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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启动

2020-09-21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8月2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陕西省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标志着我省省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启动,执行期从今年1月1日算起。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人员,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资料,均可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该细则适用于中央驻陕、省级驻西安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要求其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初次缴费费率,暂以一类行业费率0.2%为准。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除补缴欠缴费用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未办理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认定要求,在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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