

新《办法》中,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流产也有产假,且有津贴,这在旧《办法》中都是没有的。旧《办法》中,只有生育的费用可以报销,这是第三大变化。

新《办法》中,女职工生育符合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可达6个月。旧《办法》中,女职工的生育产假只有3个月,这是第四大变化。

今年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今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普遍提高,各地纷纷公布了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9号)精神,提高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发布了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一、调整的时间和标准

从2013年1月起,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75元。

二、资金来源

自治区统一提高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20元,由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即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按8:2比例承担。中央规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各设区市、县在中央和自治区规定标准上自行提高标准的部分,由各设区市、县财政负担。

甘肃省也做出回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金提至60元

4月1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今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

今年,甘肃将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确定为为民办实事之一,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13年1月1日起,在中央财政为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使中央和省级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0元,享受范围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宁夏加大民生事业投入进入社会养老保险大统筹时代

在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撑下,宁夏回汉各族群众怀着“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梦想,全面步入大统筹时代。

目前宁夏已经建立了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560万人,参保率为90%以上。居民医疗城乡统筹后,宁夏连续提高了财政补贴标准、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额,建立了居民门诊统筹,标准由260元提高到300元。建立了居民门诊大病基本医疗制度,病种由9种增加到13种,各地在此基础上扩大到20种左右,并将门诊大病报销提高到70%。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后,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可以参加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新生儿(40天以上)到老年人均可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具有宁夏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奖励性养老金组成。养老金待遇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国家和自治区提供,为每人每月85元,银川、中卫、吴忠等地在此基础上增加了10元到30元不等;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39;奖励性养老金指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合并川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在全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将三级医疗机构三个档次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将川区一级、县二级和市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与原山区一级、县二级和市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保持一致。将一级、县二级、市二级、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明确为:200元、400元、450元和700元。

社会救济的对象及发展历程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的救助对象有哪些?城市社会救济和农村社会救济对象标准有哪些?

救助的对象有三类: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

①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定期定量救济对象),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居民(临时救济对象);

②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

③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的党、政、军、特人员中无家可归者,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去台人员亲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计划生育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属,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等。

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以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项目包括国家供应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一些必需品,以及一定数量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救济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并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

农村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村社会救济主要由政府负责;农业集体化以后,主要由集体经济负担。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救济的任务是:

①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采取依靠集体供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办法,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供养的形式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②对农村中全家收入维持不了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发给救济费。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救济正在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过渡。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15~16世纪之交,西欧国家的政府有的开始借助教会和私人的慈善事业来主办济贫工作,并予以立法干预。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国家开征济贫税,将管理济贫工作的责任委交教区,并允许各教区征税充作济贫费用。17~18世纪美国大体上仿照此法,但贫民所得的救济甚少,教会也只限于救济信徒中的贫民。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劳工领袖们极力促使政府干预社会贫穷问题。在德国和英国,工人阶级开始在福利的立法方面显示政治力量,要求实施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的广泛规划。1897~1930年间,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采取社会保障措施,社会救济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成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没有劳动能力,或收入不足以维持法定的最低生活标准(贫困线)的家庭。救济金额常随救济对象的家庭人口和贫困程度(有的国家包括病残、老龄、孀居或被遗弃等情况)而定。这种社会救济以法律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者,经过申请和核实,就有权享受救济。

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因此,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佛山市社保局调整社会养老保险标准


我国人口老龄化带动了养老保险的发展,为了给自己的老年生活一个保障,养老保险成为大家的首要选择。佛山市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更多的人带来生活保障。

从佛山市社保局获悉,佛山市政府日前出台了《佛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充意见》,该意见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100元/月提高到120元/月;设立城乡居保丧葬补助费项目,标准为上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佛山市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在佛山市新农保全覆盖的基础上,将全体城镇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佛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共有130多万人参加了佛山市新农保。

据了解,截至2012年11月全市参保缴费人数88.7万人,农村居民享受待遇人数为32.2万人,其中享受新农保待遇23.6万人,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8.6万人;全市城镇居民参加新农保约14.6万人,其中享受待遇6.5万人,已于2011年上半年提前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在制度实施之初,我市各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分80元和100元两个档次。2012年,全市五区成功实现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为每月100元,也为2013年统一提升标准打下基础。

由于国家和省的现行新农保政策未明确丧葬费等问题,因此,为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我市参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做法,统一设置丧葬补助费(按2012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89元的40%计算为1355.6元)。

此外,从2013年起,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将作调整,前者缴费基数按上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后者则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总费率7.6%,其中单位费率为5.6%,个人费率2%;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可选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5.1%缴纳,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标准核定;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核定。单位缴费费率0.9%,个人不缴费。

另外,增设了丧葬补助费标准。已享受佛山市城乡居保待遇的个人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费。丧葬费标准按佛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参保人不能重复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待遇和城乡居保丧葬待遇,全征地农村居民丧葬费与城乡居保丧葬费实行待遇叠加。此前,享受佛山市城乡居保待遇的个人死亡后,其遗属并不能领取丧葬费。

困难企业,福州市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将再度下调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将清理市场准入限制条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着力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

意见明确,我省将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涉及国家安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外,原则上实行“证照分离”,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及收费政策,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对工业企业实现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严禁强迫企业缴费参加指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

我省还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明年4月30日前,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1.5%降至0.5%;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12%,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或暂缓缴存公积金;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此外,各级各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

此次福州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后,并未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基本待遇和保障,而企业因此降低了社保缴纳的压力,对企业的稳岗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社会救济法律还不完善 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社会救济的对象

1、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2、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3、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社会救济的特点

社会救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1、由于社会救济的接受对象是社会弱者,所以社会救济不以接受者预先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受助前提,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或由社会捐助。

2、受益人的选择性,即只有经过一定形式的经济情况调查被证明符合救济条件的个人或家庭才能得到救济。

社会救助法律还不完善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安全网体系的“兜底线”,就其制度性质而言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是公民生存权的最后一道保障,也是使社会维持最低理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起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并且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阚珂介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传统的、实施时间较长的社会救助制度,但是,目前社会领域立法还比较薄弱。

据介绍,我国宪法虽然为社会救助设定了原则,但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基本上通过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社会救助制度分散在不同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相关配套措施,难以有效推行。有的救助制度主要通过“通知”、“意见”等实施,例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确定的内容实施,教育救助制度主要依靠一些文件推动实施。

阚珂表示,这些关于社会救助制度的规定效力较低、形式分散,难以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如社会救助基本原则、类型、管理部门、征信机制和处罚措施等作出统一规定,不利于明确社会救助属于国家责任的理念,不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容易导致对社会救助制度认识不一致,难以有效推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

“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应当制定一部社会救助法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法律,同时配以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构建一套完整、科学、统一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阚珂说,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立法比较滞后,应当加快制定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

应尽可能作较全面规定

社会救助法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阚珂建议,社会救助法要明确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重点对社会救助体系中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作出规定。同时对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作相应规定。对于尚在实践探索、积累经验过程中的教育、医疗、住房救助制度,可作原则性规定。

“法律是行为的准绳,只有首先实现了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护那些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比如劳动合同法在实施4年之后就启动了修改,就是为了更好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说执法要严,并不代表法律是无情的。一部法律的制定完善过程是温暖的。”阚珂表示,特别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认真做好制定社会救助法的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形成共识,加大起草、修改和完善草案的工作力度,尽快提请立法机关审议这部已经被全社会期待了多年的法律草案。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提高


几乎所有人都知道上了医疗保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但对于具体的报销数额,能说清楚的并不多。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医保报销具体金额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几乎每位去医院就医者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挂号、开药时医务人员总是要问患者是医保还是公费医疗或是自费。难道看病、吃药也要“看人下菜碟”?某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眼科医生告诉记者,一般来说,问这个问题主要是考虑到医保参保人员只有消费医保目录里的药品才能报销,在疗效差不多的情况下,尽量为参保人员选择能够报销的药。而对于自费的患者来说就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经过本次医改,居民医疗保险可报销额度比往年大幅提高。近日,新一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招标结束,城镇职工每人每年投保金额为84元、城乡居民为10.3元,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可报销额度为40万元、城乡居民为35万元。

相关资讯: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再次提高

近日,记者从全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会议上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同时,大幅提高医保待遇水平。

这次城镇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2014年度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由50元提高到60元。二是提高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成年居民及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含门诊大病医疗)由10.8万元提高到12万元。三是调整尿毒症门诊大病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尿毒症规律血透的医疗费用限额标准由每年40000元提高到每年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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