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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专家分析消费心理 消费者容易忽略保险权益

2020-09-16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保险运营知识

作为一种独具保障功能的理财工具,人身保险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消费者在得到保障的同时,还享有很多权益,但是这些权益往往被消费者所忽略,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德安联的保险专家在此和大家聊聊这些实用的权益,帮助消费者用好它们。

宽限期:是指在每期保险费到期日之后,如果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尚未缴纳保险费,只要在此后的“宽限”时间内(一般是60天)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犹豫期:这个权益一般只适用于长期险,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仍然可以“无理由退货”,要求撤销,一般为签收保险单后10天之内。如果保险合同被撤销,保险公司将退还所有保险费。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不用担心时间久远就不能再申请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之内,都可以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人寿保险保险金的申请时效更是延长至事故发生之后的5年之内。

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根据统计,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没有特别指定,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保险金分配的纠纷。建议投保人明确指定受益人以及保险金分配的比例,确保保险金按照自己意愿分配。

保单贷款:如果暂时无法按时交费,可以申请借用保险合同本身的现金价值申请一笔保单贷款来交纳应交的保费,贷款期间保障内容不受影响;待经济好转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归还自动保费垫交所产生的贷款和利息就可以了。

保单复效:如果保险公司逾期没有收到应交的保险费,可能会造成保险合同中止,有些客户担心自己万一“健忘”而造成保单失效。其实,此“中止”非彼“终止”,只要在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补足应交保费和利息,就可申请保单复效。保单复效服务仅适用于长期险,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需重新核定风险和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需要体检。在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如两年之内没有复效,保单将彻底“死亡”。

减额缴清:保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可以折算成为保险费“自给自足”,保单持有人可以申请将保单现金价值折算成一次性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金额下调至与之对应的金额。保单持有人不需再支付保费,只是保障额度相应减少。

专家同时提醒大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切记与保险费收据等重要凭证一起妥善保管。如果不慎遗失,应当及时联络保险公司申请挂失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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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专家提醒:消费者无需重复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当前,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和产品日益丰富。但是,重庆保险专家提醒,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商业医疗保险重复投保并不能得到重复理赔,因此消费者重复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既不必要,也不划算。

重庆保险专家说,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等几种险种,是产生保险理赔纠纷较多的领域,因此消费者在投保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医疗风险主要是门诊医疗风险和住院医疗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住院医疗风险,因此消费者应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结束后要重新投保。但是,目前市场上多数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即投保人在年轻、健康时每年续保没有问题,一旦发生了赔付,则下一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就可能要求额外加收保费,甚至拒保。因此,在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时,消费者最好选择具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从而使自己在续保时处于主动地位。

二是最好选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主要依据发票,赔付金额一般要低于实际花费;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按照事前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支出,消费者可以把高出部分用于支付营养费、误工费、车船费、陪伴费和护理费,而且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的理赔一般不需要提供发票原件,手续简单,不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解析商业车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现在越来越多的东西跟商业相关联。车险也是如此,解析商业车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是生活在这个大家庭里我们有必要去学习下商业车险。我们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关于商业车险理赔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关于商业车险的问题出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呢?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了享受生活所以懂得商业车险是我们有必要懂得保险。

车险中的附加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等6个险种。保险行业协会此次就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机动车盗抢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也就是说,未来消费者可以单独购买上述两个险种。

自央视报道商业车险中存在“高保低赔”现象后,机动车辆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也被“点名”。对此,保监会日前表示将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涉及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商业车险条款、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车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方面。

消除不必要的误解此前炒得沸沸扬扬的“高保低赔”,正是误解的典型案例。财产保险的基本准则是填补损失,被保险人获得超过损失的利益被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人按保险(实际)价值与保额的关系,将保险分为足额、不足额和超额,并采取不同赔偿方式。车辆按重置价(重新购置新车价)投保,实质上是超额投保(实际价值低于重置价),保险人则将其视为足额保险。在超额或足额条件下,车辆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得以填补所有损失,但车辆全损时,因超额之故却只能获得实际价值的补偿。

有人认为这样不公平,谓之“高保低赔”,但《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这种场合下,保险人应退还超额部分的相应保费,如此就公平合理。否则,被保险人从超额保险中就获得了额外利益。车辆从购置之日起价值递减,若按递减后实际价值投保,便构成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视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保,故保险人按实际价值与重置价的比例赔偿。

完善车险条款目前,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诸多问题。以前一阵热议的“无责不赔”条款为例,方乐华表示,“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几乎都无责任,保险人通常按《保险法》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凭什么第三人全责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就可以不赔呢?被保险人应当获得赔偿的关键是其支付了保费,至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结果如何,与被保险人无关,保险人不能因为难以追偿而拒绝向被保险人赔偿。”

就是“无责不赔”条款,让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明明无责却要努力“抢”责任,处理事故的交警也心知肚明,违心将无责方认定为全责。“该条款的社会效应极差,污染了车险的诚信氛围。”方乐华如是说。

推进费率市场化进一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保监会此次调研的重要内容。某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表示,目前车险费率基本是固定的,但也会根据车主前一年违章和赔款次数进行调整,浮动最高不超过50%。此外,保险公司根据赔付情况,也会进行费率调整,一般要到保监会报备。

对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孙鸣岐建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应保持“长期合作”理念,一般说可以根据前五年的平均赔付率,来调整下一年费率,毕竟前一、两年的数据并不稳定,而从五年来看,相对公平合理。如果赔付率较低,可适当降低费率,这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长期客户。

不断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我国商业车险制度一些基础性问题的重要途径。需要从我国保险业实际出发,从社会关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稳步实施,扎实推进,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

据悉,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保监会将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随后以正式通知的形式下发,并要求保险公司对现行主要商业车险条款进行梳理和修订。

由于商业车险制度改革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保监会已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启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修订工作,抓紧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制订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并提出改进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流程的配套服务措施。

消费者,保险“分时消费”不划算


时下,“分时消费”日渐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眼下,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类短期意外保险产品,有些消费者也喜欢在节假日或搭乘交通工具出行前临时投保。对此,保险专家指出,从经济角度看,“分时消费”对保险来说并不划算。

重复投保短期险不如买长期险

眼下,保险公司虽然没有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分时消费”举措,但消费者却往往不自觉地扮演着“分时消费”者的角色:王先生是个体经营者,没有买过寿险,他在周末或黄金周时经常会和朋友驾车出游。每次出行前,他都会在网上投保一份短期旅游意外险,每次花费二三十元,买个安心。

刘先生是一个大型企业的业务经理,工作需要经常出差,是个名副其实的“空中飞人”,几乎每周都要乘机出行一次,而每次坐飞机,他都会花20元为自己买份“航空意外保险”,这样,一年出差下来便产生了两千多元的航意险保费。

保险专家认为,像王先生、刘先生这样的人,出行前临时购买保险,他们在自觉不自觉中,成为保险的“分时消费”者。

随着人们旅游消费的增加和自助游的兴起,游客对旅游保险的个性化需求越来越多,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短期的意外保险,为这些消费者提供了这些快餐式的消费产品。虽然保障高,保费低,但它的保障时间十分短暂。保险的短期消费是否很划算呢?

保险专家给“空中飞人”刘先生算了一笔账:假设他每次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20元保40万元,一年出行50次的话,买100次航意险就要2000元。

如果刘先生购买一年定期的航空意外险,花费100元(200元)的保费险,就可获得高达80万元(160万元)的航空意外险保障,保障范围一样,但保险期扩展到一年时间,保障额度也大大增加。还有一种方案,刘先生如果买一年期的综合意外保险,20万元的保额也只需400多元的保费,保障范围从单纯的航空意外,扩展到各类交通工具以及火灾、摔伤等多种意外,保障范围大大扩展。因此,保险专家认为,那种经常要重复投保某类短期险种的消费者,不防考虑投保长期性险种。

分时消费容易“漏保”

另外,保险的可保利益之一就是风险的不确定性,每个人都会面临不确定的风险。从表面上看来,在风险集中时买保险是明智的选择,但人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而且随时都可能发生:疾病、意外、死亡、伤残、收入减少、物价上涨、治病无钱、养老无着等等。

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首席核赔人吴泽辉认为,消费者保险的短期消费行为,容易产生“忘保”、“漏保”等现象。因此,他建议消费者最好买一些长期性险种同时附加一些意外险和医疗保险,在这个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买些针对性强短期消费的险种。

消费者,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心理因素


 1 . 保险消费者的需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产生了对保险消费的需求。保险消费活动不仅是为生存而接受保险服务的过程, 还是人类享受生活的乐趣, 从保险消费中获得精神满足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 人们对保险这一特殊商品的要求, 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其使用价值, 而且还要求它能赋予人们所希望的社会意义及满足精神方面的需求。具体来说, 消费者对保险需要的内容包括:

 (1 ) 保险的使用价值。保险商品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载体, 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即保险保障职能。如果没有可靠的经济实力做保障,再廉价的保险商品也不会被人们接受。

 (2 ) 从保险消费者的心理需要来看, 主要体现在“ 有灾补偿, 无灾解忧”,寻求一种心理上的解脱。如果说一个家庭或者一个企业将自己感到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嫁出去, 解除了心理上的一种忧虑, 那么就可以说是“ 如释重负”。

 当然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保险消费者的心理需要还表现在:

 ①提供良好服务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说, 保险是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服务, 人们关心的除了灾后能得到相应补偿外, 还希望在投保方案设计、防灾技术咨询、灾后及时赔付等方面得到满意的服务。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 保险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 已成为取得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手段。

 从保险营销的角度来看, 保险服务不应当成为保险商品以外的附加, 而应作为保险商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否则, 保险营销将会变得十分被动。

 ②满足审美的需要。比如说保险单不仅具有强有力的保险补偿价值, 而且在款式设计上应具有漂亮的外观、和谐的色彩等。

 ③保险商品要具有时代特征。即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观念的更新, 保险服务要不断地满足消费者对时代感的要求。保险企业就要注重对市场的调查研究, 及时捕捉信息, 不断开发设计出满足时代要求的险种。

 ④ 保险这一特殊商品还被人们赋予了特定的社会意义, 比如为许多优质产品投保产品质量及责任保险, 一方面是要将由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引发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另一方面由于自己的产品投保了产品质量及责任保险, 就预示着这种产品具有了不同于其他同类商品的属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具有吸引力。

 2 . 保险消费者的态度

 保险消费者之所以在购买保险单的过程中作出这样或那样的不同选择, 与其对保险所持态度密切相关。

 (1 ) 保险消费态度的基本构成。态度指人们对待人、事物、观念等社会现象赞成或反对的一种心理倾向。在保险消费中, 保险消费者的态度即客户在购买保单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通常以语言形式的意见,或非语言形式的动作作为自身的表现形态。保险消费者的态度同样是由认知、情感和行为三种组成因素构成的内在动态系统。认知成分是构成保险消费者态度的核心, 它表现为消费者态度的动力; 情感表现为消费者对各家保险企业的险种、品牌、信誉等喜欢或厌恶, 欣赏或反感的各种情感反应; 行为是消费者态度的外在显示, 它表现为消费者对某一保险品种采取的反应倾向, 其中包括表达态度的言语和非言语行为。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 如消费者向他人宣传某商品的优越性, 进行购买活动等。在消费者态度的构成要素中, 一般情况下, 认知、情感和行为的作用方向是相互协调一致的, 消费者态度表现为三者的统一。

 (2 ) 态度对购买行为的作用。在保险单的购买行为中, 消费者买不买、何时购买、买哪个公司的什么保单, 取决于多种因素, 其中态度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保险消费者购买行为是产生购买动机、形成购买意图、采取购买行动的连续过程。其中, 购买意图是导致实际购买的关键。而明确的购买意图来自对某个公司某个险种保险单的信心和积极态度。凡是对某个公司的实力、服务抱有好感或偏爱, 持肯定、赞赏、推崇态度的消费者, 在产生购买需要时, 自然首选这个公司某一险种的保单。相反, 若某一公司某一险种难以给消费者留下较好印象, 保险消费者就很难顾及。

 保险消费者的态度直接影响着购买决策。消费者对某一保单的态度实质是某种价值观念的系统反映。在诸多保单中, 那种处于优势或主导地位的保单,就容易引发消费者购买倾向。

 3 . 消费者的个性因素

 心理学理论告诉我们, 保险消费者表现出的各种不同的购买行为, 是消费者之间不同的个性心理特征的反映。人的个性是在生理素质的基础上, 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 通过社会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是先天因素与后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是一个人本质心理特征的反映。人的个性日常表现出来, 有充满自信的, 有缺乏主见的, 有好奇心强的, 有反应迟钝的, 有保守的, 有勇于创新的。

 不同个性的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很大差异。在接受新险种方面, 那些性格开朗、自信、大胆、勇于尝试、思想开放的消费者对自己并不熟悉的险种反应迅速, 喜欢依靠自己的判断来决策。相反, 那些思想保守、行为谨慎的消费者则害怕担风险, 在对某一险种没有切实把握之前往往心存疑虑, 不愿轻易接受。在购买保险单的现场, 活泼、开朗、自信的消费者, 在选择保单上表现得较为大胆, 容易成交, 即使作出了不十分妥当的选择也不会后悔。

 在购买行为发生时, 还有一个因素在起作用, 就是消费者希望购买与自己形象相符的保单。这就是消费者在消费领域表现出的自我形象意识。心理学家认为, 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 实际上是买进自己人格的延伸部分。绝大多数消费者喜欢那些能反映自己个性特征的商品, 保险消费也不例外。也就是说, 人们在消费保险时, 购买一张什么样的保单, 除了考虑其使用价值, 还要顾及“使我成为我想象或希望的那样的人” 以及“ 我希望他人如何看待我”, 因此,消费者对认为符合自我形象的保单, 一般会果断地购买。

消费者,消费者不需要重复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当前,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和产品日益丰富。但是,保险专家提醒,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商业医疗保险重复投保并不能得到重复理赔,因此消费者重复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既不必要,也不划算。

保险专家说,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等几种险种,是产生保险理赔纠纷较多的领域,因此消费者在投保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医疗风险主要是门诊医疗风险和住院医疗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住院医疗风险,因此消费者应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结束后要重新投保。但是,目前市场上多数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即投保人在年轻、健康时每年续保没有问题,一旦发生了赔付,则下一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就可能要求额外加收保费,甚至拒保。因此,在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时,消费者最好选择具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从而使自己在续保时处于主动地位。

二是最好选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主要依据发票,赔付金额一般要低于实际花费;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按照事前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支出,消费者可以把高出部分用于支付营养费、误工费、车船费、陪伴费和护理费,而且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的理赔一般不需要提供发票原件,手续简单,不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保险知识,消费者应留意保险责任


消费者购家财险有3大窍门保险专家:留意保险责任

当前,为了保障家庭财产安全,不少消费者开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但是,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留意保险责任,掌握以下几个窍门。

其一,超额投保家财险不能获得更多赔偿。

“家财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遵循补偿性原则,对于超额投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专家说,消费者在投保家财险时应事先和保险公司沟通,不要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最好的投保方法就是原值投保。

其二,不是所有家庭财产都可以投保家财险。保险专家说,家财险的保障范围函盖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及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而金银首饰以及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保险公司一般不提供保险保障;有的保险公司为家庭财产提供小额现金盗窃保险,但由于风险比较高,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也不会高。

其三,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没有犹豫期。因此,如果家庭里的大部分财产出现了变更,一定要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内容的变更,保费按天计算,多退少补;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特别是在自己不能确认保险责任的情况下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上门查勘定损。

“对于家财险,投保人有维护财产安全义务。”保险专家说,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投保人应采取有效施救措施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否则,保险公司会对因施救而产生的费用进行单独补偿。此外,投保人还应妥善保管所投保物品的原始发票,一旦出险,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供损失清单,由保险公司派专人现场核保定损,清点确认损失。

保险知识汇总,消费者投保的误区


拥有社保,就等于拥有全面保障?

由于人们认知有限,在选购保险的过程中常常会“误入歧途”,有些还是非常普遍、极具代表性的。以下就列举一个常见的、典型的误区,让我们在购保时学会甄别并尽量避免。

案例:徐小姐,某外企文员,收入不错,典型的年轻白领。常认为公司为我们购“四险一金”因此福利很好、保障也全面、生活已有足够的保障,无需再额外作无谓花费了!

点评:徐小姐的误区在于未能清晰地区分保障的功能!其实,社保作为国家福利性质的保障,其保障的范围一般由国家规定,因此社保有着“低费、低保、广覆盖”的明显特征,特别是在受保人年满60周岁以后更显特出。而商保的保障范围通常是由投保人、被保人与保险公司(或其营销代表)三方共同商定,所以,其保障的范围相当全面,也可以用“高费、高保、广覆盖”来形容,一般建议受保人在60周岁之前尽量通过商保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通过两者之间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社保能保障一个人的基本生活和低医疗水平而商保就能按不同的需求来进行保障,这样就可以保证一个人在遭遇不同困境时都可以得到相应且较高额的补偿。因此,两保在提供保障的同时又能补充对方的不足,故社保与商保之间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消费者,保险消费要按需出发,不能盲目跟风


黄金十月将至,又一轮消费热潮掀起。部分保险公司开始联手航空公司、旅行网开展合作,推出在线购买旅行意外险的促销活动,如额外获得航空里程积分与旅游抵用券等。

每逢节假日来临,购物、用餐、旅游、度假等,这些常态化的消费项目,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随着商家在商品营销与促销环节的不断创新,消费者获取商品及服务的方式也愈益丰富多样,诸如团购、积分、免费体验等招式层出不穷。

伴随着营销方式的不断出新,一个年轻又新兴的“消费族群”应势而生,他们洞悉市场上所有的折扣信息,了解不同商家的免费活动,还知道怎样获得性价比最高、最实惠的商品,这一族群被称作“精打细算族”。

****理财网网业内人士认为,千奇百怪的促销招式并不适用于保险产品的销售,原因在于,保险商品固有的专业化特性,使得消费者与保险商品之间在解决信息对称的问题上,往往存在天然的障碍。与此同时,消费者在接触保险时也往往心存疑虑,尤其遇上“促销”、“优惠”、“0元销售”等诱人字眼时,内心更会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为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尤其在消费热季更好地选购保险,****理财网网保险专家建议,保险消费要按需出发,不能盲目跟风。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优惠的价格、新颖的包装与诱人的礼品往往容易促成消费者“买椟还珠”的事实,一时忘记自己需要的是商品还是其赠品,以无形的产品形态存在的保险商品,更加需要消费者的冷静判断。

“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产品,保险满足的是人们对于风险保障与理财的需求,虽然不像一杯饮料与一件衣服那样看得见与摸得着,但它对于消费者而言,同样存在不同款式的选择。”中德安联人寿专家建议称,要充分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与家庭财务状况,按需出发是选购保险的前提。

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知度仍然较低。调查研究显示,近四成的人群对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知之甚少,保险理念的形成与保险知识的普及,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为增强客户对保险的切身体验与感知度,保险公司往往免费推出一些简易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主动让消费者接触与体验。事实上,这种让客户自主选择的推广方式对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很有帮助。中德安联人寿曾与新浪团购合作推出的“0元选购保险”活动,受到了很多年轻的网络消费群体的参与与关注,以团购形式推出的保险体验活动,最终吸引了近八千人的参与。

“只要证实是真实可靠的保险公司,送出的免费保险一定是真实可信的,假使客户在免费保险的理赔范围内出险,保险公司一定会依照承诺给予赔偿。”中德安联人寿专家认为,在促销旺季,消费者不必过于排斥免费保险赠送的机会,这样的促销手段,不失为消费者切身体验保险产品及其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好时机。

消费者,专家为您支招医疗险投保


不少投保人在投保医疗险时,因不清楚一些细则而导致发生事故时无法获得理赔。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和各项说明,及时与投保公司沟通,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障。

民寿人生保险规划师董君提醒投保人看清除外责任,例如有的医疗险规定怀孕、流产等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腰间椎盘突出症、视力矫正手术等不在理赔范围内。

选择有保证续保的医疗险。在保证续保期内,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上一年度发生理赔情况而拒绝续保,或因此而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从而可以避免出现“健康平时有保障、生病时反而失去保障”的尴尬。

保险公司的观望期。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保险大都规定了一个观望期,一般是在自合同生效日60天或90天内。在观望期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消费者的犹豫期。消费者在收到保单后10天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保户可以提出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条件退还全部保费。有的营销员在保单出来后,会让消费者先在回执上签字,等过了犹豫期之后,再将保单送到消费者手中。董君表示,出现这一情况后,消费者往往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很难全额退保。他提醒消费者,因为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定要在收到保单之后再签回执。

尽量选择整体计算费用给付的。许多医疗险都设立了分项责任的给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不负责赔偿。因此投保者最好还是选择能整体计算费用综合给付的,而不是按各个子项目分解报销或补贴的产品。(记者南婷)

保险知识,消费者的保险公司选择门道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各种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现身市场,其中既有国有保险公司,又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使得投保人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困惑,应该怎样选择保险公司呢?消费者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资产结构好。在保险业,能否上市或者能否整体上市是评价一家保险公司整体资产是否优良的标志之一。所谓"整体上市"是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基础上市,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实现了整体上市,就证明该公司整体结构良好。目前,内地不少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或者具备了上市条件。

偿付能力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2003年3月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送达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进行披露。

信用等级优。国际上有不少专门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的机构,如美国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等,它们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可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信用等级的一个参考。

管理效率高。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与低,决定着该公司的兴衰存亡。管理效率可从公司产品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号召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策能力、公司应变能力、公司凝聚能力等方面衡量。

服务质量好。保险与其他商品不同,不是一次性消费,保险合同生效的几十年间,保户经常就多方面的事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如缴费、生存金领取、地址变更、理赔等。保险客户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上帝,享受上帝待遇,开开心心接受保险的关怀,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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