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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发生保险事故 如何确定保险受益人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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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一民居发生火灾,一家4口在火灾中丧生,分别为户主、户主的女儿、户主的女婿以及户主不到3岁的外孙。友邦保险接到报案后,经过确认,户主女儿、女婿和外孙三人为友邦保险的多年客户(被保险人),持有多份保单,友邦保险作出赔偿38万元的理赔决定。然而,保单上的受益人(户主、户主的女儿以及外孙三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全部遇难,理赔款项该交给谁呢?

假定不能确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先后顺序,那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将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

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序列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上述理赔案件,法律专家分析,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显示,假设最终司法机构不能认定死者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作为户主外孙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目前显示其外祖父母均已不在,将由何人继承仍然存疑。作为户主女婿的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仍健在的母亲继承;而作为户主女儿的遗产的保险金,目前显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世,因此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上继承关系只是基于现有掌握情况的分析,最终还需要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作为理赔依据。

此前社会上曾发生过因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最终多位继承人诉诸法律寻求解决的案子。据了解,遇难者家属办理死亡证,然后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后,友邦保险将根据继承权公证书确定领款人后进行支付。bx0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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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种指定对象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是任何人。

在人身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这一栏,即在投保人出险后,保险公司将会把保险金赔付给指定受益人,既可以指定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受益人是谁最能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一旦指定受益人,其他近亲属等法定受益人将与保单受益权无缘。而上述保险理赔案例中,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牵出家庭纠纷,这样的家庭矛盾在现实中经常上演。

鉴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投保人与亲属的关系在保险期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要明确指定受益人,并写明其姓名、与自己的关系,如果不是亲属,需要写上身份证号码,同时指定受益人也可依一定程序进行变更。

针对案例中王先生出现的此类事件,北京保监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人身险时,填写指定受益人应注意以下四点: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公司同意,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消费者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的,投保单位不得指定消费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更不能将投保单位作为受益人。

人身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在保险期间投保人与亲属的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金的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留给法定继承人。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案例

市民王先生之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保额4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三年后,王先生刚刚结婚不久却遭受意外,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在赔付40万元身故保险金时,王先生的母亲和妻子都声称是法定受益人,对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数额各不让步,最后只能上诉法院,法院判决二人平分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案例评析

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限的界定问题。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儿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益人,完全合乎情理。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给原来的受益人。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

保险知识,受益人该如何定义


案例:王某不幸于2002年9月25日因车祸死亡。王某生前于2001年7月28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一份。2002年4月16日,在同一个保险公司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一份,两份保险金合计34.9万元。

王某与妻子刘某结婚多年未生育,2002年8月,双方准备收养一弃婴为养女,但因王某车祸死亡没有办完收养手续,民政部门未登记。王某死后,其父母与妻子因其保险金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所购两份保险的生存受益人和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一人。王某父母只有王某一个儿子,王某生前与父母关系一直很好。王某的亲属认为:两份保险投保书中的指定受益人刘某的名字均不是王某亲笔填写,对投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是否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质疑,认为不是王某本人填写,应属无效,并要求把34.9万元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

对本案例中的保险金应该给谁,首先要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一、投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亲笔签名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王某,投保单是王某本人签字,指定受益人是妻子刘某,王某发生了保险事故死亡,那么刘某就应该得到这笔保险金。如果投保单没有经过王某签字,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特殊有效要件是:第一,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二,须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具备保险合同的一般要件,第三人订立保险合同才能有效。投保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书要求被保险人签名,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合同无效,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保险合同应恢复原状,退还保费,不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投保单的受益人有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是指定或法定受益人。受益人不需要本人填写,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在投保单上签字,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就可以得到保险金。如果王某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或者不是被保险人签字,王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投连险有身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费,投连险保险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死亡部分无效,投资部分有效。保险公司的退费和投资账户的盈余属于投保人的遗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条款规定退还保费投资账户盈利部分,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王某的父母和妻子都有继承权,刘某的孩子无继承权。

二、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在填写投保书时,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对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

本案例中,如果被保险人王某在投保书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受益人,这笔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王某的父母、妻子就可以得到一部分保险金。但是,其收养的孩子没有继承权,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如果王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则保险金只能属于刘某个人所有。

受益人,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


案例情况: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后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就这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专家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最后专家提醒各位消费者,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应加以重视,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投保时应该如何指定受益人?_保险知识


对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一般分为四種方式来确定:

(1)、对于未成家的年青人来说,其保险的受益人理所当然要安排他(她)的父母,也即万一不幸发生,把保障留給父母,借此代替自己尽孝心,报答养育之恩。

(2)、对于已经结婚成家但未养育小孩的保户来说,受益人的安排就要即考虑到自己的丈夫(妻子),又要考虑到父母,也既要考虑到爱心,有要考虑到孝心,可以把受益权平均分配給丈夫(妻子)和父母。如张某,男,30岁,投保平安鸿盛终身保险30000元,指定父母(都健在)和妻子三人为受益人,每人1万元。 

(3)、对于有小孩的保户来说,其受益人的安排就更要考虑周全,除了考虑丈夫(妻子)、父母外,还要考虑到小孩。万一有不幸事故发生,丈夫(妻子)的生活压力是最大的,即要一个人承担家庭的重担,又要抚育小孩,因此在安排受益人时,应把丈夫(妻子)放在首位,小孩放在第二位,父母放在第三位。比例可以为3:2:1。 

(4)、对于自己的小孩已经成家且父母责任基本上完成的保户来说,安排受益人时,应把老伴放在第一位,孩子放在第二位。目前,有不少的保险纠纷案例涉及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问题,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沒有安排好受益人。多为在受益人填写栏里写着"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甚至是沒有填写。当然发生纠纷,多半吃亏的还是保户这一方。指定受益人需要慎重而严肃的态度,不能打马虎眼,这既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为自己所爱的人着想。上述四種方式指定受益人是比较合情合理的,值得考虑。可以根据自己的實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受益人。

受益人,更改保险受益人,要注意细节


近年来,因“受益人”问题导致的保险纠纷屡见不鲜。如据报载,柳女士为自己购买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险,并将丈夫祝先生指定为身故受益人。去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6个月后,柳女士遇车祸身故。其父母与祝先生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按理说,既然柳女士生前已与祝先生分道扬镳,保单就该由其父母作主。遗憾的是,由于受益人依然写着祝先生的名字,保险公司只能把保险金赔付给后者。

因为《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都可成为受益人。因此,在指定受益人时,务必考虑清楚最合适的人选。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变化后,更要及时变更受益人。拿柳女士来说,假使与祝先生离婚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就不会令其父母抱憾了。当然,必须说明一点,变更受益人须在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事故发生前才可申请,且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只有后者在保单上批注,变更才有效。

来看一则事例:谢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险,被保险人是谢先生,受益人是其妻鲁女士。去年2月,谢先生因工伤意外身故。鲁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理赔款已被谢先生所在单位领取。原来,当时企业投保后,曾与保险公司签过协议,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件,由投保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对此,鲁女士当然不认同,经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最终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被认定无效,鲁女士获得了理赔。

****理财网网保险专家总结道:保险合同的原受益人为谢先生夫妇,但谢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附加协议,其实是变更了最终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所以,由于未经被保险人谢先生同意,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当属无效,也就不能“侵占”鲁女士的理赔金。

受益人,在香港保险中法定受益人和保单指定受益人如何区别


保单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说白了就是出事了谁去领钱。所以受益人的指定至关重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做好规划,一方面能避免保险金的继承纠纷,另一方面也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也可免征遗产税。

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金按照遗产法规定按继承顺序分配保险金。

法定受益人的3种情况:

1.保险中,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2.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

3.受益人放弃或丧失受益权,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规定。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第一顺序人健在将平均分配,如果第一顺序人不在或自愿放弃保险金才将由第二顺序人平均分配。

指定身故受益人是指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指定了保险金赔付人,未来发生保险理赔,保险赔款都将由指定受益人全部继承,或按照被保险人指定比例继承。

指定受益人可以是1位或1位以上,按照顺位排列1、2、3。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果第一顺位在世,那么第一顺位的人可以领取100%的身故保险金,如果第一顺位不在世的话,那么第二顺位的人则可以领取100%的身故保险金,以此类推。

同一顺位可以指定2位或2位以上作为受益人,每个人都事先约定好受益比例,各自领取受益份额。比如指定A和B同时作为受益人,一人50%。

指定身故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哪个好?

如果购买香港保险时无指定身故受益人那么保险赔付金视为遗产继承,而香港保险属地原则使得保险的理赔适用香港遗产继承法,因有别于内地,如果购买当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会造成后续的保险理赔金申请产生大量的繁杂手续,不利于保险理赔。所以建议大家购买保险时最好选择指定身故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如何设定?

首先单身人士建议将受益人设为父母,养儿一百岁常忧九十九。此时受益人设置为父母可用于老人的晚年生活补偿。

其次为已婚成家人士建议将受益人设为配偶或子女,此时保险金将作为夫妻或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补偿。

变更受益人,更改保险受益人不能口头说明


在十几年前,张老伯的爱人便不幸去世,但因儿子与女儿年幼,张老伯害怕给两个孩子找了后妈以后受虐待,便放弃了再寻找一个老伴的念头,一个人把一双儿女抚养成人。现在好不容易女儿出嫁了,儿子也成家了,但由于一直操劳,自己也落下了一身毛病。因太痛爱自己的儿子了,所以为了免除儿子的后顾之忧,他便给自己买了多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5万元,保单上载明了受益人就是自己的儿子。

不幸的是,在购买保险半年后,张老伯便遭到了儿媳妇的嫌弃,当然儿子也是应验了老话,有了媳妇忘了亲爹娘,对自己的爹也开始不冷不热。一气之下,原与儿子一同居住的张老伯,便搬到了女儿家去居住,幸好女儿还比较孝顺,对张老伯的饮食起居照顾得井井有条。2007年,张老伯的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他看着孝顺的女儿,想着大逆不道不孝顺的儿子,他作出一个决定,就是把自己保险单上的受益人由女儿取代其儿子,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他还叫来很多亲戚,在他们面前做了郑重宣布,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2008年8月,张老伯更是病情加重,到09年不幸病逝,于是,这几份保险的受益人便成了女儿与儿子争议的焦点。两人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都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的保险受益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儿子与女儿各执一词,两人为取得所有保险金,争得不可开交。但最终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还是赔付给了其儿子。

理由是,张老伯虽然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变更受益人让女儿取代其儿子只是在家人的面前做了宣布,虽有口头遗嘱,可他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当然也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手续,因而张老伯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是无效的,即使他的儿子在他身前再不孝顺,其儿子也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以上案例中,张老伯的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张老伯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按有关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在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归根到底,笔者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后,倘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变化,倘若想要变更受益人,就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只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会产生变更效力,否则,投保人再做其他努力(包括口头遗嘱)都是无效的,当然在法律上也是不会受到合法保护的。

保险知识,保险受益人该是谁?


潘赞名

2005年5月,陈先生投保了生死两全人寿保险,投保时,考虑自己大儿子家庭生活困难,便指定其为受益人。2009年初,陈先生患癌症住院,大儿子只是偶尔去医院看望父亲,而小儿子日夜在医院护理,陈先生知道自己不久于人世,考虑到小儿子对自己很孝顺,且尚未成家,就立下遗嘱指定保险受益人为小儿子。陈先生去世后,两个儿子为10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争议,大儿子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自己是父亲指定的唯一身故受益人,应当由自己来领取保险金;小儿子则认为父亲临终前已立遗嘱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自己才是合法的受益人。但保险公司却将保险金支付给了大儿子,小儿子不服,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对于保险合同争议,应当特别适用《保险法》。根据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同时,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陈先生遗嘱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符

《保险法》的规定,不能认定是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故小儿子请求保险金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受益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身亡 保险金如何给付


【编者按】1998年5月,赵甲为其母田某投保了终身寿险,经田某同意,受益人为赵甲本人。1999年9月,赵甲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煤气泄漏,赵甲与田某双双遇难。

事后,田某之子赵乙及赵甲的丈夫因保险金问题发生争议。赵乙认为,自己是田某亲生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赵甲丈夫主张,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自己有权继承。

评析

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和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究竟应向谁给付保险金,关键在于确定赵某与其母田氏的死亡顺序。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田氏年长于受益人赵某,故应认定她先于赵某死亡,赵某的受益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已转化为现实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赵某之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得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即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田氏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因为根据人身保险的理论,习惯上往往认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赵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利益投保之保险初衷。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人身保险合同不仅是对受益人的保障,也是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具有价值的资产,因此,被保险人享有处分权。死亡保险金不同于遗产,它不是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下来的财产的特定物质,而是在死亡事故发生后才得以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

(二)在继承法中对同时死亡的推定是基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相互继承关系,而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并不局限于继承关系。因此,不能套用继承法来解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之时的保险金给付问题。例如,美国1940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中“保险”部分规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来给付;人寿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皆死亡而不能证明为同时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受益人的死亡时间稍后于被保险人,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中不使用根据年龄或性别来确定谁先死亡的习惯法推定;因此,排除了继承法中上述有关推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类推适用。

建议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并且受益人在请求保险金时必须以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在请求保险金给付前死亡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失去效力,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权利,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共同灾难中同时死亡而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由其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来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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