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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应承担女工生育保险待遇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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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的沂水县某制鞋厂女职工小王于今年6月合法生育一男孩,但未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当她得知在其他企业工作的女工生育后都享有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时,便找老板反映情况,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然而得到的答复却是:“我们是小私营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统筹,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不给我们支付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

小王想不通,同样是企业职工,别的企业女工生育有待遇,而自己怎么会没有呢?后经咨询有关部门才知道,由于所在企业没有给她参加生育保险,才导致自己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无奈之下,她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小王的求助后,及时到该企业了解情况,解释政策。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监察人员限期责令该单位支付了小王相应的生育津贴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同时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扩展阅读

生育证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一胎准生证享生育保险待遇


日前,记者从环翠区人社局获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生育保险待遇,需一胎生育证明。而现行政策规定,开具一胎生育证明,可去社区计生部门办理。

6日,参保职工王女士急匆匆地来到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称自己怀孕后到医院办理孕检备案,医院要求出具准生证,可是自己到居委会办理准生证时被告知,居委会已经不再办理一胎准生证,不知道该怎么办?

环翠区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介绍,因为按照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威海市计生部门已经不再办理一胎生育审批手续,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参保职工可以先到社区计生部门开具一胎生育证明,然后持相关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社保卡等资料到医院办理孕检和生育备案即可。生育后到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时,也要携带一胎生育证明。

环翠区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因为根据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威海市规划部门已不再对生育审批程序,因此本案,参保人可以先向社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出生证明,然后将相关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社会保障卡等信息到医院进行检测和生育。生育后的机构要获得生育福利,还可携带孩子出生证明。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人群?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这些单位的所有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保险费怎么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缴费标准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到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设在县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

3、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生活津贴;(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参保职工是否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5、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6、发生生育并发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生育就医证明、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否则,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7、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方式与支付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备注

产前检查

300

400

500

限额支付

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1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1200

1400

1500

限额支付

2

难产

1800

2000

2100

限额支付

其中:剖宫产

2500

3000

3100

限额支付

3

宫外孕

2500

3000

3100

限额支付

4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650

800

850

限额支付

5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150

200

250

限额支付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限额500以内(含,下同)

500

限额支付

超过限额部分

500-1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

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

1500-2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2500-3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3500以上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计划生育手术费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45

50

65

定额支付

皮下埋植术

50

70

80

取出皮下埋植术

45

55

65

绝育手术

90

100

110

输卵管结扎术

400

550

700

输精管结扎术

250

350

500

复通手术

1600

1800

2000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150

200

250

生育生活津贴

产假类别

正常生育

晚育

多N胞胎生育

难产

4个月以下生育

宫外孕

4个月以上流/引产

产假标准

98天

+30天

(N-1)×15天

+15天

15天

30天

42天

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应享受产假天数

8、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异地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将相关凭证妥善保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申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5)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

(6)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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