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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分类的完整说明

2020-09-14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保险规划风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三)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分出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接受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三)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实务中,可能是多个保险人分别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保险人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份保险合同。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四)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相关知识

保险人,保险的分类(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 一 ) 原 保 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二 ) 再 保 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 三 ) 重 复 保 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四) 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共同保险是直接保险的一种,因此,共同保险人在联合承担保险责任以后,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再保险,与再保险人建立起再保险关系。虽然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都有分散风险的功效,都是保险人限制自身保险责任的一种措施,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担。

被保险人,保险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保险分为若干类型。保险的分类标准很多、不同的学者、不同的教科书有不同的分法。这里主要使用以下五个标准: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实施的形式;业务承保方式;盈利与否。

一、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

在每一个大类下,又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类。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有海上保险、火险、运输险、工程险等等;在人身保险中,有人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在责任保险中,有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1 .财产保险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广义的财产险包括有形财产险和无形财产险。

2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幢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个人保险与商务保险

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商务保险。

1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2 .商务保险是以工厂、商店等经营单位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三、强制保险与目回保险

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它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

2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向而实现的保险。

四、原保险与再保险

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1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2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根据是否盈利的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1 .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2 .社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保险综合说明


目录:

1.保险性质

2.保险功能

3.保险合同

4.合同成立与生效

5.条款通俗化

6.保险影响

保险性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一是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社会保险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

二是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

保险

三是从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则来看,商业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人身保险,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 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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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健康保险的分类


随着城市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的比重上升,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得到激发。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健康保险按保障范围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产品,重大疾病保险是其主要类别。根据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闹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这6项疾病。

医疗保险是指以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产品,包括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和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其中,门急诊医疗保险费用一般较小、发生频率较高,国内保险公司很少对个人提供此类产品,一般此产品仅以团体作为销售对象。

失能保险又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产品。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无法工作,以致失去原来全部或者部分的收入。这种收入损失时间可能较长,也可能较短,失能保险可以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方式,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导致需要护理行为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产品。长期护理保险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的产品,被保险人不能独立完成下述6项或者其中几项活动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用餐、沐浴、穿衣、如厕、移动、服药。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没有上述6种情况,但患老年痴呆症或精神疾病也可以申请给付。

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多种保险产品可供不同需求的人群选择,投保人没有太大限制。人们在选择商业健康保险时,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收入情况、家庭状况、年龄及身体状况等因素对风险进行客观评判,购买最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

目前,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比较普遍,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通常在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有售。此外,财产保险公司只能销售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短期健康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常常简称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医疗费用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各种不同的健康保险产品所保障的费用一般是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组合。

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分类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原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一般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人的免责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杀是否构成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保险界的意见曾不统一。有的主张应一概作为免责事由, 原因是不是非本意的, 而是人为的、故意造成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不论出于什么动机, 都应该反对。有的主张应对自杀的动机及时间作具体分析, 不能完全加以否定。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属及受益人的利益, 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给付保险金。因为, 第一, 保险条款将故意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防止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骗取保险金, 滋生道德危险。但是, 自杀是一种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自杀造成的死亡已经统计进整个的死亡率中, 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已经包含有自杀的因素, 由它而造成的赔付金额因素已经摊到全体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中, 因而对保险人不会造成损失, 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算, 除了防止道德危险外, 没有必要把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第二, 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 如果对发生的自杀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不给付保险金, 势必影响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生活。

 本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2 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2 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这样一方面防止发生道德危险, 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首先, 把自杀的免责事由在时间上限制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2 年内。在这一免赔期限内的所有自杀, 保险人都不负给付责任; 超过这一期限后的自杀, 保险人都应负给付责任。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复效2 年之内自杀的, 保险人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之所以把自杀的除外责任时间限制在2 年以外, 这是因为, 在正常情况下, 很难想像一个人有可能在2 年以前预谋自杀, 并于2 年以后付诸实现, 即使在2年前有过这种企图, 届时也不至于轻生。为此, 条款规定2 年后的自杀作为保险责任, 对此, 保险公司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这样,既能适当防止道德危险用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又能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不致因亲人自杀而不能正常生活。其次, 对自杀的性质作了限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致其自身或残或死亡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也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不过,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中, 不适用意外伤害, 在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合同中, 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责任。

 此外, 与自杀相对应的是他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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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的概述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由此形成的保险的特征是(互助性)。

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该条件的含义是指(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的可能性主要在于(保险费的收取和给付具有时间差)。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海上保险)。

再保险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保险保障活动进行中,要求大量风险的集合条件,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的要求是(运用大数法则原理)。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人身保险是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与条件下,协商约定后确定.其原因是(人的生命价值难用货币来计价)。

体现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地位的重要指标(保险深度)。

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是(法定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是(财产保险)。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定义此保险概念的角度是:(经济角度)。

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适度原则强调的“适度性”针对的对象是:(整体保险业务)。

以各种信用行为保险标的保险是(信用保险)。

在社会保险中,投机风险是大量存在的,如(期货市场上交易原油的风险)等。

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是保险风险集合与分散的前提条件之一。同质风险的含义是(风险单位在种类、性能、品质、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损失)。

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性原则的含义是指(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适应)。

根据保险的特征,保险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储蓄与保险都具有以现在的积累解决以后问题的特点,但是与保险不同的是,储蓄的受益期限是(本息返还期)。

从保险的科学性角度看,保险费率厘定和保险准备金提取的依据是(科学的数理计算)。

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用于抵补保险赔付金额和相关费用后,不能获得较高的营业利润,这种保费厘定体现的原则是(合理性原则)。

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适度性原则所强调的“适度性”针对的对象是(整体保险业务)。

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稳定性原则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相对而言的,弹性原则----(长期内)。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被成为(重复保险)。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的划分标准是(实施方式)。

根据自愿保险的含义,对于投保人而言,其“自愿性”主要体现在(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和向谁投保,也可自由选择保险范围)。

依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共同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

2008年,我国保险从业人务达322.8万人,为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体现了保险的(社会保障管理功能)。

社会保障形式的后备基金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消费基金)。

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从而发挥保险金融中介的作用,这一作用所体现的保险功能是(资金融通功能)。

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

最早有关保险的法规(《汉谟拉比法典》)。

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保险是(海上保险)。

专门以会员及其配偶的死亡、年老、疾病等作为提供金钱救济的重心的相互制度(基尔特制度)。

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普及程度,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常用指标是(保险密度)。

(埃德蒙.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此生命表是按(年龄分类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

从保险的历史看,最早发现保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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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追偿(二):保险人的权利(上)


 一、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1 . 保险人必须首先赔付承保损失

 保险人要取得代位追偿权必须首先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这就是说, 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合同项下全部应付保险赔款之后, 才能行使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的权利。在一个英国案例中, 原告驾驶被保险人的别克牌轿车, 由于疏忽造成了这辆别克牌轿车和一辆同路行驶的罗尔斯罗依斯轿车的损坏。罗尔斯罗依斯车主要求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最初拒绝了应该为被保险人承担保单项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期间, 原告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自己修好了别克牌轿车, 并且作为修车人起诉保险人, 要求从保险人处取得了修理费, 保险人反过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反诉原告, 要求原告作为过失方对这次事故中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 原告抗辩说保险人只有在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才能取得代替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上诉法院判定原告胜诉。上诉法官斯克拉顿指出“: 如果你拥有一辆汽车、发生一次事故、拥有一张保单、支付一次保费, 我看不出在保险人满足了保单项下的全部赔偿请求, 并赔付了用这一次保费、为这一辆汽车、所购买的与这一次事故相关的保险金之前, 能够取得代位追偿权。”不过,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与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不同。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础, 保险人只有首先补偿了被保险人才能取得本来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但是, 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按照保单中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利就已经存在了。保险人能否行使这种权利既取决于规定事件的发生, 也取决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利的保护。因此, 保险合同签订时的代位追偿权仅仅是一种或然的代位追偿权。

 2 . 保险人不能是志愿赔付

 按照衡平法上的原则, 一个人志愿履行偿付他人债务的义务, 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人本来是依据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赔付被保险人的, 如果存在第三者责任方, 保险人也必须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 这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法律强制。不过,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承保的范围,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他将不能对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一方行使代位追偿权; 因为保险人是志愿履行了赔付义务, 无权享有代位追偿权。 就合同代位而言,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人是通过权利转让的方式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方起诉的权利。大多数保单都规定保险人对其所赔付的保单项下、由于第三者责任方所造成的损失, 在其赔付范围内拥有代位追偿权。如果保险人的赔付不属于保单项下应该赔付的损失, 换句话说保险人赔付了承保范围以外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方就可能会以保险人根据权利转让规定不拥有代位追偿权作为抗辩。这实际上还是把保险人放在了志愿赔付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常常不再理会责任方, 此时, 如果第三者责任方抗辩成功, 他就会借机逃避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保险人这样丧失代位追偿权, 致害责任方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显然是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在保险诉讼中, 对第三者责任方以“ 志愿赔付”或“ 不属于承保范围”对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进行抗辩主张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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