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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在试用期没给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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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毕业大学生的数量比例一年比一年高,大学生现在就业难的问题也频频出现在现在的社会当中,每到毕业季就有一大批的大学生为找工作而忙碌,在遍地都是大学生当今社会,就有不少公司将大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并且欺负一般人不太懂法,规定一些大学生没有正式拿到毕业证之前都是试用期,并且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保险,这到底是不是违法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

小刘在被某食品公司录取后,公司人事主管王女士告知小刘,他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公司不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小刘刚从学校毕业,急于找到一份工作,因此没多想就答应了。

入职两个月后,小刘发现公司的做法不妥:如果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自己生病、出工伤了怎么办,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不是要打折扣了吗……小刘越想越不对,便与王女士沟通,希望单位能够及时替其缴纳社会保险。

但王女士坚持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为小刘缴纳社保。“我们不是事先有过协议吗?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转正以后再补缴,不转正就不缴纳。否则,公司不是亏了吗?” 王女士的话听着似乎挺在理,可真的是这样吗?

专家建议: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现在不少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都约定,因为试用期间需要对员工进行考核,所以试用期暂时不为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通过考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将在后期进行补缴;如果员工通不过考核,那么试用期就不缴纳社保,其实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缴纳保险,只要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约定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此外,不得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

所以本案例中,人事主管王女士的说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刘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相应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方可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果一旦有员工在这段工作时间不幸发生工伤,那么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等都需要企业自掏腰包,到这时企业可真是“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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