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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带病投保不可取

2020-09-29
投保险财产规划 保险规划步骤不包括 不同年龄规划保险

近日,一位匿名的网友在某门户网站发帖咨询“带病投保”问题,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该网友很直白,一上来就声明自己患了某种慢性重疾,现在想买重疾险为以后出险“做准备”。他想知道,《保险法》对于“带病投保”有无具体规定。自己隐瞒病情投保,万一发病能否顺利获赔。

看了帖子,不免令人感叹,尽管这位网友身患疾病,值得同情,但其欲钻法规漏洞,想通过保险获得额外补偿的投保动机,却不值得肯定。

以前,确实有个别代理人为完成业绩,在明知投保人有过病史的情形下,仍默许其投保。但这样做,一旦后者发病,若被保险公司查出隐瞒病史就会遭遇拒赔。不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了新变化,其中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换句话说,现在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此一来,在目前保险公司尚无信用平台能较便捷的获得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采用两年的不可抗辩期,不排除会引发诸如这位网友的个别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好在,“楼下”答复这位网友的回复者中,许多人还是建议他不要隐瞒病情,若被发现,查实是恶意骗保,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可能拒赔,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

的确,虽然有新《保险法》“撑腰”,但保险公司设计每个险种都会考虑潜在风险,通过设置观察期和免责期来作为风控的手段,如重疾险,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心脏、肾脏等特殊疾病的观察期甚至可达一年。所以,无论这位网友患有何种慢性疾病,若想病后投保“硬捱”那么长的期限,无疑十分危险。况且,对于医疗险及重疾险的出险,保险公司还有事后调查程序,倘抱着侥幸心理妄想赌一把,未免“胜算”过小。说到底,保险本是对人生风险的提前防范,切不可铤而走险,把原本的保护手段变成了自我伤害。

延伸阅读

带病投保可以吗?_保险知识


很多人在疾病来临后,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才会想到保险的作用,对此,专家呼吁消费者保险早购买早受益,那么,对于一些病人而言还可以投保吗?

购买商业保险的其中一个原则为,被保险人要求身体健康。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的人身状况是必须要严格核保的。因此,如果您表妹有这个疾病的话,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根据她的情况,进行核保处理。

医院都有就诊记录的,查出来是赔不了的,保险的办理只针对健康体,非健康体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要核保,通过的话要额外加费并且要有特别约定不理赔的项目。如果不如实告知,就属于诈保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只保未知的风险,告知您的亲人和朋友,要提前做好保障规划。保险是最大诚信的合同,要求是健康体,次标体要如实告知,公司会根据病情酌情考虑是否承保或者加费承保,又或者是责任除外等,可以做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然后再考虑商业保险。

能不能买保险,业务员不能确认,但是如果您有这个意愿,可以选择联系当地业务员,让他们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下来通过,那恭喜你,不过一般带病买的话,会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公司会选择1、加费2、单这一项不赔3、整个保单拒保三种方式依次从轻到重。由于年轻,可能还有机会承保,年纪大了就危险了。

必须如实告知,如果公司核保通过可以购买,但是针对客户原先的疾病公司部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保险客户的利益,对于存在侥幸心理投保的人只能拒赔。在社会上,保险公司对出险客户拒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实有一部分是因为客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保险合同为诚实信用合同,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平等的情况下签的合约,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例如,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样,投保人也要将被保险人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例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有无病史等等。由于投保客户多,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客户投保时都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被保险人曾有病史,保险公司会加收保费,如果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可能打折退保并拒绝赔付。

敬告诸位,填写保单时要认真阅读,如实填写,否则所签的合同将成为无效合约,并失去法律的保护。

很多买保险的人,往往是自身发生了一些问题之后才想起来保险,于是,经常会有代理人遇到客户问到这类问题:我刚得过什么什么病;我因为某某疾病住院治疗过,花了多少多少钱,我还能买保险吗?

此类人群,大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平时没风险意识,事到临头才想起来是不是可以通过保险来弥补下经济支出,逆选择一下,结果当然是否定的;另一种是真正意识到了风险的存在,苦于已经有了既往病史,不知道该不该,能不能再买保险了。对于此后者,笔者要说,亡羊补牢,有时未晚,正可谓有了“亡羊”的经历,才更深切的明白“补牢”的重要性!

得了病,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如何购买保险,正在病中,还想买保险,除非不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否则怎么能正常承保?但是既然没有如实告知,那么肯定也就为以后的正常理赔埋下了祸根,毕竟保险合同是需要双方都做到最大诚信的!鉴于此,还是老老实实的先治病,做个正向选择吧。

当然,对于既往病史,还是要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由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有可能加费,只要增加的费用还可以接受,就应该投保;有可能除外责任,就是因为既往病史引起的并发症不在理赔范围之内,这个结果要仔细考虑下,如果既往病史的时间过去不长,身体还未完全恢复,可以选择延期承保,也就是撤掉这次投保申请,好好调养身体,过个半年一载的再重新申请投保;最差的结果基本上就是拒保了,这时候,投保反而不是最重要的选择了,好好调养身体才是接下来要做的事情了。

保险知识,面对偿付能力不足 投保人“用脚投票”不可取


“偿付能力”这个极其专业的名词已经不再“高高在上”。投保人从对这个名词的一无所知,到眼下偶尔从嘴里蹦出,再到开始关心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实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进步。

揭开“偿付能力”的面纱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讨论“偿付能力”的人群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精算、风险控制、会计等部门。“传到民间”并被“民间”开始关注,则是缘于数年前保监会在一次内部会议上点了4家保险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并且被不少投保人理解为这些保险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

最近多家已上市的保险公司在半年报中披露,其偿付能力由于各种原因在过去半年中出现了大幅度下滑,再加上保监会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至此,投保人对“偿付能力”这个概念的又一次“集体误读”开始了。

拥有多年国内国外保险公司精算经验的生命人寿总精算师张远瀚于日前接受采访时详细解释了“偿付能力”的概念,以及投保人如何正确看待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

张远瀚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是说这家保险公司已经付不出账了,而是说明这家公司在抵御经营风险方面的能力减弱了。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在面临重大风险或者一定风险的情形下,能够保持继续支付的能力,并不是在正常经营状况下的继续支付能力。

“这是一个被很多投保人误解的问题,不少人把它理解为‘资不抵债’。其实在美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解释更接近于银行体系中的‘资本充足率’这一概念。”张远瀚称。

偿付能力减弱原因多

近年不少“新兴”保险公司发展速度大大提升,一年的保费收入甚至超过了部分老公司之前几年才能获得的规模。

偿付能力减弱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去年保险投资收益率达12.17%,为近年来最高水平。今年以来,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保险投资收益率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了下降。

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张远瀚称,作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来说,很少会出现愿意一次性把保险公司未来10年发展所需要的资本金一步到位。不过,他也表示,靠股东的继续投入只能解决一部分的问题,最关键的还是保险公司要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将自身公司的产品结构调整到一个能让公司有比较健康稳定发展的状况。

针对提出的“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投保人选择退保的方式是否可取”的问题,张远瀚表示,投保人必须清楚,偿付能力不足是反映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而非赔付能力,投保人选择退保自身也要承受损失,因为退保退回的只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保费,这和从银行取出存款差别很大,但是如果一家保险公司长期偿付能力不足,投保人就需要稍加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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