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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所得不应从工伤保险中扣除

2020-10-22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企业没有给职工入劳动保险,我个人投了保险公司的伤残保险。最近我在劳动中受伤,被鉴定为八级。保险公司根据我的保险额,给了我四千元保险费。单位本应一次性支付我八千元伤残补偿费。听说我已从保险公司得了四千元,单位就只给了我四千元。他们的理由是重复保险所得要扣除。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

黑龙江省云绣

云绣同志:

你因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你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其规定的补偿费,同时有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从保险公司领取相应的保险金。企业和保险公司均不能以重复保险为由相互扣除。

这是因为1.工伤保险和你在保险公司投的伤残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工伤保险属国家规定的强制险,而你在保险公司投的保险属商业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2.人身保险没有重复保险之说。人身保险的价值不能确定,只能根据投保人要求投保的金额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保险金给付合同,后者是补偿性合同。保险法中有关重复保险的规定,只能用于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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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得不偿失


目前还有很多公司在给员工买保险时违反相关规定,偷工减料,不给员工买工伤保险。殊不知这样一时省了资金贪了便宜,万一出事,却会增加更多负担。实在是得不偿失,聪明反被聪明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公司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事故

刘某是四川省南部县人,2010年11月9日通过眉山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到我市一建筑工地务工,谁曾想,上班还不到一个星期时间,13日,刘某就在工地坠楼受伤。刘某立即被工友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7医院治疗,第二天被转到了天全县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1年9月1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认定刘某为工伤的决定》,正式认定刘某为因工受伤,12月28日,刘某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刘某到该建筑工地务工时,劳务派遣公司未给刘某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因为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未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为此,刘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结果:公司承担数十万元赔偿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今年1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10年11月13日,刘某在某建筑工地务工时发生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主持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之规定,裁决眉山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刘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相关补助金、停工留薪期费用、护理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14700元。

购买工伤保险——相关资讯未足额购买保险 企业赔偿工伤待遇差额

一场车祸让正在工作的阿美头部受伤昏迷不醒,在办理工伤认定时,家人发现,用人单位未按其工资足额购买的工伤保险,令阿美的工伤待遇下降,双方协调未果,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清城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未足额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判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差额部分46380.60元。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识增强

昨天,记者从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年来,红山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同时推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共有350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680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4640人。

未买工伤保险 农民工工伤待遇7万多元公司埋单

公司没有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人因工受伤后,公司只得自掏腰包支付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玻璃公司支付被告黄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受雇于某玻璃公司,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黄某依法应当享受各项工伤待遇。某玻璃公司应当依法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黄某遭遇工伤事故伤害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由某玻璃公司支付。经核算,法院判决原告某玻璃公司支付被告黄某工伤保险待遇总计71453元;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3月28日终止。

保险公司,看清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多年前,家中曾经遭遇小偷,结果是偷走了一些金银首饰和现金。当时想到曾经购买过家庭财产保险,结果打电话到保险公司咨询后得知,并非所有家庭财产都可以获得家财险理赔,金银首饰以及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保险公司一般不提供保险保障,至于被小偷偷走的现金,就更加没有可能弥补损失了。至此,才发觉购买保险时没有认真仔细阅读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而当时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员,对此也没有完全告知。

****理财网网保险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家庭里的大部分财产出现了变更,一定要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内容的变更;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特别是在自己不能确认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上门查勘定损。另外,超额投保家财险不能得到更多赔偿,投保人还应妥善保管所投保物品的原始发票等等。

还有一次,家中使用多年的老式压力锅发生了意外,造成燃气具和脱排油烟机损坏。因为购买了燃气险,在咨询相关情况时,同样也是不能获得赔偿,这个燃气险一定要使用的燃气是发生事故的原因才能受理。看来,只有出“险”后才会认识保险,真是大多数人的一种感受。也难怪众多人说,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是花好稻好,一旦受损需要理赔时,则是一切凭合同说话,但保险合同又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看懂啊。还是希望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能够让人直接看懂为好,不然,人们对保险的距离将会加大,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

工伤保险,未购买工伤保险,公司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新职工进入公司后,公司应该按照要求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公司没有为新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而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而当新职工发生工伤后,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公司已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照样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李某的公司没有替新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公司有为老员工有购买工伤保险。上班期间因操作不慎,造成左手被砸,落下九级伤残。近日,李某基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曾要求公司承担28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公司以其为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保险公司已经向李某理赔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方面,公司不应将工伤保险等同于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是国家为在生产经营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险具有强制性,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一旦出现对应事故,则从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而意外伤害险是指当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的意外伤害后,受益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金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该保险不存在强制性,属于纯粹的商业行为,理赔费用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

即对于工伤保险,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办理;而对于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同时,两者互不取代。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就是说,公司为你投保的意外伤害险,虽并没有为法律所禁止,甚至为国家所倡导,但只能算是公司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给你的一种福利,公司在与此同时,仍必须为你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非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在工伤抢救中能否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规定,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当地未实施协议管理的,应当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报销(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

制定这些标准的目的是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

但并非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的治疗费用一定不能报销。在抢救的情况下,虽然不是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所用药品等范围也超出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畴,只要是为抢救所需要的,就可以报销。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介绍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工伤保险内容介绍如下: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活动中该遵守的规则(三)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本条是关于境内投保原则的规定。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实现保险化解风险的真正目的,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国家对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只有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除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均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的保险业务, 属于国家禁止的违法行为, 对于风险的防范或者弥补损失没有任何真正的作用。保险业是服务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服务领域, 各国都从发展民族保险业和维护本国保险市场利益的需要出发, 采取措施控制保险费的外流以及保险利润的流失。即使一些发达国家, 也采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等措施, 保护本国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地位。我国的保险业尚处于起步初期, 并且我国具有潜在的巨大的保险市场, 参照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保护措施, 是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对此,我国在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时, 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作了与本条内容相同的规定。例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 条第4 款规定: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8 条规定: “ 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外资企业法第16 条规定: “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为此, 本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本条所称投保, 是指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向保险公司请求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 为投保人, 投保人是依照保险合同负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受本条约束的投保人, 其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为投保人的, 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在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投保人不是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是我国境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有义务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再者, 凡属我国境内或者境外的个人, 向保险公司投保的, 也没有义务必须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总之, 只有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保险时, 才有义务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此外, 在我国境内, 不论投保人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办理保险而投保的相对人, 只能以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为限。投保人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企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投保, 不能产生保险的效力, 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和非保险公司订立的“ 保险合同” 无效,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难以真正通过保险加以保障。所以, 需要办理保险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凡是我国境内办理保险的, 应当向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

 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与此相适应, 凡办理境外保险业务的, 则没有义务必须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什么是境内保险呢? 一般而言, 凡保险的当事人位于我国境内、保险标的位于我国境内、保险危险的发生位于我国境内, 或者保险合同的义务的履行位于我国境内等, 有这些因素之一的保险, 均可以称之为境内保险。但是, 在本条规定的意义上, 境内保险若作上述较为宽泛的理解, 恐怕有不妥之处, 其结果会使得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位于境外的财产的保险时, 不得不选择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在实务操作上极为不便。因此, 境内保险在解释上应有所限制, 即保险标的位于我国境内的保险为境内保险。这就是说, 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位于我国境内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为保险标的办理保险的, 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原则


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

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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