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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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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赔付条件

它至少包含三个条件:一是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二是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三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赔偿范围

一、 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 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 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 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保障项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保障项目有:

1. 基本保障项目:

①死亡给付。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②残疾给付。这里的残疾也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钿肢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2. 附加保障项目:丧葬给付和遗嘱生活费给付等,这是由死亡给付派生而来;医疗费给付和误工给付等,这是由残疾给付派生而来。

下面我们逐一了解各款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一)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烧烫伤,给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误工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住院护理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二)交通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相应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残疾,由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驾驶人意外险

驾驶人员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驾驶人员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伤害: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医疗: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道路紧急救援:提供应急加油/加水、电瓶充电、紧急修理、拖车等服务。

扩展阅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人生充满意外,我们无法预测亦无法改变。但我们为自己和家人考量买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时,是否了解到它的赔偿范围呢,每个保险都有理赔的范围,如果你现在还不了解就通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案例

2010年10月,某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1年2月,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致使张某受伤,于2011年3月9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此后,张某的父母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告拒绝给付保险金,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张某父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5万元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金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对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亦无异议,但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在投保时已经对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在投保时向某公司送达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被告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该免责条款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同样有效。对于该免责条款,二原告主张,导致张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无照驾驶,故不同意被告依据免责条款免于赔偿。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上路行驶,是导致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身故的根本原因,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的约定,故被告主张依据免责条款对张某的身故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那究竟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是什么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条件

它至少包含三个条件:一是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二是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三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障项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保障项目有:

1.基本保障项目:①死亡给付。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②残疾给付。这里的残疾也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钿肢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2.附加保障项目:丧葬给付和遗嘱生活费给付等,这是由死亡给付派生而来;医疗费给付和误工给付等,这是由残疾给付派生而来。

■特点

1.季节性明显,灵活性较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许多险种往往因季节变化而有不同的投保高峰。如春、夏和秋季往往是风景游览区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旺季;就灵活性来看,许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订立,大多数是经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保险方式比较灵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依据损失率来计算。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不以生命表为依据。因为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是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关系密切,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并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越多。

3.人身意外伤害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4.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人身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5.保险期间与责任期限的不一致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较短,一般为1年,有些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往往只有几天、几个小时甚至更短。但责任期限并不随着保险期限的结束而终止。

责任期限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指从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或13周、26周、52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调被保险人在遭受伤害后的死亡或残废必须发生在责任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而且自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都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内容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人身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在这里,"意外事故"应该具备三个要素:

1.非本意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硅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三)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

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1、实施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指在劳动者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给予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于社会安定,不以赢利为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虽然也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保障,但商业性较强,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2、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不管本人是否愿意,只要在实施范围之内的人都必须参加,并由政府授权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强制实施;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纯属自愿投保,并可中途变更保险公司,遵循的是契约自由原则。

3、实施范围不同。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被保险的对象限定在一定范围属于劳动保障范畴;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任何人只要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就可投保,双方根据保险合同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4、保险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是贯彻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单位承担,摊入成本,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被保险人为了获得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必须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国家并不给任何补贴。

5、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不同。工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整体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给付,待遇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虑他们过去贡献的大小;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的,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6、保障程度不同。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7、法律关系不同。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法规范畴,受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由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一般属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则属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赔偿范围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责任免除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

二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或由于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七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八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九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 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十三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四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五 被保险人精神类疾病患病期间

十六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七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残疾

十八 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二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退还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范围与保险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保障项目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种类可分为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交通意外险和驾驶人意外险,因保险项目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也不同,下面我们逐一了解各款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一)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烧烫伤,给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误工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住院护理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二)交通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相应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残疾,由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驾驶人意外险

驾驶人员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驾驶人员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伤害: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医疗: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道路紧急救援:提供应急加油/加水、电瓶充电、紧急修理、拖车等服务。

为方便被保险人及时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等知识的查询,消费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登陆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客户可以登陆一账通网站,一账通是平安推出的创新的网上账户管理工具,通过一账通,您只需要一个账户、一套密码、一次登录,就可管理所有平安账户,轻松实现保险、银行、投资等多种理财需求。在一账通的保险选项栏里,点击意外保险,可轻松查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投保、理赔等知识,也可办理投保、查看保单、找回保单、支付保费等业务,让您足不出户,体验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人身意外伤害的定义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人身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在这里,“意外事故”应该具备三个要素:

1.非本意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

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的方式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 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人身意外伤害险如何赔偿?有什么特点?


人身意外伤害的特点

季节性明显,灵活性较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许多险种往往因季节变化而有不同的投保高峰。如春、夏和秋季往往是风景游览区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旺季;就灵活性来看,许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订立,大多数是经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保险方式比较灵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依据损失率来计算。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不以生命表为依据。因为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是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关系密切,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并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越多。

人身意外伤害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人身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人身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停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保险期间与责任期限的不一致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较短,一般为1年,有些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往往只有几天、几个小时甚至更短。但责任期限并不随着保险期限的结束而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障项目

基本保障项目:

①死亡给付。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②残疾给付。这里的残疾也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钿肢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附加保障项目:丧葬给付和遗嘱生活费给付等,这是由死亡给付派生而来;医疗费给付和误工给付等,这是由残疾给付派生而来。

意外伤害如何赔偿?有哪些注意事项?


意外伤害可以通过保险来减少损失,规避风险,但有不少人提出了疑问,意外伤害如何赔偿?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般判断意外事故有四个条件,一是非疾病造成的,二是外来的,三是非自身的,四是突发的。“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我们才能确定被保险人属于意外伤害,可以给予赔付。”

意外伤害保险金赔偿所需材料

发生意外事故后,意外伤害保险金赔偿必须具备哪些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事故类证明类: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二)医疗类证明类: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类:包括受益人个人身份证、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明、父母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子女关系提供出生证明等。

如何领取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二)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申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4、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三)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意外伤害赔偿审核一般需要注意4点,理赔审核的重点也有所区别的,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请要记得,意外险理赔审核一般来说,理赔审核要注意以下重要四点:一、对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应意外事故经过的说明,包括事故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等,如经交警等部门处理,应提供相关的处理资料;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职业分类是否与投保时相同,危险性是否增大,新的职业分类是否在保险范围之外;三、是否有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酒后驾车等除外责任清醒;四、防范常见的道德风险,包括:被保险人自杀、自残、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等。根据出险情况不同,理赔审核的重点也有所区别的。

(1)一年期疾病死亡给付申请,应注意: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短期内因疾病死亡,应注意是否带病投保或者有其他不如实告知情形;被保险人在国外死亡,应出具所在国使领馆确认的有效书面死亡证明材料;团体投保的应确认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是否在投保名单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2)极短期意外伤害死亡申请给付保险金,应注意:及时查勘,确定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是否持有保单、死者是否被保险人、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不过,这种赔付也是有限制的,只适用于医保范围内产生的费用。“也就是说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只要是在医保用药范围就可以赔,自费药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同时,一般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险都有一个免赔金额,有的是100元,有的更多,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先剔除这部分,剩余的才会按照比例赔付。因此,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会全赔的。

意外伤害险中的意外伤害包括哪些


生活充满意外,风险无处不在。意外事故都有可能不期而至。很多时候,意外事故不但会给您带来身体伤害,也会给您造成财务和医疗费用等损失。意外险能够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这部分损失,使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对于被保险人伤亡究否为“意外伤害”的认定,是保险人应否给付保险金的关键。然而迄今为止,“意外伤害”依然是众说纷纭、欲说还休,亦是屡引合同纠纷的焦点,这除实践的丰富性超越理论外,相当程度上与意外伤害构成研究尚有不足有关。

意外伤害险包括哪些呢?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有旅游意外保险、交通意外保险和综合意外保险三大类,保险时间既有规定时间,也有自由选择的时间。综合意外保险投保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的灵活,一般保险公司都提供了不同时间段的选择,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投保,保险的价格等也不相同。了解到了这些,接下来,小编再带您了解一下意外伤害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个人意外伤害险的意外伤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4、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最后,个人人身意外险还有一类意外伤害就是非疾病的,因为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所以不属于意外事故。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意外伤害”解读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旅行社必须买的险种,主要是针对旅行期间,投保人因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或者不同程度的残疾给予一定赔偿。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关于“意外伤害”是如何认定的呢?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规定,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事故必须是外来的、突发的、意外的、非疾病的因素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所谓外来的,是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如机械性的碰撞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或酸、碱、煤气等因素所致的化学性损伤;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袭击所形成的伤害,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碰撞等引起的伤害、死亡,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本身的疾病引起的;所谓非本意的,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等等。具备这些条件才可以认定为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畴内。

小贴士:投保时,一定要看清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交保费前一定要求保险代理人出具完整保险合同并亲自阅读,对免责范围、承保事项及理赔等条款应充分了解清楚。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相关链接太平洋旅游意外伤害险条款关于保险金申请的规定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单正本;(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交通、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或烧(烫)伤,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鉴定书;(七)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须提供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八)意外伤害补充保障相关费用单据原件;(九)投保人、受益人应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特约人身意外伤害包括哪些


从汶川大地震到舟曲泥石流特大自然灾害,从南京煤气爆炸到杭城化工厂毒气泄漏,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我们在关注这些灾害事故的同时,是否意识到发生意外的风险正在逐步加大,每个人都应该给自己购买一些意外险产品,这样即使我们不幸遇到了那个“万一”,也可以在金钱上对家人有一份补偿。

人身意外保险的兴起已经有着很长的时间了,随着人们对生活的重视,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正视,其也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伴侣。特约人身意外伤害险可以说是人身意外保险的进一步补充,它的出现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

大家对什么是人身意外都很清楚了,但什么是特约人身意外伤害呢?实际上,它指的就是保险机构由于各种原因一般不予承保的,只有在投保人与保险机构有着特别约定时,才能予以承保的意外伤害。 同时,特约意外险便是能够对这样的伤害进行赔偿的险种。如此看来,说其是人身意外险的补充,也就可以理解了。

一般情况下,保险机构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就算推出的人身意外险再全面,也会有一些风险性太大或是可能对保险机构自身造成隐患的意外是不能允许参保的,这便体现了特约人身意外伤害险存在的必要性与意义。

那么,特约人身意外伤害包括哪些呢?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由于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过大,保险公司一般无力承保。战争是否爆发、何时爆发、会造成多大范围的人身伤害,往往难以预计,保险公司一般难以厘定保险费率。因此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险费后方能承保。

(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当参加上述高危险性的活动或比赛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大大增加,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险费后方能承保。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核辐射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后果,往往在短期内无法确定,而且若当发生大的核爆炸时,通常造成较大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从技术及承保能力上考虑,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情况厘定的,而大多数被保险人身体是健康的,只有少数患病的被保险人才存在因医疗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危险。为使保险费的负担公平合理,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友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利益有哪些?


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泛亚地区独立上市人寿保险集团,在亚太区16个市场拥有全资营运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包括香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大陆、韩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印尼、台湾、越南、新西兰、澳门和文莱,及印度合资公司的26%权益。友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障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因素所导致的伤害以及于相关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友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友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利益有哪些?

保险利益: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给付(CADD):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可获得10%~100%保险金额的赔偿。 本合同若每年续保成功,则该年度的保险金额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其保险金额最高可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125%。

双倍给付(CDI):若被保险人在其就读的学校校园内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园区内,或参加其就读的学校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日常教学活动),或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烧伤或残疾,在获得主合同的给付后,可再获得同等金额的给付。

意外伤害医药补偿(CAMR):若被保险人因遭遇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可获得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的赔偿,最高可达本项最高限额。

月度意外残废保险金给付(CCB):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合同所约定的残疾,可获得月度意外残疾保险金赔偿,最高可累计达240个月。

每日住院给付(CHI):若被保险人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疾病而入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实际住院日数减去免赔日数后,按约定比例给付补偿金。

豁免缴付保险费(CPAPB):若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残废,则自其身故或残废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意外伤害保险及其所附的所有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至被保险人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友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相关链接友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随心宝"

"随心宝"是一款由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发行出售的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物美价廉,并兼顾重大自然灾害专项保障利益,投保手续简便,是高风险职业类人士投保的最佳选择。

保单特色:1、一张保单,保障意外身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引起的残疾、残废及意外医疗;2、高额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金,从容面对九大常见自然灾害!3、残废每月给付,连续给付60个月,体现人性关怀;4、职业类别1-4级统一费率,方便经济;5、投保年龄:18-60岁,可续保至64岁,每年均衡费率!

保障利益解析:以30岁男性,计程车司机、职业等级四级,投保计划3,年保费368元,平均每天1元钱,具体保障利益为:1、意外身故赔付额达15万;2、因意外引起的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实际花费最高报销6000元/次,每年不限理赔次数!3、若不幸意外致使残废,可以60个月的残疾生活费1000元/月,总共可给付额达5万元!4、若不幸发生9种重大自然灾害致使意外伤害,可在上述保障利益基础上额外再赔付10万元!

友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友邦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十七项保障,全额给付: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九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三十天后仍生存的;或初次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术,即可获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障疾病主要有:癌症、重型脑损伤、失明、严重心肌炎、失聪、再生障碍性贫血、瘫痪、主动脉外科手术、植物人、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烧伤、暴发性病毒性肝炎、I型糖尿病、重要器官移植手术、严重胃肠炎、细菌性脑脊髓膜炎、良性脑肿瘤。

意外保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意外保险也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如有医保用户在发生意外情况需要理赔时,最好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理赔剩余部分再提交医保进行报销。本文将详细介绍意外保险赔偿范围以及意外保险的分类。

意外保险赔偿范围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4]。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常见的意外保险有哪些

常见的意外险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保障范围比较广泛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除违法犯罪造成的身故和残疾以外,只要是因为各种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残疾,都是保险责任。第二种:针对出行的极短期意外险产品,通常保障期限在几天到十几天不等。比如随着黄金周出游热潮升温的旅游险,这种保险除了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进行赔偿外,还包含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第三种:针对交通工具的意外险,保障期限也为一年,可以承保因为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出现的意外伤害。意外保险赔偿——相关资讯强台风天兔致广东多人遇难 意外保险可赔偿

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广东市民出行更要注意安全。记者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在大部分的人身险条款中,台风并不在免责的风险范围之内,但想要获得足够的保障,依然有差异。“台风带来的人身损害,都是属于意外伤害风险,一般由意外带来的身故责任,人身险产品都可以赔偿,但是如果由此带来的医疗费用支出,则要看具体的产品了。”保险专家提醒。“比如,重大疾病保险,就只是保障重大疾病带来的风险,如果是因为意外住院了,这些费用显然是不在赔偿范围内的。”

此外,虽然台风风险属于意外险的责任范围,但投保意外险也需要注意。平安财险的业务人员告诉记者,“有些客户只看意外险的保额,越高越好,但其实这个保额一般只代表了身故时可获得的保障,但大部分意外都会带来医疗费用的支出,而保额高的意外险不代表医疗保障方面的保障就高。”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按照旅游意外保险赔偿金额的基本标准,对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及国内旅游分别有具体规定。

旅行社为国内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办理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为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出境旅游的中国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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