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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可继承

2020-10-12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今年1月1日起,宁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名称变更后,宁波在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对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丧葬补助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居民养老保险从“社会”改为“基本”后,有四大改变与参保人员息息相关。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并做详解。

个人账户余额中

政府缴费补贴也可继承

原政策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新政策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除了原先个人缴纳部分仍然继承外,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依法继承。

目前,宁波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按年缴纳,分为100元至2000元8档。以海曙区为例,王大伯个人一年缴纳100元,政府再补贴60元。各县(市)区则按照实际情况补贴。

也就是说,原先政策王大伯死亡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其按年缴纳的100元部分,新政策后则可以按照160元每年的标准全额继承。

丧葬补助金享受范围

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原政策 2010年起,宁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享受人员为待遇领取人员。

新政策 本次调整后,丧葬补助金的享受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也就是说,按照之前政策,60岁后享受待遇人员才能领取丧葬补助金;新政中,参保人60岁前出现死亡,也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了。

新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

缴费年限须满15年

原政策 新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有缴费就可以享受。

新政策 今年起,新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须满15年。

按照原政策,假设一名参保人员50周岁参保,按年缴纳,到60周岁退休时缴纳10年,那么就按照10年缴纳标准进行相应待遇计算。

而今后,宁波与国家和省政策保持一致,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需要补足满15年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明年起仅对按年缴费的

给予政府补贴

原政策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补贴,按规定补缴的,按补缴年限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新政策 从明年开始,仅对按年缴费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补缴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考虑到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要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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