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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消费者不需要重复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2020-10-10
保险需要规划 投保险财产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当前,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和产品日益丰富。但是,保险专家提醒,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商业医疗保险重复投保并不能得到重复理赔,因此消费者重复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既不必要,也不划算。

保险专家说,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等几种险种,是产生保险理赔纠纷较多的领域,因此消费者在投保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医疗风险主要是门诊医疗风险和住院医疗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住院医疗风险,因此消费者应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结束后要重新投保。但是,目前市场上多数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即投保人在年轻、健康时每年续保没有问题,一旦发生了赔付,则下一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就可能要求额外加收保费,甚至拒保。因此,在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时,消费者最好选择具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从而使自己在续保时处于主动地位。

二是最好选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主要依据发票,赔付金额一般要低于实际花费;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按照事前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支出,消费者可以把高出部分用于支付营养费、误工费、车船费、陪伴费和护理费,而且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的理赔一般不需要提供发票原件,手续简单,不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相关知识

消费者,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技巧


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技巧

近年来,消费者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但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和产品较多,又是产生保险理赔纠纷较多的领域。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保险专家说,医疗风险主要是门诊医疗风险和住院医疗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住院医疗风险,因此消费者应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结束后要重新投保。但是,目前市场上多数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即投保人在年轻、健康时每年续保没有问题,一旦发生了赔付,则下一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就可能要求额外加收保费,甚至拒保。因此,在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时,消费者最好选择具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从而使自己在续保时处于主动地位。

其二,最好选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保险专家说,费用型医疗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主要依据发票,赔付金额一般要低于实际花费;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按照事前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支出,消费者可以把高出部分用于支付营养费、误工费、车船费、陪伴费和护理费,而且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的理赔一般不需要提供发票原件,手续简单,不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其三,医疗保险有投保年龄限制。对于商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对最低投保年龄有不同规定,一般由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而最高的投保年龄限制却大致相同,一般不能超过65周岁。

消费者,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谨记三诀窍


近年来,消费者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但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和产品较多,又是产生保险理赔纠纷较多的领域。****理财网网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重庆保险专家说,医疗风险主要是门诊医疗风险和住院医疗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住院医疗风险,因此消费者应优先投保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结束后要重新投保。但是,目前市场上多数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即投保人在年轻、健康时每年续保没有问题,一旦发生了赔付,则下一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就可能要求额外加收保费,甚至拒保。因此,在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时,消费者最好选择具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从而使自己在续保时处于主动地位。

第二,最好选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理财网网保险专家说,费用型医疗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主要依据发票,赔付金额一般要低于实际花费;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按照事前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支出,消费者可以把高出部分用于支付营养费、误工费、车船费、陪伴费和护理费,而且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的理赔一般不需要提供发票原件,手续简单,不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第三,医疗保险有投保年龄限制。对于商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对最低投保年龄有不同规定,一般由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而最高的投保年龄限制却大致相同,一般不能超过65周岁。

消费者,保险“分时消费”不划算


时下,“分时消费”日渐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眼下,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类短期意外保险产品,有些消费者也喜欢在节假日或搭乘交通工具出行前临时投保。对此,保险专家指出,从经济角度看,“分时消费”对保险来说并不划算。

重复投保短期险不如买长期险

眼下,保险公司虽然没有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分时消费”举措,但消费者却往往不自觉地扮演着“分时消费”者的角色:王先生是个体经营者,没有买过寿险,他在周末或黄金周时经常会和朋友驾车出游。每次出行前,他都会在网上投保一份短期旅游意外险,每次花费二三十元,买个安心。

刘先生是一个大型企业的业务经理,工作需要经常出差,是个名副其实的“空中飞人”,几乎每周都要乘机出行一次,而每次坐飞机,他都会花20元为自己买份“航空意外保险”,这样,一年出差下来便产生了两千多元的航意险保费。

保险专家认为,像王先生、刘先生这样的人,出行前临时购买保险,他们在自觉不自觉中,成为保险的“分时消费”者。

随着人们旅游消费的增加和自助游的兴起,游客对旅游保险的个性化需求越来越多,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短期的意外保险,为这些消费者提供了这些快餐式的消费产品。虽然保障高,保费低,但它的保障时间十分短暂。保险的短期消费是否很划算呢?

保险专家给“空中飞人”刘先生算了一笔账:假设他每次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20元保40万元,一年出行50次的话,买100次航意险就要2000元。

如果刘先生购买一年定期的航空意外险,花费100元(200元)的保费险,就可获得高达80万元(160万元)的航空意外险保障,保障范围一样,但保险期扩展到一年时间,保障额度也大大增加。还有一种方案,刘先生如果买一年期的综合意外保险,20万元的保额也只需400多元的保费,保障范围从单纯的航空意外,扩展到各类交通工具以及火灾、摔伤等多种意外,保障范围大大扩展。因此,保险专家认为,那种经常要重复投保某类短期险种的消费者,不防考虑投保长期性险种。

分时消费容易“漏保”

另外,保险的可保利益之一就是风险的不确定性,每个人都会面临不确定的风险。从表面上看来,在风险集中时买保险是明智的选择,但人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而且随时都可能发生:疾病、意外、死亡、伤残、收入减少、物价上涨、治病无钱、养老无着等等。

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首席核赔人吴泽辉认为,消费者保险的短期消费行为,容易产生“忘保”、“漏保”等现象。因此,他建议消费者最好买一些长期性险种同时附加一些意外险和医疗保险,在这个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买些针对性强短期消费的险种。

解析商业车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现在越来越多的东西跟商业相关联。车险也是如此,解析商业车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是生活在这个大家庭里我们有必要去学习下商业车险。我们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关于商业车险理赔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关于商业车险的问题出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呢?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了享受生活所以懂得商业车险是我们有必要懂得保险。

车险中的附加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等6个险种。保险行业协会此次就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机动车盗抢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也就是说,未来消费者可以单独购买上述两个险种。

自央视报道商业车险中存在“高保低赔”现象后,机动车辆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也被“点名”。对此,保监会日前表示将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涉及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商业车险条款、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车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方面。

消除不必要的误解此前炒得沸沸扬扬的“高保低赔”,正是误解的典型案例。财产保险的基本准则是填补损失,被保险人获得超过损失的利益被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人按保险(实际)价值与保额的关系,将保险分为足额、不足额和超额,并采取不同赔偿方式。车辆按重置价(重新购置新车价)投保,实质上是超额投保(实际价值低于重置价),保险人则将其视为足额保险。在超额或足额条件下,车辆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得以填补所有损失,但车辆全损时,因超额之故却只能获得实际价值的补偿。

有人认为这样不公平,谓之“高保低赔”,但《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这种场合下,保险人应退还超额部分的相应保费,如此就公平合理。否则,被保险人从超额保险中就获得了额外利益。车辆从购置之日起价值递减,若按递减后实际价值投保,便构成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视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保,故保险人按实际价值与重置价的比例赔偿。

完善车险条款目前,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诸多问题。以前一阵热议的“无责不赔”条款为例,方乐华表示,“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几乎都无责任,保险人通常按《保险法》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凭什么第三人全责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就可以不赔呢?被保险人应当获得赔偿的关键是其支付了保费,至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结果如何,与被保险人无关,保险人不能因为难以追偿而拒绝向被保险人赔偿。”

就是“无责不赔”条款,让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明明无责却要努力“抢”责任,处理事故的交警也心知肚明,违心将无责方认定为全责。“该条款的社会效应极差,污染了车险的诚信氛围。”方乐华如是说。

推进费率市场化进一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保监会此次调研的重要内容。某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表示,目前车险费率基本是固定的,但也会根据车主前一年违章和赔款次数进行调整,浮动最高不超过50%。此外,保险公司根据赔付情况,也会进行费率调整,一般要到保监会报备。

对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孙鸣岐建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应保持“长期合作”理念,一般说可以根据前五年的平均赔付率,来调整下一年费率,毕竟前一、两年的数据并不稳定,而从五年来看,相对公平合理。如果赔付率较低,可适当降低费率,这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长期客户。

不断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我国商业车险制度一些基础性问题的重要途径。需要从我国保险业实际出发,从社会关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稳步实施,扎实推进,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

据悉,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保监会将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随后以正式通知的形式下发,并要求保险公司对现行主要商业车险条款进行梳理和修订。

由于商业车险制度改革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保监会已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启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修订工作,抓紧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制订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并提出改进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流程的配套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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