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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2020-10-13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人身保险规划 人身保险知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人身意外伤害的定义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人身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在这里,“意外事故”应该具备三个要素:

1.非本意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

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的方式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 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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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范围与保险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保障项目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种类可分为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交通意外险和驾驶人意外险,因保险项目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也不同,下面我们逐一了解各款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一)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烧烫伤,给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误工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住院护理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二)交通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相应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残疾,由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驾驶人意外险

驾驶人员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驾驶人员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伤害: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医疗: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道路紧急救援:提供应急加油/加水、电瓶充电、紧急修理、拖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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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人生充满意外,我们无法预测亦无法改变。但我们为自己和家人考量买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时,是否了解到它的赔偿范围呢,每个保险都有理赔的范围,如果你现在还不了解就通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案例

2010年10月,某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1年2月,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致使张某受伤,于2011年3月9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此后,张某的父母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告拒绝给付保险金,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张某父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5万元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金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对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亦无异议,但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在投保时已经对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在投保时向某公司送达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被告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该免责条款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同样有效。对于该免责条款,二原告主张,导致张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无照驾驶,故不同意被告依据免责条款免于赔偿。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上路行驶,是导致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身故的根本原因,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的约定,故被告主张依据免责条款对张某的身故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那究竟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是什么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条件

它至少包含三个条件:一是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二是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三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障项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保障项目有:

1.基本保障项目:①死亡给付。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②残疾给付。这里的残疾也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钿肢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2.附加保障项目:丧葬给付和遗嘱生活费给付等,这是由死亡给付派生而来;医疗费给付和误工给付等,这是由残疾给付派生而来。

■特点

1.季节性明显,灵活性较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许多险种往往因季节变化而有不同的投保高峰。如春、夏和秋季往往是风景游览区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旺季;就灵活性来看,许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订立,大多数是经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保险方式比较灵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依据损失率来计算。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不以生命表为依据。因为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是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关系密切,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并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越多。

3.人身意外伤害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4.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人身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5.保险期间与责任期限的不一致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较短,一般为1年,有些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往往只有几天、几个小时甚至更短。但责任期限并不随着保险期限的结束而终止。

责任期限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指从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或13周、26周、52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调被保险人在遭受伤害后的死亡或残废必须发生在责任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而且自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都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内容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人身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在这里,"意外事故"应该具备三个要素:

1.非本意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硅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三)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

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1、实施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指在劳动者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给予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于社会安定,不以赢利为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虽然也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保障,但商业性较强,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2、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不管本人是否愿意,只要在实施范围之内的人都必须参加,并由政府授权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强制实施;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纯属自愿投保,并可中途变更保险公司,遵循的是契约自由原则。

3、实施范围不同。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被保险的对象限定在一定范围属于劳动保障范畴;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任何人只要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就可投保,双方根据保险合同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4、保险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是贯彻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单位承担,摊入成本,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被保险人为了获得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必须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国家并不给任何补贴。

5、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不同。工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整体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给付,待遇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虑他们过去贡献的大小;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的,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6、保障程度不同。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7、法律关系不同。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法规范畴,受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由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一般属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则属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赔偿范围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责任免除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

二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或由于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七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八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九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 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十三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四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五 被保险人精神类疾病患病期间

十六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七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残疾

十八 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二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退还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赔付条件

它至少包含三个条件:一是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二是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三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赔偿范围

一、 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 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 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 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保障项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保障项目有:

1. 基本保障项目:

①死亡给付。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②残疾给付。这里的残疾也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钿肢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2. 附加保障项目:丧葬给付和遗嘱生活费给付等,这是由死亡给付派生而来;医疗费给付和误工给付等,这是由残疾给付派生而来。

下面我们逐一了解各款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一)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烧烫伤,给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误工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住院护理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二)交通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相应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残疾,由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驾驶人意外险

驾驶人员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驾驶人员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伤害: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医疗: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道路紧急救援:提供应急加油/加水、电瓶充电、紧急修理、拖车等服务。

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理赔时候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怎么回事呢?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是什么啊?

俗话说“意外无处不在”,无论你到哪里,干什么,做什么工作,由于外界干扰的因素太多,所以人人都需要意外险,意外险一般包括旅游意外险、人身意外险、交通意外险、团体意外险、航空意外险、儿童意外险、综合意外险、短期意外险等等。

因交通事故脾脏摘除,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却遭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目前保险公司适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致残不在规定的意外伤害致残情形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相关法律人士指出,当前社会生活给公民带来的意外伤害多种多样,《比例表》14年未修订,严重滞后,已经由统一残疾程度核定标准的指导性规范演变为保险公司拒赔、约束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手段。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于近日向中国保监会发送司法建议,希望予以修订。

典型案例脾脏摘除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9月,49岁的郝先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北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郝先生本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11年11月,郝先生因交通事故被撞伤,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为此,郝先生向人寿北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郝先生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人寿北分公司按照《比例表》四级的理赔比例30%给付3万元的理赔款。

像郝先生这样的遭遇并不少见。2009年4月,曹女士作为投保人、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向人寿北分公司投保了国寿意外伤害999急救保险。2009年9月,李先生因乙炔火焰烧伤面、颈、躯干、双上肢、右下肢进入右安门医院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李先生向人寿北分公司索赔,对方却以李先生因意外事故导致烧伤不属于人寿北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残之规定拒绝赔付。该公司称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载明保险责任,应当根据《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根据《比例表》,李先生未达到给付标准。李先生起诉到朝阳区法院,要求人寿北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

上述两起案件,经朝阳区法院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工作,人寿北分公司才同意通融理赔,分别给付郝先生9000元、李先生13万元。

《比例表》限制求偿权

在近三年朝阳法院审理的意外致残理赔纠纷中,约70%的案件均因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而被判决驳回,其中四成以上的原告都会提起上诉,但是由于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伤害情况不在《比例表》罗列的情形之内,即使上诉,原告的诉请也没有办法得到支持,因此,上诉案件悉数维持原判。《比例表》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的核定、统一残疾程度核定标准、便于费率测算、约束保险公司给付行为,但是实践中,保险公司出于减少风险、增加盈利的目的,已经将其演变为拒绝赔偿、约束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手段,一旦事故伤害在《比例表》中找不到明确的对应级别,保险公司一律拒赔。

《比例表》中关于残疾等级、残疾程度分为七级34项,而这些项目主要集中于耳鼻喉及四肢等人体外部伤害,对内脏、烧伤等常见的意外伤害情形在《比例表》中均找不到相应匹配的项目。

《比例表》在颁布初期具有积极作用。保险公司的条款设定、费率拟定都是按照《比例表》进行,是保险业致残给付的依据。保险公司依据《比例表》制定的保险条款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比例表》是十几年前制定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它已经不适合我国的现实环境。用一个适当的比喻,就是在数字高清电视时代,《比例表》仍是一台模拟电视,需要尽快修订。

目前我国对意外伤害进行的司法鉴定实行的是十级伤残评定,《比例表》只规定七级,并没有涵盖人身伤残的全部情形,实际上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显失公平。投保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初衷是规避风险、最大程度获取赔偿,那么只要符合意外致残的特征,保险公司均应履行合同义务,予以理赔。

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

当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当事人人身受到损害,或残疾,甚至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可向加害方提出下列损害赔偿的请求: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及如何理赔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保障项目分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那么,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人身意外险又当如何理赔?本文讲为您详细介绍。

人身意外险赔偿标准

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最高以死亡给付为限。

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住院津贴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险如何理赔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住院医疗保险需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

(1)医学诊断证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3)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7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人身意外险赔偿——相关资讯全国首笔铁路乘客人身意外险赔偿首次赔付

近日,江西抚州余先生在前往四川出差途中,不慎从卧铺上铺跌落导致腰椎骨折。仅仅一天之后,余先生就收到了2万元理赔款。

据悉,这是江西保险业支付的全国首笔铁路乘客人身意外险赔款。该产品是2011年9月由太平洋人寿与中国人寿江西分公司联合在南昌铁路局推出的铁路乘客人身意外险,开办至今,累计实现保费收入756万元,累计为252万人次提供风险保障7560亿元。

山西煤矿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介绍


山西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要求,入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煤矿意外伤害保险。2012年山西省提高煤矿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其中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偿金额由原来的没人6万元增加到15万元,1~10级工残职工仍执行省政府晋政发[2004]33号规定的比例,按提高工亡职工补偿新标准相应增加。补偿标准提高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被兼并的煤矿(原地方或乡镇煤矿等)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未出没人每年120元和300元。

煤矿意外伤害保险——相关链接煤矿工人能买哪些保险

煤矿井下作业属于高危行业,费率比普通的内勤高些,可以买些意外伤害类险种,重疾与养老类也可以买。也可以由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来保障职工的意外风险。由于井下作业属于高危行业,很多保险公司大都不承保,我们只能找到一些团体承保的意外上保险加以介绍。

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煤矿企业中的井下职工,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地方国有煤矿在办理投保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人员名册,并按照井下职工实际人数进行投保;乡镇煤矿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投保人数,生产能力为六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一百人;生产能力为九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一百五十人;生产能力为十五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生产能力为二十一万吨以上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及其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鉴定后一百八十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其他险种:

华安煤矿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达煤矿工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阳光煤矿工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如何赔偿?有什么特点?


人身意外伤害的特点

季节性明显,灵活性较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许多险种往往因季节变化而有不同的投保高峰。如春、夏和秋季往往是风景游览区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旺季;就灵活性来看,许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订立,大多数是经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保险方式比较灵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依据损失率来计算。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不以生命表为依据。因为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是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关系密切,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并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越多。

人身意外伤害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人身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保险期间与责任期限的不一致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较短,一般为1年,有些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往往只有几天、几个小时甚至更短。但责任期限并不随着保险期限的结束而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障项目

基本保障项目:

①死亡给付。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②残疾给付。这里的残疾也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钿肢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附加保障项目:丧葬给付和遗嘱生活费给付等,这是由死亡给付派生而来;医疗费给付和误工给付等,这是由残疾给付派生而来。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介绍及保费计算方式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怎么算?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近似于非寿险,即在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按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而确定,对被保险人按职业分类一般称为划分工种档次。 对不足一年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算,一般是按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分类,分别确定保险费率。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收原则为:保险期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收,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收,以此类推。因为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采用下列三种方式计收:

1、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即保险费率)计收。如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为2‰,保险金额为10000元时,保险费为20元,即10000×2‰= 20(元)

2、按有关收费金额的一定比率计收。 如人保公司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费按票价的2%计收,而每名旅客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当票价为 10元时,保险费为0.20元(10元×2%)。

3、按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金额收费。如人保公司某分公司开办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每名游客(即被保险人)每天收保险费0.10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来划分的,职业分类是根据从事工作的风险程度不同来划分,每万元保额保费分别为20元、40元和70元。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的方式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 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条款及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费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汇总支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

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简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①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②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③投保条件相对宽松。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险对象均没有资格**,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④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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