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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保险产品换装上市 旧保单不一定适用新法

2020-08-12
车辆保险产品知识 保险产品知识 保险产品知识入门

随着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开步走,10月1日起,保险公司上百种保险产品寿终正寝,画上休止符。各家保险公司适应新《保险法》的升级换代新品也开始在金秋十月陆续亮相,迎来保险新品密集上市的小高潮。而10月1日前的停售风潮,更让保险公司代理人赚到飞起。

部分险种涨价一至两成

10月1日起,中国人寿升级版的新“两康”保险正式上市。这成为保险新产品扎堆儿上市的一个缩影。“适应新《保险法》的保险新产品10月1日将全线推出,这次升级换代几乎涉及到保险公司所有产品”,多家保险公司昨日告诉记者。

不过,升级换代的同时,多家保险公司新产品也传出“涨价”风声。泰康人寿在宣布停售几款产品的同时,表示将于10月推出新险种。新产品上市后,价格大约会上调10%-20%。中国人寿的“两康”重大疾病保险,其新版费率亦较老版上浮约10%-15%。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保险法》实施后,对保险公司风险把控能力要求更高,是保险公司涨价一个重要原因。

不过,新老产品谁更划算,“单纯比较价格并不客观”,保险公司指出。以“两康”为例。“十一”之后,“两康”费率虽然上调,但赔付由原来的2倍提高到3倍;保险公司承诺可以赔付的重大疾病种类,也由原来的10种提高到20种。

抢搭末班车代理人小赚一把

尽管“抢搭末班车不理性”这类呼声此起彼伏,不过,“停售”二字还是让不少市民赶在“十一”黄金周前爽手掏钱购买保险。连带着,让不少保险公司代理人赚得盆满钵满。

保险公司代理人陈先生计划中秋之夜以五星酒店的贵价自助餐犒劳一下自己---在经历了过去“战斗的一个月”后,陈先生签下30多份保单,“是过去一个月的几倍”。入行2年多的王小姐也在9月份签下近20份保单,战果不凡。王小姐说,9月26日老版保险停售最后一天,当晚代理人排队交单直到晚上 12时。而整个9月份,由于老产品要升级换代,价格也要提高,不少早有投保意愿的市民纷纷出手投保,或者追加投保,有些代理人甚至“一个月收到的保费就高达十几万元”!

旧保单不一定适用“新法”

黎小姐今年1月刚买了一份20年缴费的长期寿险。与老版相比,新《保险法》在投保、理赔等方面更加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像黎小姐这样的保单是否也能受到新法保护?

对此,中国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表示,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即旧保单)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对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寿险合同,考虑跟有关部门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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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买得多赔得多?那可不一定!


如今国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越来越高,很多人都购置了足够多的保险,甚至有时候同一种类型的保险都不止购买一份。但对于保险产品能不能叠加理赔,很多人都没有清晰的概念,我多买了一份保险,出事了能不能多赔一份钱?

事实上,这得看是哪种类型的保险产品,险种不同,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会有所不同。

一、“给付型保险”与“报销型保险”

保险重复购买有没有用,关键得看它的理赔方式是什么样的,也就是说出险后保险公司是怎样进行赔偿的。

一般来说,保险分为“定额给付”与“报销补偿”两种赔付类型:

① 定额给付型保险

定额给付,就是指只要达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就会一次性支付给你固定金额的保险金。

以寿险为例:比如,某人在A、B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寿险。寿险是定额给付的,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障期内出险,则A、B两家公司都会一次性支付保险金,两家互不相干,可以叠加赔付。

② 报销补偿型保险

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会报销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费用。

以医疗险为例:比如,某人在A、B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医疗险,各自保障3万的疾病住院。医疗险是报销补偿型的,如果他保障期内不幸疾病住院花了3万,想向保险公司索赔,找A保险公司报销完3万医疗费后,因为发票上会被A公司盖上“已报销”字样,所以如果之后再去找B公司理赔,自然也就无法获得重复报销理赔的,因为花出去的3万已经由A保险公司报销完了。

也就是说,定额给付型保险是直接“给钱”,无论你投保几家保险公司,都能同时理赔;而报销补偿型保险则是实报实销,损失多少就报销多少,即使多买也不会多赔。

那么,我们生活中会遇到的那些保险产品,哪些是“给付型”、哪些又是“报销型”呢?

二、“买多赔多”的给付型保险

① 寿险。寿险的保障责任是身故,一旦保障期内出险,保险公司就会一次性给付理赔金,多份保单是可以叠加理赔的。

② 重疾险。重疾险的保障责任是特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患病时,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理赔金,同样可以多份保单叠加理赔。

③ 意外伤害险。意外险的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其中,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及意外住院津贴,是达到条件一次性赔付的,也就是说是可以重复理赔的。但意外医疗则是报销补偿性质。

应注意的是,“买多赔多”的规则不完全适用于未成年人,因为保监会对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做出了限制:被保险人小于10岁,身故保额不得超过20万;被保险人处于10到17岁间,身故保额不得超过50万。超出限额部分,则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买多不一定赔多”的报销型保险

① 医疗险。医疗险是典型的报销型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一般是先治疗、后报销,所以不能重复赔付。

② 意外医疗险。与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不同,意外医疗是报销型保险,实行“实报实销”的理赔方式,不能重复报销。

③ 财产险。车险、家财险等财产险,一般都是报销型,事后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付,而且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财产险无法叠加保额,不能重复理赔。

总结

我们发现,对于费用损失可计的风险,比如疾病医疗支出、意外医疗支出以及财产损害等,其赔付一般都是报销补偿形式,有损失才有报销,报销不能超额,所以没有重复购买的意义。

而对于损失“无法估量”的风险,如身故、高度伤残、重疾等,其赔付一般都是一次性给付的,完全可以重复投保。

归根结底,是因为保险的“标的价值”才是赔付的关键——损失的费用是有价的,而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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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国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越来越高,很多人都购置了足够多的保险,甚至有时候同一种类型的保险都不止购买一份。但对于保险产品能不能叠加理赔,很多人都没有清晰的概念,我多买了一份保险,出事了能不能多赔一份钱?事实上,这得看是哪种类型的保险产品,险种不同,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会有所不同。

▍一、“给付型保险”与“报销型保险”

保险重复购买有没有用,关键得看它的理赔方式是什么样的,也就是说出险后保险公司是怎样进行赔偿的。

一般来说,保险分为“定额给付”与“报销补偿”两种赔付类型:

① 定额给付型保险

定额给付,就是指只要达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就会一次性支付给你固定金额的保险金。

以寿险为例:比如,某人在A、B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寿险。寿险是定额给付的,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障期内出险,则A、B两家公司都会一次性支付保险金,两家互不相干,可以叠加赔付。

② 报销补偿型保险

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会报销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费用。

以医疗险为例:比如,某人在A、B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医疗险,各自保障3万的疾病住院。医疗险是报销补偿型的,如果他保障期内不幸疾病住院花了3万,想向保险公司索赔,找A保险公司报销完3万医疗费后,因为发票上会被A公司盖上“已报销”字样,所以如果之后再去找B公司理赔,自然也就无法获得重复报销理赔的,因为花出去的3万已经由A保险公司报销完了。

也就是说,定额给付型保险是直接“给钱”,无论你投保几家保险公司,都能同时理赔;而报销补偿型保险则是实报实销,损失多少就报销多少,即使多买也不会多赔。

那么,我们生活中会遇到的那些保险产品,哪些是“给付型”、哪些又是“报销型”呢?

▍二、“买多赔多”的给付型保险

① 寿险。寿险的保障责任是身故,一旦保障期内出险,保险公司就会一次性给付理赔金,多份保单是可以叠加理赔的。

② 重疾险。重疾险的保障责任是特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患病时,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理赔金,同样可以多份保单叠加理赔。

③ 意外伤害险。意外险的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其中,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及意外住院津贴,是达到条件一次性赔付的,也就是说是可以重复理赔的。但意外医疗则是报销补偿性质。

※ 应注意的是,“买多赔多”的规则不完全适用于未成年人,因为保监会对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做出了限制:被保险人小于10岁,身故保额不得超过20万;被保险人处于10到17岁间,身故保额不得超过50万。超出限额部分,则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买多不一定赔多”的报销型保险

① 医疗险。医疗险是典型的报销型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一般是先治疗、后报销,所以不能重复赔付。

② 意外医疗险。与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不同,意外医疗是报销型保险,实行“实报实销”的理赔方式,不能重复报销。

③ 财产险。车险、家财险等财产险,一般都是报销型,事后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付,而且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财产险无法叠加保额,不能重复理赔。

▍总结

我们发现,对于费用损失可计的风险,比如疾病医疗支出、意外医疗支出以及财产损害等,其赔付一般都是报销补偿形式,有损失才有报销,报销不能超额,所以没有重复购买的意义。

而对于损失“无法估量”的风险,如身故、高度伤残、重疾等,其赔付一般都是一次性给付的,完全可以重复投保。

归根结底,是因为保险的“标的价值”才是赔付的关键——损失的费用是有价的,而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保单,64年前保单说不一定能赔,那你的呢


2016年1月14日的楚天都市报上有这么则新闻《64年前的500万元寿险保单现身 保险公司:最好收藏》。我们知道人寿保险真正理赔可能都要几十年之后,那你的保单会不会几十年后保险公司说不能赔?

报道说:新洲凤凰镇的曹先生反映,他在翻新家中老宅时,在一本旧书中发现一张爷爷留下的500万元人寿保单,距今已有64年时间。爷爷过世已经近20年,他不知道这份保单是否还能兑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后来拆分成包括他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且这份保单年代久远,当时没有电子存档,他们需要调查后才能确认相关情况。他还表示,如果保单为真,这是一份团体性寿险保单,因当时的一万元相当于现在的一元,如果兑换的话也只能兑换500元,而其收藏价值远不止这个价,建议当事人收藏保单。

看到这个新闻,作为专业的保险业人士,我非常好奇。对于这个事件,确实首先要辨认的是这张保单在受保人去世时是否还有效?因为这是一份团体寿险,不太可能是终身寿险,可能是在受保人工作期间单位为其投保,而在退休后可能已经失效。

不过,这则新闻确实又能够提醒我们买了保险之后记住几件重要的事情:

首先,一定要告诉受益人(通常是家人)自己到底有几份保险,到时应该向哪家公司申请赔偿,保险代理人怎么联系等。比方说,吉力的客户们要把吉力的名片和联系方式告诉受益人。要不然,保险公司无法得知客户到底发生了什么。当年二战时,大量的保单无人索赔,从而成为了一些保险公司的巨大一笔资产。瑞士私人银行也是这般情况。所以,到了适当时候,立一份遗嘱很重要。交代清楚自己的资产。

其次,万一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一定要留意自己的保单情况。虽然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发生破产,但是发生并购或者重组的可能性存在于一些小保险公司或者在经济改革期。比方说,中国人保历史上都发生了那么多更改。而香港的一些小保险公司更是每几年就搞一次卖盘更名。一般发生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会给予客户信件告知目前保单的情况——公司股权或者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到过去保单的有效性的,但客户得知道自己的保单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情况。别买了保险就啥都不理了。

那么,真的发生人寿赔偿,该怎么办呢?这个以前写过一次。考虑到伸手党较多,还是再贴一下吧。

不幸的事件发生并且安抚心情之后,该办理的人寿赔偿还是要尽快办理的,人寿保险本身就是留给家人的一份心意。受益人会从医院拿到死亡证明,若是因为意外或者非自然死亡,还需要警方或者法院出具的相关报告。相关的文件在下列表中显示。

需要留意的是,大陆的死亡证是不足以直接拿到香港保险公司做赔偿的!还需要去公证处办理死亡公证书。度娘会直接告诉我们:

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接下来,要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带上户口簿、已逝亲人的身份证件和死亡证明,即可办理。最后拿到户口注销的证明即可。

保险公司的保单一般规定在去世90天之内要提交索偿证明。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非常得人性化,如果有足够合理的理由证明不能在限期内递交证明,保险公司也会酌情接受。但最好不要拖,所以切记告诉自己的受益人关于保险的情况!万一不理赔,则便宜了保险公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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