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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的法律常识

2020-09-30
保险知识常识 保险法律知识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一、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些什么

1、正确的评估风险,选择自己所需要投保的险种。可将自已需要购买的保险分为必不可少的保险、重要的保险和可选择的保险,结合自己的经济实力制定投保计划。

2、重视高额损失。高额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虽然较小,但一旦发生,其严重程度会很高,除了购买保险外,自己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3、注意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合造的保额。根据通常的经验,可以自己的年收入的10-15倍作为总保额;同时选择合适的保费,一般为年缴保费以不超过年收入的15%-20%为宜。

二、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对投保单、体检报告及其他投保问卷所提出的各项询问事项如实向保险公司书面告知。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保险公司一般只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水平。因此,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规定:(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三、为什么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认可

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甚至有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订立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时,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也就是说,必须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字,并对投保的保险金额、受益人的指定表示认可,才能订立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因为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不知情,易于产生道德风险,别人有可能以其生命为代价去获取不正当利益。寿险是一项充满爱心的事业,保险人应努力防止各种非正常投保行为的发生,以免给被保险人带来无妄之灾。

延伸阅读

投保人,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 建立保险桥梁


当今社会随着我国公民与企业对防范风险的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进入千家万户。然而,商业保险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还是一种比较陌生的新鲜事物,由于公众对商业保险相关的法律规范不甚了解,或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正确,或保险人操作不规范等诸多原因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近年有增加的趋势。一般人不曾想到,买了保险未必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争议的发生,除了风险意识之外,投保人与保险人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

人们通常所说的“风险”即保险法所称的“保险事故”,也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与情况,必须在合同中具体列明,必要时还需对某些保险事故的概念与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包括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等,这都是投保人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面对的问题。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就在条款中清晰地规定了“暴雨”的标准,避免了理解上的分歧。当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包括“保险事故”条款在内的合同内容。若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的操作程序也要规范、合法。这是“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与商业道德的双重要求。其实,保险公司用诚实的服务态度赢得客户的同时,又是以信用擦亮了自己的品牌。

及时收集并提供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功索赔的关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与资料”。倘若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主张索赔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及其受损情况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于保险索赔纠纷。因此,每一个索赔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要有证据的意识,注意收集、保留、调查相关的证据,为日后的索赔甚至对簿公堂做好充分准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举证责任不是绝对的,上述法律的条款强调了赔偿方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出现超出索赔方的能力范围而不能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据的情形,索赔方还有一个救济办法,那就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诸多保险案例提醒我们,怀着“花钱买平安”,“一份保险十分保障”心态的老百姓,倘若多些了解保险的法律常识,良好的愿望更容易实现。作者:程建峰 中山市中级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的法律常识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是如何处理因养老保险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这类劳动纠纷案件时,应按纠纷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1)劳动合同 中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而拒不交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教育企业行政领导,督促企业履行义务,并裁定企业行政负担由此产生的其他义务。

(2)劳动合同中未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指明劳动合同的不完善之处、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及由此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裁定企业应在一定期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养老费和滞纳金。

(3)企业以谈判时未讨论须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为由,拒不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明确指出,谈判时未涉及该项内容,并不能免去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企业仍有交纳职工养成老保险费用的义务。

(4)企业在职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时,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回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清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裁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裁 定其承担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违约金 ,但不能支持企业要求职工交回养老保险费的决定。

2010年全国各地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 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 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 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 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政策发布: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根据《决定》第16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为目的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支付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诈骗罪既侵犯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补偿制度。首先,保险诈骗行为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行为指向保险人的财产。所谓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投保人与之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所补偿的金额。保险金的来源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原本属于投保人所有,但保险费由众多的投保人交付给保险人成为保险基金后,这些款项即属保险人所有,由保险公司完全支配。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和保险合同后,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佃人才能得到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合理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行为人以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取保险金,无疑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即保险公司法 人财产权。其次,保险诈骗罪直接侵犯了我国保险补偿制度。保险补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因特定危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运用集体力量予以社会救济。然而,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行为以欺骗手段骗取本人不应得到的保险金,严重扰乱了我国保险业的存在和发展,侵犯了我国保险补偿制度。从实际危害来看,保险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保险补偿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保险知识,买保险的基本常识


一、【什么是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通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中,人寿保险又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等;健康保险又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一)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生存,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包括定期年金保险和终身年金保险等。

(二)死亡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包括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三)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龄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

(四)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五)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六)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七)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突发事故,致身体蒙受伤害致残或死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给付项目通常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和医疗给付。

(九)新型保险是指在保险保障功能基础上,增加了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目前有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此类产品可设置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账户价值随投资单位价格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从投资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等费用,在投资收益方面,此类产品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万能保险产品,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单独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将保险费转入保单账户,并定期结算保单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等费用,在投资收益方面,此类产品为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分红型人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固定利率非分红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在红利领取方式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多种选择,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增加保额等。总体而言,新型产品的基本作用首先是保险保障,即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同传统寿险产品一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一定的储蓄性,但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的是投保人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相对而言,投资连结保险回报的不确定性最大,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扣除风险成本和管理费用后,余额按投保人的意愿投资,投保人承担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但可能得到较高的回报;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回报率有保证的成分,万能保险明确告知投保人最低保证的结算利率,分红保险通过确定的保险利益方式保证最低回报,二者共同点是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高于最低保证,投保人分享盈余,从而获得更多的回报。

三、【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协议一方支付对方保险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或者约定的期限到达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是反映合同当事人意愿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构成。投保书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书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间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暂保单是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保险合同特性

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约

2.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而订立的合同。保险合同的一方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或者在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具备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他方给付保险金,而他方则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保险人和投保人互负义务,故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投保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转移风险,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并构成保险合同效力的要件,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或者停止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的责任。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相应地负担消化保险风险的责任。可见,保险人和投保人依保险合同享受的权利或者利益,都不是无偿的,所以,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为诚信合同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的诚实和信用。正是有此特征,法律要求从事保险活动以及与保险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在诚信原则的效力范围内,实行三项法定制度:(1)如实告知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人不承担道德风险引发的保险事故。

6.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对方当事人不能与之协商的合同。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已经完全实现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至多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条款,而没有拟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险条款的自由,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正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7.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因保险事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的不确定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得失,表现为一种机会,所以,射幸合同又叫机会性合同。也可以说,射幸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当事人的义务的履行常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虽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但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发生与否,却均不能确定。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取得成千上万倍于保险费的保险金,保险人则丧失成千上万倍于已收取的保险费的利益;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却取得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所带来的利益,投保人失去已支付保险费的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四)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2)受益人一般见于人寿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更换受益人。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必须支付给受益人,所以在西方发达的有遗产继承税的国家,购买保险还是合法避税的一种途径。

(五)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亦即对方的权利。只有保险双方当事人全面、严格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才能实现订立保险合同的预期的目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故保险合同当事人义务包括两方面:1.投保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尽的义务有下列几项:(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这是投保人最基本和主要的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5)积极施救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下列两项:(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这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2)支付其它合理、必要的费用,如施救费用、勘查费、诉讼费等为保险人利益而支出的费用。

(六)缔结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需经历要约、承诺的过程。从合同法的角度对此过程进行划分,可以归结为要约邀请(展业)、要约(投保)、承诺(承保)三个过阶段。展业:保险业务员通过向潜在的投保人宣传并进行保险产品规划等发出保险销售信息。投保: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按照业务员的指导填写投保书等相关文件以提出保险申请。承保: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情况的记载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决定经投保人确认并交纳保险费后保险人出具保单并交付投保人。在该过程中,保险人的审核决定依保险标的风险状况不同而会有所区别,根据保险人所作的审核决定的不同,承诺发生的时间及承诺的条件亦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同时投保的合同的成立时间或承保条件有可能不同。

保险知识,保险常识3


对成人来讲,保险主要分两大类:

第一大类、健康保险:主要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保障,这里面又分以下几种产品:

1,意外保险,这是针对由于发生意外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报销的产品,如果因意外发生了更严重的致残或致死亡的极端风险,会有比较高额的赔付;

这种产品绝大多数来说,都是一年期的,想继续保,就第二年再交钱,属于消费型。

2,住院医疗保险:这是针对住院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的产品,(含疾病住院和意外住院)

这类产品分2种,报销型和补贴型,

报销型产品是指把住院的费用按比例报销,也是消费型产品,需要每年交钱。

补贴型产品是指只要住院,每天都会给固定金额的钱数。

3,重大疾病保险:这是只有罹患癌症之类的大病才会获得赔付的保险产品。

都是储蓄型的产品,比如交10年钱,保您30年或保到终身

第二大类、养老保险:这是针对人的寿命状况做出保障的保险产品,如果说健康保险是担心自己活得太短的话,那养老保险就是为担心活的太长准备的,因为活着就要花钱嘛。

和社保一样,商业养老保险也是为自己存钱,连续存上10年或20年,然后从某个年龄开始,每年从保险公司领钱,养老用。

但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保还是有很多区别的,

1,领取自由,领不领,想什么时候领,想领多少,都随自己

2,无论是领到合同终止还是领到身故,您之前交给保险公司的本和利会全部返还给您。

以上,请参考,有想深入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或者拨打我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91,都会给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最后,想说一下我对保险的理解,为什么要买保险,保险是在未来漫长岁月中那么那么多不确定的因素里面唯一能够确定的事情!无论您身在何处,在做着什么,您都会得到保险公司或锦上添花或雪中送碳的支持。

保险知识,介绍保险常识


1、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

2、什么是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什么是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什么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如果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

5、什么是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6、什么是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所支付的款项。保险费的高低与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有关,而且还受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职业类别等因素的影响

7、什么是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保险知识,保险常识基本问答


保险,可以说是人类发明最伟大的一种制度,它充分发挥了人类互助合作的精神。正如胡适博士所说,保险是生时为死时做的准备;也是一种爱心与责任感的表现。一家之主买了保险,可以在家庭遭受变故的时候,免于颠沛流离之苦,并维持人性基本的自尊;母亲买了保险,可以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放心的照顾家人。

终身保障保险的用途是什么?

终身保障险为客户提供终身生命保障,同时兼有一定的储蓄功能.它较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家庭生活压力较重的客户:如刚成家立业的客户,需要养育子女和教育子女的客户;

2)计划将保险金做过世后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客户;

3)计划以保险金来交纳遗产税的客户:遗产税在国外已实行很久,中国大陆也将于不久开征遗产税,同时保险金是不列入遗产的,因此保险金可用于交纳遗产税;

4)以保险金做退休生活费:终身保险兼有储蓄功能,客户可在自己认为恰当的时期将终身保险解约,领回保单所积累的储蓄金额,作为退休生活费或其他用途。

附加险有什么作用?

与主险相比,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依附一个主险,但它有着主险无法比拟的优势:

1、附加险预定营业费分摊较少,使得保费低廉。

2、拥有更细致更独特更广泛的保障需要,使附加险保障内容丰富。

3、附加险是各大保险公司展现专业、创意、服务的根本出发点。

如果您正打算买保险,千万别忘了在购买主险的同时,附加几款实用的附加险。如果您以前购买的保险没有附加,您也有权利现在新增加,使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保费与保额有什么区别?

保费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获得保险保障而缴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是各条款费率表上的金额。保额是指保险公司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是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保户缴纳一定的保费而获得一定的保额。

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是指寿险契约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公司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投保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这部分金额即为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是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确认的。

什么是分红保险?

答:所谓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红利从何而来?

答: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红利将如何分配给客户?

答: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度分红保险盈余的大部分分配给客户。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由于不同分红保单在不同年份对死差益、利差益的贡献会有不同,保险公司将根据贡献原则决定分配金额。同时,保险公司还会向每位客户寄送分红业绩报告,说明该类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状况、当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该客户应得红利金额及其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充分做到对客户透明。

保险,可以说是人类发明最伟大的一种制度,它充分发挥了人类互助合作的精神。正如胡适博士所说,保险是生时为死时做的准备;也是一种爱心与责任感的表现。

一家之主买了保险,可以在家庭遭受变故的时候,免于颠沛流离之苦,并维持人性基本的自尊;母亲买了保险,可以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放心的照顾家人。

对于社会,国家,保险更具有安定经济的功能;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而言,均有良好的保险制度。

其实,说穿了,保险是“爱”的具体表现,是“责任”的化身。

终身保障保险的用途是什么?

终身保障险为客户提供终身生命保障,同时兼有一定的储蓄功能.它较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家庭生活压力较重的客户:如刚成家立业的客户,需要养育子女和教育子女的客户;

2)计划将保险金做过世后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客户;

3)计划以保险金来交纳遗产税的客户:遗产税在国外已实行很久,中国大陆也将于不久开征遗产税,同时保险金是不列入遗产的,因此保险金可用于交纳遗产税;

4)以保险金做退休生活费:终身保险兼有储蓄功能,客户可在自己认为恰当的时期将终身保险解约,领回保单所积累的储蓄金额,作为退休生活费或其他用途。

附加险有什么作用?

与主险相比,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依附一个主险,但它有着主险无法比拟的优势:

1、附加险预定营业费分摊较少,使得保费低廉。

2、拥有更细致更独特更广泛的保障需要,使附加险保障内容丰富。

3、附加险是各大保险公司展现专业、创意、服务的根本出发点。

如果您正打算买保险,千万别忘了在购买主险的同时,附加几款实用的附加险。如果您以前购买的保险没有附加,您也有权利现在新增加,使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保费与保额有什么区别?

保费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获得保险保障而缴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是各条款费率表上的金额。保额是指保险公司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是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保户缴纳一定的保费而获得一定的保额。

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是指寿险契约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公司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投保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这部分金额即为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是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确认的。

什么是分红保险?

答:所谓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红利从何而来?

答: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红利将如何分配给客户?

答: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度分红保险盈余的大部分分配给客户。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由于不同分红保单在不同年份对死差益、利差益的贡献会有不同,保险公司将根据贡献原则决定分配金额。同时,保险公司还会向每位客户寄送分红业绩报告,说明该类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状况、当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该客户应得红利金额及其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充分做到对客户透明。

企业团体保险的双方常见的常识_保险知识


1.保险公司不能接受以购买保险为唯一目的,而临时组成的团体投保团体保险。

2.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设立公共账户,单位对账户资金有分配权。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两个部分。

3.企业决定保单红利的归属分别划入相应账户,成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继续保值增值;或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单位;或者将红利保留在我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保险公司公布。

4.公司投保团体保险,若某被保险人离职,或投保单位决定不再为某被保险人投保或要增加被保险人,有如下处理办法:一种方法是直接为该离职人员办理退保手续,按照公司的交费情况,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也可直接办理新增被保险人的加保手续。另一种办法是当某一被保险人离职时,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是起终止。根据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可直接将该个人账户累计额记入“临时账户”,待增加被保险人时,再将其账户金额从“临时账户”中转存入新增被保险人的交费账户,手续更为简单。

5.投保团体保险一般不需要每个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只需要单位如实填写有关投保单证就可以了,投保人签名处必须由投保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应与投保单位的全称一致)。

6.团体保险单一般是一式两联,分别由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投保的是包含死亡责任的团体险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经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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