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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 广东省工伤职工可享疗养

2020-10-21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的,将提供专门资金给工伤职工在康复机构接受疗养。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不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算工伤。同时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是工伤。修订后的《条例》列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将被视同工伤。

工伤职工申请康复、疗养需要提交三个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疗养。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受伤职工可以进行康复,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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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公务员将参加工伤保险

今年1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将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以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至此,工伤保险已经涵盖了所有类别的用人单位,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市人力社保局表示,针对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将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悉,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所缴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下班途中工伤须附法律文书

从出台的配套文件里看,工伤认定政策上有着明显的变化。在申请认定时限上,尽管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规定为一年,但如果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则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而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之内。

在工伤认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对新纳入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轮渡、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中,强调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按规定,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须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用人单位支付标准确定

配套文件中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相关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间做出了限定: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核定结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期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可任选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此次对本市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的政策进行了新的完善。一是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改为可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二是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具体程序。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工伤职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可到外省市基本医疗定点机构治疗。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市有关规定结算。

三是扩大了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对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确实有康复价值的,经区、县工伤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克扣工伤待遇最高罚三万

此次出台的配套文件,还增加了罚责条款。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保险知识汇总 宁波职工工伤保险进行“双向”调整


浙江在线12月01日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传出消息,我市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工伤保险政策,重点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利益。

今年1月1日,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我市对职工工伤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在新一轮政策调整中,对于已参保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将统一按月享受工伤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处负责人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自理能力差,此番调整将保障这部分职工获得长期与稳定的工伤待遇,更加突出了政策的人文关怀。

对于未参保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可以选择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如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领取工伤待遇的办法将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持一致。

对于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也有所调整。在今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今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从今年11月21日起,将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加上近期其他生产要素成本的提高,用人单位普遍反映缴费压力偏重。为此,此次调整还重点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方面,将按每满1周年递减20%的标准计算,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某工伤职工退休年龄60周岁为例,如该职工离职前满55岁,便可全额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满56周岁只能享受80%,即每满1周年递减20%。“满60周岁后,他有基本养老保险金保障了,所以不再继续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我市还进一步明确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的调整办法。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今后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从今年11月21日起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每年5月1日起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广东省出台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近期实施了新的养老保险办法,具体的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是怎样的呢?广东省为何要改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呢?我们来了解一下新养老保险办法的具体情况。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今年11月1日《办法》开始实施后,城乡养老保险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分为10档,最低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00元/年提升至120元/年。

《办法》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办法》同时规定,广东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

提示:新养老保险办法不仅对于缴费标准有所提高,而且对于规定也都做了改动,有需要了解的市民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详细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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