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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及如何理赔

2020-10-23
如何做一份人身保险规划 规划保险理赔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保障项目分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那么,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人身意外险又当如何理赔?本文讲为您详细介绍。

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

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最高以死亡给付为限。

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住院津贴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险如何理赔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住院医疗保险需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

(1)医学诊断证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3)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7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人身意外险赔偿——相关资讯全国首笔铁路乘客人身意外险赔偿首次赔付

近日,江西抚州余先生在前往四川出差途中,不慎从卧铺上铺跌落导致腰椎骨折。仅仅一天之后,余先生就收到了2万元理赔款。

据悉,这是江西保险业支付的全国首笔铁路乘客人身意外险赔款。该产品是2011年9月由太平洋人寿与中国人寿江西分公司联合在南昌铁路局推出的铁路乘客人身意外险,开办至今,累计实现保费收入756万元,累计为252万人次提供风险保障7560亿元。

相关知识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人身意外伤害的定义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人身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在这里,“意外事故”应该具备三个要素:

1.非本意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

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的方式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 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人身意外险理赔范围及流程介绍


很多时候,意外事故不但会给人们带来身体伤害,还会造成财务和医疗费用等损失。但是如果购买意外保险,就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发生意外事故后,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部分或全部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并给予相应一次性赔付,使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那么,人身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和理赔流程是什么?

人身意外险及其理赔范围

人身意外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人身意外险范围涵盖意外身故、残疾、烧伤及意外医疗的全面保障。因此,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包括身故保险金给付、残疾烧伤保险金给付、医疗费用补偿等。从明年1月1日起,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将根据新的评定标准执行,意外险伤残理赔范围大幅扩大,包括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

人身意外险理赔需要的资料:

一是事故类证明,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申请赔付需要提供这类证明。

二是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需提交此类证明。

三是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人身意外险理赔流程: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准备好上述资料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了。申请书应包括事故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等,如经交警等部门处理,应提供相关的处理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在保障期间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赔或减少赔付金额。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酒后驾车等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负责赔偿的。

3.只要以上申请文件都审核无误,那么,保险公司会在收齐申请文件后及时给付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时间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话,一般默认为法定期限为10日,若逾期给付则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予逾期利息。

相关资讯——人身意外险理赔范围将扩大

在过去的14年中,保险公司一直以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标准,不过,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调研后认为,《比例表》已经由指导性规范演变为保险公司拒赔、约束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手段。

中保协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新标准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8大门类。伤残条目也由原《比例表》中的7个伤残等级、34项残情条目,大幅扩展到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

国内空难赔偿标准


马航空难的发生给逝者家属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灾难过后,我们想到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问题。

有无保险均可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

对于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不管乘客有没有买保险,这份赔偿都是可以得到的。

1951年,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金折合人民币是1500元。

1982年,赔偿金总额提高到每名旅客5000元为限。其后陆续上调,至1993年,调至7万元。

2006年2月,原中国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

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以上空难均在2006年以前,实际赔偿金额均大于当时法定限额,是因为中国空难赔偿标准参考经济水平,即消费指数的变化。

2006年以后,我国空难赔偿标准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虽说是提高了不少,但相比国外,仍是比较低。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为110万元。而在美国,赔偿是按照余生价值计算,有基本参照数额。假设某男性公民活到80岁,如果遇难人死亡时是40岁,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数额来赔偿。

购买航意险才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最高赔付200万

对于购买了航意险的乘客来说,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一般旅客不论年龄,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这份保险,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最高保险金额达200万元。旅客可以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航意险的保险责任,就是保障乘客从上飞机到下飞机之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和残疾。其保障时间仅包括乘客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等过程。一般旅客不论年龄,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这份保险,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最高保险金额达200万元。旅客可以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前提是,旅客在登机前已经由其本人或旅行社代为购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如果没有购买,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比如“5.7”大连空难中,有40多人购买了航意险,航意险赔付金额为920万元。2009年法航空难时,遇难中的5个中国人都购买了意外保险,其中4人每人获赔50万元的保险金。

国内空难赔付情况一览表

1999年上海空难

1999年4月15日,一架大韩航空公司的MD--11型货机坠毁于上海闵行区莘庄镇,造成3名韩国机组人员遇难以及地面现场中国居民5人死亡。除一名死者家属接受对方52.5万元的赔偿外,另外4位死者的家属通过法律途径,分别获得 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元人民币,创下当时国内有关赔偿的一个纪录。

2000年武汉空难

2000年6月22日,武汉航空一架Y7-100C飞机在飞向武汉王家墩机场时,在盘旋过程中可能遭遇雷击或风切变,飞机失控坠地,造成51人遇难。每人赔偿12.5万元。

2002年大连空难

2002年5月7日,北方航空公司一客机在大连湾海域坠毁,112人遇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

2004年包头空难

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遇难。每人赔偿21.1万元。

2010年伊春空难

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机型B3130号飞机执行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定期客运航班任务时,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附近着陆过程中失事,造成机上44人死亡。每位遇难者获赔96万元、130万元、150万元至最高的180万元不等。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简介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理赔时候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怎么回事呢?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是什么啊?

俗话说“意外无处不在”,无论你到哪里,干什么,做什么工作,由于外界干扰的因素太多,所以人人都需要意外险,意外险一般包括旅游意外险、人身意外险、交通意外险、团体意外险、航空意外险、儿童意外险、综合意外险、短期意外险等等。

因交通事故脾脏摘除,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却遭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目前保险公司适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致残不在规定的意外伤害致残情形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相关法律人士指出,当前社会生活给公民带来的意外伤害多种多样,《比例表》14年未修订,严重滞后,已经由统一残疾程度核定标准的指导性规范演变为保险公司拒赔、约束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手段。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于近日向中国保监会发送司法建议,希望予以修订。

典型案例脾脏摘除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9月,49岁的郝先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北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郝先生本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11年11月,郝先生因交通事故被撞伤,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为此,郝先生向人寿北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郝先生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人寿北分公司按照《比例表》四级的理赔比例30%给付3万元的理赔款。

像郝先生这样的遭遇并不少见。2009年4月,曹女士作为投保人、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向人寿北分公司投保了国寿意外伤害999急救保险。2009年9月,李先生因乙炔火焰烧伤面、颈、躯干、双上肢、右下肢进入右安门医院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李先生向人寿北分公司索赔,对方却以李先生因意外事故导致烧伤不属于人寿北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残之规定拒绝赔付。该公司称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载明保险责任,应当根据《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根据《比例表》,李先生未达到给付标准。李先生起诉到朝阳区法院,要求人寿北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

上述两起案件,经朝阳区法院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工作,人寿北分公司才同意通融理赔,分别给付郝先生9000元、李先生13万元。

《比例表》限制求偿权

在近三年朝阳法院审理的意外致残理赔纠纷中,约70%的案件均因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而被判决驳回,其中四成以上的原告都会提起上诉,但是由于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伤害情况不在《比例表》罗列的情形之内,即使上诉,原告的诉请也没有办法得到支持,因此,上诉案件悉数维持原判。《比例表》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的核定、统一残疾程度核定标准、便于费率测算、约束保险公司给付行为,但是实践中,保险公司出于减少风险、增加盈利的目的,已经将其演变为拒绝赔偿、约束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手段,一旦事故伤害在《比例表》中找不到明确的对应级别,保险公司一律拒赔。

《比例表》中关于残疾等级、残疾程度分为七级34项,而这些项目主要集中于耳鼻喉及四肢等人体外部伤害,对内脏、烧伤等常见的意外伤害情形在《比例表》中均找不到相应匹配的项目。

《比例表》在颁布初期具有积极作用。保险公司的条款设定、费率拟定都是按照《比例表》进行,是保险业致残给付的依据。保险公司依据《比例表》制定的保险条款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比例表》是十几年前制定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它已经不适合我国的现实环境。用一个适当的比喻,就是在数字高清电视时代,《比例表》仍是一台模拟电视,需要尽快修订。

目前我国对意外伤害进行的司法鉴定实行的是十级伤残评定,《比例表》只规定七级,并没有涵盖人身伤残的全部情形,实际上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显失公平。投保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初衷是规避风险、最大程度获取赔偿,那么只要符合意外致残的特征,保险公司均应履行合同义务,予以理赔。

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

当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当事人人身受到损害,或残疾,甚至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可向加害方提出下列损害赔偿的请求: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熟知意外保险赔偿标准避免发生误会


意外险始终是人们青睐的险种,购买意外险就是要来抵御意外风险,不过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会直接关系到赔偿金的多少,参保人最好了解清楚,以免当实际赔偿金与预期不符造成失望甚至纠纷。人们有购买人身意外险的意识非常好,不过并不是投保就能获得全部赔偿,赔偿金是要与赔偿标准挂钩的,所以在投保的时候,最好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免责情况也要做到心中有数。

赵先生就是没有弄清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才造成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误会。今年上半年赵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险,前不久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被重型机器压到手指,虽然及时抢救但左手的食指仍丧失了机能。赵先生只知道这属于残废的范围,而之前买的意外险应该会派上用场,可是在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只能赔偿保额的10%,这让他非常不解也不满意。当时选择保额10万元的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现在只能获得1万元的赔偿,这与他的预期差太多,于是与工作人员出现纠纷。后来才弄清,原来在保险条款中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不同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也不尽相同,像赵先生这种属于七级伤残,按规定是支付10%的赔偿金。

赵先生的例子就提醒大家,在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时,不要只关注保费与最高保额,并不是选择多少保额就能够获得全部赔偿的,一定要对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多加了解。一般的伤残或是烧烫伤,都是要根据经过鉴定的受伤程度来支付赔偿金的,例如双目失明等一级伤残会支付100%的金额,而拇指或食指缺失这类七级伤残支付10%的金额,差距还是不小的。

弄清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能够帮助参保人正确投保,并且对保险细则更加清楚,不会在事后理赔上发生纠葛。如果想要选择一份放心合适的保险,可以到平安保险商城看一看,关于人身意外险的产品不少,并且在线就可以对保障条款进行详细了解,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参保。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意外伤害

一、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残疾、意外烧伤按照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故处理费用: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地丧葬费标准赔偿。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被保险人身故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费用也可包括在内。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治疗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检查费:指治疗期阿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费用。手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护理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床位费:指治疗期问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床住院床位置。输血材料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附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血液制品费用。包括全血浆、红细胞悬液、单采血小板、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洗涤红细胞。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以外伤害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一、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二、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在的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的十级住院天数给付误工费。

三、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遇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的内容有哪些?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意外保险介绍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 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 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 的保险。

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 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意外保险与工伤赔偿关系

一、特定条件下,身故和伤残时,两者可同时得到赔付

商业意外险与工伤可同时赔付,但要有特定的条件:在身故和伤残时,意外险与工伤两者是可以同时得到赔付的,但医疗费用是不可以重复报销的,先进行工伤赔付,商业意外险只是针对工伤未赔足的部分进行赔付而已,而且保险公司意外险的医疗赔付范围是和工伤相同的。

二、在伤残赔付的等级限制上,两者不同

意外险与工伤虽可同时赔付,但是伤残赔付的等级是有限制的:工伤保险的伤残赔付级别为一级至十级,都有伤残补助金。而商业意外险的伤残赔付级别为一级至七级,商业意外险的赔付也不包括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及八级到十级的伤残补助金等。

意外险赔偿范围及理赔需要的材料介绍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生活中意外无处不在,因此,意外险成为广受欢迎的一款保险产品。既然买了保险,很多情况下就会涉及到理赔问题,那么,意外险赔偿范围有哪些?理赔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意外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般来说,意外险赔偿范围涵盖了以下三种:

一、死亡给付,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额给付。二、残疾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三、医疗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的附加险承保。意外保险赔偿需要哪些证明材料事故类证明

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1)意外事故证明。发生意外事故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2)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3)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4)销户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医疗类证明

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

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1)受益人是指按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受领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人。一般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证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受领款项时,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前来办理理赔手续。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般常见的“关系”有:a.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明;b.父母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c.子女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意外险赔偿——相关链接旅游意外险赔偿范围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按照旅游意外保险赔偿金额的基本标准,对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及国内旅游分别有具体规定;旅行社为国内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办理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为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出境旅游的中国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一旦发生旅游意外险赔偿范围指定的意外,将视具体情况,按规定得到全数、半数或部分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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