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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金结存500亿元 应有作用未能完全发挥

2020-10-22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失业保险的知识 失业保险规划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近年来,中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增长比支出快得多,资金结余越来越大。2004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86亿元,到2005年末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已达511亿元。专家指出,中国失业保险基金有钱难花,其应有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可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各地对这两项补贴的执行情况都不大相同,但普遍和济南一样面临支出范围狭窄的困境。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绍光说,从国际上看,在上个世纪,20年代,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保生活”;70年代,失业保险则定位于“保生活、促就业”;90年代,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则侧重于在“保生活”的基础上,更大范围地促进就业。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张优山认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应该是失业保险的职能之一,但从实际情况看,在现有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用于促进再就业很难。

据悉,目前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做法,随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一同缴纳后即进入财政专户。在实际工作中,失业保险基金被当作预算资金管理。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失业保险处处长高靖表示,拿出一分都很难。从政策上来说,地市一级没有权力设立科目用于再就业。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不只是山东和宁夏,许多地方都不能利用充裕的失业保险基金来促进再就业。虽然资金在不断壮大,但各地财政部门仍然担心扩大支出科目可能导致基金赤字,最终财政部门还要兜底。出于顾虑,扩大基金支出范围的政策迟迟难以出台。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矫学柏认为,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既是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多年来,我们在现有政策范围内,通过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力度,对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还有待拓宽,更大范围地促进再就业的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原则是“以收定支,略有结余”,但大量结余是不合适的。山东大学保险与精算研究所所长王新军教授认为,目前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数额较大,如果光是放在那里是不对的,不但不能增值,反而有可能贬值。对于这样一大批款项,可在充分考虑运行安全的基础上,探索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促进就业的方式,以适当方式、额度用于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bx010.Com

今年1月,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宣布在山东等省市开展为期三年的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试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就济南市来说,目前还在等待省里的相关政策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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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近日,市民王女士致电本网称,2001年,她从汇川区某厂下岗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生活比较困难。她想咨询一下,像她这样下岗几年的居民还能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带着王女士的问题,记者与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取得了联系。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居民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持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证明;缴费登记卡;失业登记证明;失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同时,工作人员还表示,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有一定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材料。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王女士已经下岗多年,超过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所以,她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怎么计算失业保险金?


我国现在的失业率越来越高,失业保险金成了大家关注的重点。众所周知,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那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呢?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方法: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金计算方法: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方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金的实际作用


截至5月末,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已达1400亿元,其中,将有130亿元用来向受金融危机冲击的困难企业发放补贴。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保部”)的计划,该项支出应达到300亿至400亿元。

我们不难发现有两个出人意料的意外:一是没想到全国失业保险金竞然有1400亿元正在躺在银行“睡大觉”,沉睡不醒;二来,也没想到失业保险金在用途上是如此狭窄,使用效果如此不尽人意。

失业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自推出以来,因自身天然缺陷,导致其庞大的基金,在银行的账号上“冬眠”。如果不及时将上千亿失业保险基金用之于民,就失去了失业保障的意义。现在,我们恰逢“反经济周期”的金融危机,就业形势异常严峻,失业人数急剧增长,因此,将失业保险金变成“反经济周期”的一把利器,唤醒1400亿沉睡不醒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成为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

尽管人保部计划拿出结余的上百亿元资金投向困难企业,广州、北京等地也试着拓宽这项公共政策的用途,但笔者觉得,这些制度安排,所谓“实用”、“货真价实”、“短线”的应急举措,虽然能解决燃眉之急,但从长远来看,并非是治本之策。

在笔者看来,要想使失业保险金成为“反经济周期”的利器,就目前而言,至少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不仅使失业保险金发放手段僵硬、死板,缺乏灵活性,而且发放范围也相当窄小。基于此,国家应尽早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改进发放方式和段,扩充发放范围。

具体讲,失业人员不但能方便快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且,要积极发展各类教育和培训,增加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把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纳入培训计划。

其次,提高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的待遇。据《2007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当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472亿元,支出21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5%和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979亿元。两年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上升为1500亿元。既然失业保险金有大量结余,不妨提高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这不仅能破解失业保险金结余的急剧飞涨,更为重要的是,也有间接提高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全面复苏。

最后,失业保险还要在预防失业上,多着点笔墨。失业保险既保障生活、促进就业,更要预防失业,而目前在预防失业方面发挥的作用还比较欠缺。由于国家在这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政策和规定,所以,政府应抓紧制定出公共政策,来预防失业,譬如,允许动用一定数目的失业保险金,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一对一”等措施就业援助,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众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来实现就业。如果失业保险基金能在预防失业方面适当增加支出,不但能在预防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效能,而且也会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和人性化。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那么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辞职后可以领失业保险金吗?

王女士:我身体不好,想辞职休息一段时间。我们单位一直为我缴纳失业保险,我辞职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如何申领?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

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据有关数据显示,人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失业保险人员参保和人的失业率是影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主要决定因素。国有公司职工在就业中所占比重越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就越低;失业保险覆盖率越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越高。

决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因素分析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涉及到诸多因素,应注意正确把握。且由于给付标准一经确定就具有一定的刚性。如同失业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容易缩小难一样,其待遇标准上去容易下来难,一般只能升不能降。所以确立标准必须十分慎重。

要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必须保证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者是失业压力的最终承受者,其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失业后的经济收入,包括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辅助职业收入。就我国的情况看,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数较少,失业者的生活保障主要来之于失业救济。因此失业救济标准应能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样才能做到保护劳动力,使其维持再就业的基本身体条件。同时鉴于失业主要是因现代经济发展中客观条件变化所致,国家和社会应负有主要的保险责任,失业救济的水平不应低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平均水准。

二是能有效激发失业者在较短时间内再就业的动力。这就要考虑计发标准的适度性,既要使失业者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影响失业者再就业的意愿,不能把失业保险制度异化为培育失业者懒惰的温床。

三是效率与公平相互兼顾的原则。失业保险金标准应注意区别对待,如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好的与差的,生活水平高的与低的,失业前工作长的与短的,失业者有无抚养子女和没有抚养子女的,标准均应有所不同,以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3)在职期间所在单位和本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4)在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已满一年;(5)有就业的愿望和要求,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等手续。1992年11月以后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并报入本市城镇户口、档案退到地区后,方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如果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须办理以下申领手续:第一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在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周后,携带退工单、身份证、户口簿和1寸证件照2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领取《劳动手册》。第二步:办理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您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如果符合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请同时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失业保险登记表》。登记手续一般由您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办,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代理人带着您在委托书、身份证、《劳动手册》、退工材料以及代理人自己的身份证,代为办理。办理完失业登记手续后,由您(或您的代理人)携带《劳动手册》,在指定的日期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会根据您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核定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您的《劳动手册》上作记录。同时,职业指导员对您进行职业指导和帮助。您在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签署《申领失业保险金承诺书》后,申领手续完成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每个三个月办理一次)办好以下各项手续后,从次月起您就可拿着《劳动手册》和本人印章,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街道、乡镇的就业服务机构签收失业保险金。除失业保险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保险金一般不得由他人代为签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包括推荐到社区从事公益性劳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机会的,将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本次被停止的申领期限期满后,如果您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机会,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威海市人社局:失业保险金上调至每月1080元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8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第11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今年11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统一部署,将原来三档失业保险金标准各增加80元,分别为每人每月980元、1030元、1080元,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全省最高标准实行。根据政策规定,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

我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上调,对广大参保职工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即是失业生活也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解决了众多人所担心的问题,同时也将促进更多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征费近亿元


今年以来,泰州市泰兴地税局将社保费征收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做好民生工程的头等大事来抓,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多措并举,强化征缴,提高了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效率。截至11月15日,该局征收社保费11.15亿元,超过上年社保总收入近亿元。预计全年可征收总数达14亿元,较上年增收近4亿,增幅将超过4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增幅将超过50%。

一是强化费源管理。将社保费征收纳入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坚持税费同征、同管、同检查、同考核,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台账,加强费源预测和分析,对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实行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

二是坚持依法治费。有计划对部分重点缴费单位进行征缴工作检查,以查促保,以查促缴,扩大征收面;严格落实社保费缓缴审批程序,规范缓缴社保费管理,避免“由缓变欠”。

三是加大清欠力度。每月定期进行摸查,制定催欠计划表,采取电话、短信、上门、个别约谈等形式实施催缴;建立定期公告和定期追缴制度,对欠费数额较大的重点欠费户,实行重点监控,对少报、瞒报、长期欠费企业、拒缴企业以及故意拖欠等行为进行公告。

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规定


失业保险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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