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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集装箱保险(四)

2020-08-28
保险规划的四个阶段 单身四十岁保险规划 一家四口保险规划

 四、集装箱运输货物保险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和仓至仓原则,海运货物保险条款适用于集装箱运输货物保险。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ICC1982(A)、(B)和(C)条款均适用于集装箱运输货物保险。

 (一)集装箱运输货物的风险

 集装箱运输提高了装卸效率,减少了货物运输途中的大量风险,但也带来了一些特有的风险。常见的集装箱运输货物风险有以下几种:

 1.集装箱货物的湿损

 集装箱货物的损失之一是包括雨水、海水侵入导致集装箱货物的湿损。其原因主要是集装箱的箱体结构不够水密所造成的。因此,在使用集装箱之前,应当严格检查集装箱的水密状况,包括集装箱的门缝、集装箱的顶部、底部和集装箱的开关设备是否完好。

 2.因撞击而造成货物的损坏

 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难免受到各种撞击。由于集装箱本身对外部压力没有缓冲能力,集装箱内装货物常常会因撞击而发生损坏。为此,应当对集装箱内装货物进行合理的包装和适当的积载,保证集装箱内装货物保持适当的缓冲能力。

 3.集装箱货物的汗损

 与和普通货物的船舱汗湿一样,当集装箱气温上升,集装箱内部的水分就会变成蒸汽,循环于集装箱内,导致货物汗损。同样,如果集装箱内气温下降,蒸汽就会再变成水滴,从而造成内装货物的汗损。另外,集装箱积载中使用的材料所含的水分,也会在集装箱内部形成湿气,引起汗损。

 4.集装箱货物的污损或串味

 因同一集装箱内部混装了不能相容的货物时或未将集装箱内部残留的污物彻底清扫干净就装载了货物时,往往会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污损或串味。

 5.因特种集装箱温度的变化而引起的货损

 如冷冻或冷藏集装箱上的制冷机发生故障,常常导致货物损坏。

 6.偷窃、提货不着

 集装箱运输同样存在着偷窃、提货不着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由集装箱作业区未能保持安全的管理体制引起的。

 (二)集装箱货物保险

 1.一切险(AllRisks)和ICC1982(A)承保集装箱运输货物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承保外来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ICC1982(A)承保的风险与一切险基本一致。因此,一切险和ICC1982(A)承保的风险基本覆盖了集装箱运输中经常发生的风险。

 2.进口集装箱运输货物保险特别条款

 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货物保险的需要,1982年8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别通过了该条款。该条款可以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一并使用。该条款的内容如下:

 (1)保险责任

 ①进口集装箱运输货物保险责任按原运输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②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③如果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货物仍需继续转运至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2)特别除外责任

 ①凡因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但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损失,不属保险责任;

 ②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的义务

 ①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装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发现箱体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持原状,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人进行联合检验;

 ②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少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三)装于甲板上的集装箱

 在集装箱船舶或改制的集装箱船舶的甲板上装载集装箱是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并不因集装箱装于甲板而构成对于货方的违约行为。

 集装箱装载于甲板上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浪击落海。ICC1982(A)和(B)承保此项风险。中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则不承保此项风险,只有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险才可承保。

精选阅读

货物,保险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四)


3) FAS

FAS 是装运港船边交货, 在这个术语下, 卖方要将货物运至启运港船边交货, 交货后货物的风险也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同时保险利益也相应转移。因此, 货物运送到船边之前的运输过程应由卖方办理保险, 而货物在船边交付买方之后, 由于只有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因而只能由买方来对此后的运输风险投保。

4) FOB, CFR 与 FCA, CPT

FOB 与 CFR 这两种术语都只适用于海上运输, FOB 是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 是成本加运费。在这两种贸易条件下,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保险利益也同时转移。按照惯例, 这两种术语都是由买方办理保险,这样如果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遇到事故遭遇损失, 由于买方当时还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买方无法就损失索赔。虽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是“仓至仓” , 即货物从运离卖方仓库起一直到运到买方仓库为止, 但根据保险利益原则, 买方所投保的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才生效的, 所以, 货物从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另行投保。

FCA 是货交承运人, CPT 是运费付至??, 这两个术语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FCA类似于 FOB, CPT 类似于 CFR, 只不过风险转移的界限由装运港越过船舷变为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接管时。同样, 在货物由承运人接管之前的风险和保险利益都由卖方承担, 货物在承运人接管之后的风险和保险利益由买方承担。虽然根据惯例, 这两种术语也是由买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但买方投保的保险只能就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进行索赔,对于之前的损失, 要想得到保障, 买方须另行投保内陆运输保险。

5) CIF 与 CIP

CIF 是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IP 是运费、保险费付至??, 这两种术语分别和 FOB、CFR 和 FCA、CPT 的风险转移相同。CIF 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和保险利益就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CIP 是从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风险和保险利益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此时, 由于在这两个术语项下, 是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然后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或交给承运人后, 卖方就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因此, 货物从运出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船舷将货交给承运人接管之前的这段运输途中, 如果发生损失, 卖方不但可凭保单索赔, 买方也可以凭背书转让而得到的保单向保险人索赔, 也就是说, 在这两种术语项下, 买方享有按“仓至仓”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货物,货物运输保险的办理指南


货物运输保险简单来说其实就是为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投保的一种保险。关于这类的保险我们已经用了很多篇幅介绍过了,如果想要知道关于更多货运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若一张投保单投保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时,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必要时,填写投保清单,同时填写保险金额总计。

第五、费率厘定

保险公司将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根据承载货物的船舶;根据承保货物的装载与包装情况;根据承保货物航程及起运港(地)及目的港(地)的管理情况;根据市场的竞争等各类情况制定费率。

第六、免赔条件

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包装、船舶、港口的管理好坏,设定免赔率。

第七、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上条件缮制保单,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出具保单给投保人。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货物运输根据信用证进行安排,保险公司将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保单。

第八、如全年有多次货物运输,且保险都准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可以选择采用方便的预约保险方式,即采用合同方式将全年的货物运输全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当然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减少的保险公司的展业等费用成本,比较单独出单还能获得更为优惠的保险费率。

货物,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介绍


每到年末,永远都是人们大肆购物的时候,各位商家们往往会在年底放出各种噱头来吸引着顾客们买买买。最最典型的就是马云爸爸的“双十一”、“双十二”购物狂欢节了。但是在这样背景下的灾祸也不能小看。满心期待接快递,快递却在来的路上发生意外了哭的不仅仅是你了,可怜的快递公司和卖家还得赔,早知如此还不如买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呢!

那么,什么是货物运输保险呢?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该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C.I.C.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来分,有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某些特殊商品, 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以上八种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

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分类

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货运险别

进出口货运险CIC条款按承保保险责任的大小,又可分为若干种不同的险别,具体分类如下:

1、海运条款:

平安险(FPA)、水渍险(WPA)、一切险(ALL RISKS)

2、陆运条款:

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3、航空条款:

空运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空运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4、邮包条款:

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

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

5、 海运冷藏条款:

海运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海运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保险条款没有险别大小的分类。

如何索赔?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出口货运险,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单上注明的国外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货损检验;对进口货运险,被保险人可直接向受损货物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分报案和申请检验。

索赔时须提供哪些单证?

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检验报告、损失证明、索赔清单及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单证或文件。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上运输工具(越过船舷)起开始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散装货物一般以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港仓库或储存场地时终止)。

货物,货物运输保险问题小总汇


货物运输保险我们已经做了不少文章,有很多读者朋友们在看完我们关于货物运输保险之后提出了很多小疑问小问题,各种五花八门的问题都有呀!小编也是大开眼界。不过,关于货运险确实是有很多的细小的问题需要给大家解释,在此我们举几个大家问的最多问题来让大家更多的了解这份保险吧!

1、货运险保单能背书吗?怎样背书?

答:可以的。

背书时盖被保人章并签名就可以。如果被保人是收货人也可以不用背书转让,因为货物到了目的地之后,货权会自动发生转让。

2、同一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目的地,两份提单,可否出一张保单?

答:可以的,同一运输路线,同一被保险人,同一运输工具只出一张保单即可。

3、做信用证的如何办理货运险?如何确定被保人?为什么有些被保人是“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BANK”?

答:如果是做信用证的,除了提供提单、商业发票外,还需提供信用证上有关保险的条款。

信用证如果对被保人有要求,保险单会按信用证条款来做,如果没有要求,一般开证申请人或信用证受益人作为被保险人。

“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 BANK”,这些都是信用证要求,是指定被保险人的意思。

4、货运保险分哪些种类?一般是投保哪个险种?

答:分平安险(不是指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水渍险、一切险和协会ICC(C)条款、协会ICC(B)条款、协会ICC(A)。A条款相当于一切险;B条款相当于水渍险;C条款相当于平安险。

现在一般都是投一切险或ICC(A)条款。

5、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何时终止?

答:一、出口货物运输险: 1.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2.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二、对进口货物运输险:自被保险货物运上运输工具(越过船舷)起开始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散装货物一般以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港仓库或储存场地时终止)。

货物,货物运输投保细节须谨记


很多人在为我们的货物投保的时候往往会粗心大意,忽略细节,专业人士提醒,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有些细节是特别值得投保人注意的。

在明确投保货物的投保金额,并根据货运价格、货物性质、包装特点、航线等确定投保险别后,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货物的有关单证以及检验证明,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请注意以下几点:

1.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接受投保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详实、清楚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

2.被保险人栏目要按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称谓的全称填写。因为保险是否有效,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直接有关。买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责任从货物装上船才开始;反之,卖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自保单载明起运地运出时开始。

3.货物名称应填写具体名称,一般不要笼统填写。标记,应与提单上所载的标记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相同。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及数量都写清楚。

4.保险金额,一般按照发票金额10%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不得超过3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可按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运费投保。

5.运输工具,如是轮船运输,应写明船名,需转运的也要写明确;如是火车、汽车或航空运输的,仅写明火车、汽车牌号或空运(或航班号)即可。联运的最好写明联运方式。

6.开航日期,有确切日期,要填写具体日期;无确切日期则填上约于X月X日。

7.提单或运单号码,航程或路程应按实际填写。

8.承保险别,要将需要投保的险别明确填写清楚,如有附加险别或与保险人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也要在此栏注明。

9.货运险投保日期,应在船舶开航或运输工具开行之前。

货运险提示:我们在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投保的险别、币值与其他条件必须与销售合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一致;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否则在发生损失后发现与货运险投保单所填情况不符,将影响保险人及时、准确的理赔。对于特殊的货物,投保人要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货物的有关单证(如发票、提单复印件)及必须的检验证书。

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有什么样的特点


要知道,现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各种消息传播当属网络最快。现如今,电商的出现恰恰就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产物。人们已经逐渐开始在网上做广告赚钱,同时也会在网上搜寻本地买不到的东西购买,从而达到了一种“天下事物我所有”的状态。当然如果要购买国外的东西风险还是比国内要大的多,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类保险有些什么样的特点呢?

货物运输保险险种特点

一、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三、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四、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五、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六、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七、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八、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货物,海上保险的种类(一)


 一、海上保险的分类方法

 海上保险的分类, 是建立在前述一般保险分类的基础上, 根据实际需要, 采用具体的分类标准所作出的进一步的划分。但是, 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或标准, 最终都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上。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和依据。因此, 建立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的有关保险原则, 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其他规定, 都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分类的依据。究竟采用什么样的划分依据, 即划分时所依据的事物的性质, 则主要取决于实践的需要。当然, 这种需要本身也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变化。只要我们在分类时采取的依据是海上保险的本质规定, 由此作出的分类就能够帮助我们明确海上保险反映的具体内容, 为我们发现各类海上保险的内部联系及其规律提供条件和可能。

 二、海上保险的种类

 目前, 国际保险市场上经常采用下列三种划分标准, 对海上保险进行分类。

 (一) 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划分

 海上保险的种类, 按其承保标的的不同, 可以划分为下列六种:

 1. 运输货物保险(Ca rgo Insurance)

 运输货物保险是指以各种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承保的货物一般为进出口货物, 也包括非贸易货物, 如援助物资、展览品、现钞、艺术品、各种资料、私人行李或用具等。货物的运输方式有海运、陆运和空运之分, 与此相适应, 货物保险可以分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以及邮包运输保险等。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一般按航程保险方式投保, 有以下四种形式:

 (1 ) 船名已定保险。这种保险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经常采用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适用于载货船舶已定, 投保人应将其船名和开航的大致日期等情况告知保险人。这种保险只承保指定的货物交由指定的船舶, 在指定的航次上运输的风险。

 (2 ) 船名未定保险。这种保险是进口货物的买方经常采用的一种保险, 其特点是载货的船舶名称及开航日期在投保时, 均未确定, 而是在货主接到国外卖方通知船名和航期后, 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签发批单, 确定承运船名、启航的地点和日期, 以此核算保险费的差额。

 (3 ) 预约保险。预约保险是承保约定期间内若干批运输货物的保险。通常以暂保单签订, 不限制总保险金额。在每一次运输情况如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船名、航程等确定以后,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进行申报, 保险人据此计算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 从而使保险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取得法律效力。

 (4 ) 流动保险。这种保险是承保一个总保险金额内若干批货物运输的保险。每次运输事项确定后, 被保险人应将船名、航期、货物数量和运输货物金额通知保险公司, 该次运输的货物金额即从总保险金额中扣减, 直至扣减完毕, 保险效力随即终止。

 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具体内容, 将在“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实务” 一章中详细介绍。

 2. 船舶保险( Hull Insurance)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这里所说的船舶, 除了船体以外, 还包括机器、锅炉、设备、燃料, 以及供船舶和机器使用的储备物品等。保险人承保的船舶分为两大类, 一是普通商船, 如各种货船、客船等, 一类为特殊用途船, 如油轮、渔船、游船、拖船、驳船、渡船、集装箱船、液化天然气船、挖泥船、浮船坞、浮吊、趸船、水上仓库, 以及钻井平台等各种海上作业船。不同的船舶采用不同的保险方式, 使用不同的保险单。从保险方式的角度看, 船舶保险单可以分为期间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港口保险单、造船保险单、单船保险单和船队保险单等。

 不论何种船舶, 其保险不一定是针对航行。船舶由于停航、修理或改装等原因需要在港内停泊一定时间, 其船东可以为船舶购买一份“ 港口保险单”。这种保险单承保该船在港口停泊期间某些可能发生的危险。

 另外, 保险人也可以向造船人签发“造船保险单”, 承保自安放龙骨至建造完成交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其中包括船舶在建造、下水、试航及交船过程中的全部危险。此种保险如果遇上建造时间延长, 可以延长保险期间, 如果提前建造完成, 也可以中途终止合同, 退还一部分保费。船舶所有人以一艘船舶同保险人签订一份保险合同, 叫做“ 单船保险”; 以若干艘船舶签订一份保险合同, 则叫做“船队保险”。

 船舶保险大都按照期间保险方式投保, 以1 年为期, 如有必要也可以按照航程保险方式投保, 就某一特定航程或连续数个航程签订一个船舶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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