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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定义保险

2020-09-30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保险运营知识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为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积累足以应付天灾人祸的后备资金,一旦受损,正常生活难以为继。如果个人和家庭参加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和给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积累个人资金。因为长期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虽然参加长期人寿保险没有买股票获利的机会多,但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由于人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无疑是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增值的一举两得的最好的投资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最终将由过去的被动型转变为当今的主动型。有风险、买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共识。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保险知识,部分重大疾病的定义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现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严重三度烧伤:指烧伤度为三度,且三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严重原发性肺脉动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为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心功能分级标准:I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II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III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IV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剌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围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A、中性粒细胞绝对值<或等于0.5*109\L;B、网织红细胞<1%;C、血小板绝对值<或等于20*109\L。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知识,保险分红的方式及定义


保险公司分红险分红方式分为保费分红(美式分红)和保额分红(英式分红)

保费分红也叫现金分红就是按照你交的保费除去保险公司的成本后剩余的价值,也就是我们说的现金价值来分,每一款产品设计出来后,他的现金价值就已经确定了,现金价值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大,是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根据很多标准就算出来的,不同的年龄,不同的缴费时间,现金价值的档次不一样,分红点数的多少就要看保险公司的收益和公布的数值了,比如30岁,男,年缴保费10000元,现金价值为3000,当年的分红点数为5%,那么他今年的分红为150元。

保额分红就是按照保障的额度进行分红。比如,30岁,女,保额选择为20万,分红点数为0.8%,那么他的分红为1600,这里的1600不是现金,而是1600的保障额度,如果客户要领取这部分分红,只能领取1600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以上两种分红只要不领取,都是可以复利计息的。只要时间够长,保额分红产品的投资收益明显高于保费分红,存在的缺陷就是保额分红并不是现金分红,其红利的领取方式不如保费分红那么灵活。客户在选择分红方式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挑选。如果手中有闲钱,不急于将红利取出,则可以选择保额分红的产品,在长期内获得更好的收益和更高的保障。

一个分红保险产品只有一种分红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短期内各保险公司红利并无较大差异,但长期内,由于各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同、盈利状况不同,红利差异就相当大了。

最后,我觉得,买保险,选择什么样分红关系不大,关键还是保障要全面到位。这才是买保险意义所在。

保险知识,女性保险的定义和作用


当今女性在社会上担当着重要的角色,而保险却成为了时下女性的追捧,下面我来了解一下女性保险的定义和分类。

女性保险是为女性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传统的保险男女老少通用,但每个人群需要不同,可能一份保单很多保险责任也就一条适用投保人。女性保险就是为了避免这个问题而细分出来的。它针对一些女性特有的生理情况等,改变以往大网小鱼的片面性,将保险责任更大地利用,真正让女性受益。

经过这样专业资源优化之后,投保人不用支付和自己不相关的费用,所以女性保险大部分都是“低支出、高收入”。

女性担负着女儿、妻子、母亲的角色,生育与家庭的双重负担,更使她们容易受到伤害。女性买保险,不外乎健康、意外、养老、理财四大类。各个人生阶段的保障重点不同。但无论何种年龄段的女性,保障类的健康、意外险产品都是首选;当基本保障都齐全了,才考虑买养老产品;如果还有闲钱,再选择一些投资类的保险。专门的“女性保险”,就是针对女性特点,特别设计的保险产品,这些女性保险不仅更有针对性,而且去掉了一些并不适用于女性的保障功能,降低了保费。

女性保险分类

时下,每家保险公司都有自己主推的产品,但一样逃离不了两个种类,一是保障型,二是投资型。

当然既然从宽泛的传统险中脱颖而出,必定有强调个性的东西。而这些主要体现在保障型保险里,其又细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重大疾病险。如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险,对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等特定癌症,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对系统性红斑狼疮,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对子宫全切除术、输卵管或卵巢全切除术等10类手术,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保险金。第二种是生育保险。将母亲和孩子一起列为被保险人,为女性生育、母婴安全等提供保障,如泰康附加女性生育险。第三种是意外险。比如当女性因为意外等原因需要整形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知识,代位求偿权的定义


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否解释一下含义?这种权利对被保险人来说有什么好处?

答:这种权利被称作""代位求偿权"",即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项权利对被保险人有积极的保障意义。首先,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有雄厚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无法比拟的。其次,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后,在获得保险赔款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

但是,被保险人要享受上述便利,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会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例如,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时,可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金额。此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的有关情况,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保险知识,县域人身保险发展的定义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保险业创新与发展论坛上指出,县域保险是以县城为纽带、乡镇为中心、农村为腹地的区域保险。也就是说,县域保险是既包括为广大的农民,也包括为县城居民提供的保险服务。有的人认为既然县域保险是服务“三农”,就应该局限于“三农”。其实,吴定富主席对县域保险的界定沿用了县域经济的概念,这是一个很科学的概念:一是从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来看,县城作为连接城乡的结合部,集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于一身,是城乡统筹的基点,也是城乡统筹的落脚点;是城乡统筹最直接的操作平台,也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破口,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县城具有极强的依赖性。二是从保险业的自身发展来看,县城业务发展起步早,积累起值得向农村推广的比较丰富的经验,对农村业务起着必不可少的支撑辐射和引领带动作用,因此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不能离开县城。三是从保险业的具体管理操作上看,保险主体对农村网点的管理功能,如业务指导、统计分析、教育培训、激励推动等,都来自于设立在县城的分支机构。由于城乡之间在逐步打破户口的壁垒,城乡之间人口流动频繁,县城与农村业务之间无法截然分开。

发展县域人身保险业务的战略意义

发展县域业务是实践以人为本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作为人身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的。这就要求保险必须广泛服务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和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要为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服务,也要为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和农村服务。

保险知识,人寿保险的定义和分类


什么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也称为生命保险。通俗地说,人寿保险有以下特点: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被保障对象(专业术语叫做: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公司(专业术语叫做:保险人)给指定的保险产品受益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人寿保险产品虽然是保障的人的生命或身体,只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比如说,一个人投保了一份死亡保险,并不是说会降低这个人的死亡的几率,而只是说在这个人死亡之后,会给受益人以金钱上的补偿。传统的人寿保险主要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这里我们将分别介绍一下。生存保险生存保险一般人很少单独购买,因为这种保险要求投保人必须健康地活到合同上约定的年限,只有当被保险人活到了这个年限,保险公司才会把保险金给受益人。举个例子,您今年30岁,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存保险,指定的受益人是您的5岁的孩子。保险合同约定,只有您健康活到70岁,保险公司才会把保险金支付给您的孩子。如果在70岁之前您去世了,那对不起,保险公司不会给您的孩子一分钱,而且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也不会退还给您的孩子。正是因为单独的生存保险有这样的特点,很少人去购买,而且保险公司一般也不单独销售。但据说也有人希望购买这种产品。这位人士认为,为自己购买一份单独的生存保险最大的意义在于,这是一种对自己非常有利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会引发道德风险。如果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而自己真能活到合同规定的年限,就能得到一笔养老金;如果指定自己的孩子做受益人,等自己上年纪的时候,孩子不会因为自己活得时间比较长而反感,因为只有自己活到了一定的年龄,他才有可能得到保险金。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相反,死亡保险规定,只有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死亡,保险公司才会支付保险金。按照保险期限,死亡保险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中,保险期限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短的可以是1年甚至更短,长则可达二三十年。也有的保险产品不规定具体时间,但要求被保险人到一定的年龄,保险产品到期,比如有的产品规定,被保险人到65周岁,合同终止。如果在这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被保险人没有死亡,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的一辈子,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亡,保险公司都要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生死两全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可简称为两全保险,又可叫做生死合险。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是生存还是死亡,保险公司都将给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目前很多投保人都购买这种保险产品。投保人一般每月或每年缴纳少量保险费,被保险人一旦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受益人可以得到一份保险金;而被保险人活到保险期满,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可以领到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保险知识,受益人该如何定义


案例:王某不幸于2002年9月25日因车祸死亡。王某生前于2001年7月28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一份。2002年4月16日,在同一个保险公司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一份,两份保险金合计34.9万元。

王某与妻子刘某结婚多年未生育,2002年8月,双方准备收养一弃婴为养女,但因王某车祸死亡没有办完收养手续,民政部门未登记。王某死后,其父母与妻子因其保险金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所购两份保险的生存受益人和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一人。王某父母只有王某一个儿子,王某生前与父母关系一直很好。王某的亲属认为:两份保险投保书中的指定受益人刘某的名字均不是王某亲笔填写,对投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是否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质疑,认为不是王某本人填写,应属无效,并要求把34.9万元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

对本案例中的保险金应该给谁,首先要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一、投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亲笔签名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王某,投保单是王某本人签字,指定受益人是妻子刘某,王某发生了保险事故死亡,那么刘某就应该得到这笔保险金。如果投保单没有经过王某签字,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特殊有效要件是:第一,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二,须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具备保险合同的一般要件,第三人订立保险合同才能有效。投保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书要求被保险人签名,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合同无效,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保险合同应恢复原状,退还保费,不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投保单的受益人有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是指定或法定受益人。受益人不需要本人填写,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在投保单上签字,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就可以得到保险金。如果王某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或者不是被保险人签字,王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投连险有身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费,投连险保险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死亡部分无效,投资部分有效。保险公司的退费和投资账户的盈余属于投保人的遗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条款规定退还保费投资账户盈利部分,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王某的父母和妻子都有继承权,刘某的孩子无继承权。

二、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在填写投保书时,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对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

本案例中,如果被保险人王某在投保书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受益人,这笔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王某的父母、妻子就可以得到一部分保险金。但是,其收养的孩子没有继承权,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如果王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则保险金只能属于刘某个人所有。

保险知识,说说健康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因疾病造成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被保险人体检,规定观察期或约定自负额,承保比较严格。因此,趁年轻、健康时购买最有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long-termcare)。其中,最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了疾病医疗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的特点保险期限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精算技术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健康保险的给付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成本分摊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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