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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城镇女职工安胎保胎住院费纳入医保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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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清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及入院指征的安胎保胎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在本地及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医院可直接联网结算,即时报销。

上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安胎(保胎)住院医疗费用问题的复函》指出,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三条“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参保人安胎(保胎)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5岁是女性生育年龄的分界点,超过35岁后妊娠,胎儿的出生缺陷风险大增。40岁之后,女性的生育能力已明显降低。其次,高龄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的发生概率。年龄超过35岁的孕妇更容易患有妊娠合并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等合并症。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需要安胎保胎的孕妇也会越来越多。

目前,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参保人安胎(保胎)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安胎保胎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

安胎保胎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报销范围后,将按病种分值结算办法纳入医院总控结算,各医疗机构应按诊疗常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岀院、入院指征,按病种结算办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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