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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法律权威解读:员工患病企业能开除?不能!还要提供这四项服务

2020-03-10
保险规划能传承吗 保险法律知识 养老保险赋能规划

前几天,网易裁员的事情,闹的沸沸扬扬,加上刘强东面对类似事件的强硬表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对于这两个事态,小编不予置评,但小编和大家一样对这个事件有很多的疑问,今天来给大家说一下。

1.怎么确定生病是因为职业原因或和公司有关呢?

首先,因工致残和职业病,毋庸置疑,这些疾病都和职业或公司有关,会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一些突发疾病,如果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直接导致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那么一般都会认定工伤,但是超过48小时,对不起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根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去判断!

最后,其他看似和职业或公司无关的疾病要怎么判断。根据2013年12月发布的《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确定,如果不在此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需要根据相关证据以及法院和仲裁机关的相关医疗鉴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是因为工作所导致的疾病。

比如:一些慢性病或日常疾病等其他疾病,如果员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那么一般情况下无法认定与职业或公司有关;但如果申请仲裁的话,以工伤的基础去判断,之后再根据员工自身所在的环境、工作强度、加班时长等因素去综合评估所生疾病与工作是否有因果关系,所以需员工提供相关的证据去证明的。

2.员工生病期间,企业单位能不能开除员工?

对于生病,有两个分类:一类是因工致残和职业病;因工患病未残和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对于因工致残和职业病,毋庸置疑,员工生病期间,企业不得开除员工且有相关的赔偿;因工患病未残和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企业单位有权开除员工吗?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法》可以看出,企业单位有权开除员工,但是必须是在医疗期满后,且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或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而且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但在医疗期内是不能开除员工的。

这个医疗期的确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所以,大家可以根据这个去判断医疗期的时间。网易前员工在网易工作5年,那么他实际上的医疗期应该为6个月,而这6个月内,网易这家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发生了被解雇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寻求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所以,一般来说,企业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理由,且没有支付经济赔偿,甚至在医疗期内解除,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也就是2N;

如果属于经济性裁员等,那么一般需要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如果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还要支付你一个月的通知金,也就是N+1!

如果因为员工个人失职或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那么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特别提醒:

首先,小编以为裁员这件事,并不是一家,且为了企业活下去,也无可厚非,但是要做的光明正大,按规矩办事,且应该有更多关怀,尤其对生病的员工,更要给予更多的关心,相信这样只会对企业更好!

其次,作为就业者,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要的赔偿要要,该要的说法要要,不然吃亏的只会是自己。相信很多人因为劳动仲裁甚至打官司耗不起或怕影响下一份的工作而选择委曲求全。但小编还是建议,当我们面对裁员时,不同意千万别随便签字,必要时选择截图、录音等保存证据,或许会成为我们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利证据。

尤其劳动者患病,或是非因工负伤,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还需要做到以下四点

1.必须给员工必要的医疗期,让员工有时间休息养病,。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安排医疗期,时间为3个月到24个月。

2.在医疗期内可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发放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员工,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首先要安排劳动者从事原工作,若不能从事原工作,需另行安排工作,只有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立即解除。

4.医疗期满后,员工被解除合同,公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这个补偿的具体标准因人而异。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做到以上四点,员工可随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当下的工作压力大,已成为常态,我们经常看到新闻某某某地铁猝死或加班猝死,或引发大病,但这背后都是我们对生命的透支!

当我们无法改变工作环境,但我们可以抵挡风险,小编建议每个工作人都要保障好自身,只有这样,当疾病来临时,才有能力和争取更多的时间去斗争!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给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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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中症”赔付成重疾险新标准,投保千万要注意这四项!


随着消费者对于健康保障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市场上出现的重疾险种类日渐丰富,其中,“轻症”“中症”可赔付的重疾险开始成为“香饽饽”。

随着消费者对于健康保障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市场上出现的重疾险种类日渐丰富,其中,“轻症”“中症”可赔付的重疾险开始成为“香饽饽”。不少市民认为,重疾险覆盖的“轻症”“中症”越多,对自己越“划算”。但保险专家提醒,目前业内对轻症、中症的种类和条款一般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定义的,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产品。

轻症赔付成为重疾险新标配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重疾险产品,不少已经将重疾的分组从单一的“重症”,划分至“轻症+重症”甚至是“轻症+中症+重症”三种类别。

所谓“轻症”,顾名思义就是重症的早期症状,发病时一般没有达到重症的理赔标准。比如说,“急性心肌梗死”相对应的轻症就是“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死”。当被保人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死治疗,但在理赔时还没达到急性心肌梗死给付标准的时候,此时被保人即可通过将其定义为“轻症”的重疾险来赔付,从而降低了赔付门槛,获得更全面的保险权益。

而“中症”,即是处于“轻症”和“重症”之间的一种疾病状态。市面上销售的重疾险产品,大部分已增加了轻症责任。随着“中症”概念的产生,很多市面上的重疾险已经进行了升级,纷纷推出了涵盖“轻症+中症+重症”三大分组的重疾险产品。比如中国人寿的“国寿福至尊”、同方全球人寿的“康健一生多倍保”、太平人寿的“福禄康瑞”以及前述的百年人寿、弘康人寿推出的热销重疾险等,市场竞争正在渐趋激烈。

一定程度上能降低理赔门槛

实际上,‘轻症’概念的产生,就是为了降低重疾险的理赔‘门槛’,使部分疾病在还没有完全达到重疾状态时即可获得赔付,从而满足了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障需求,而‘中症’概念的产生,则是提高了部分轻症的赔付额度,从而提高重疾险产品的吸引力”,中国准精算师、唐僧保联合创始人石赤指出。

据悉,目前不少产品对中症的赔付定义和条件与轻症没有太大区别。“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一些轻症的赔付金额,会把部分轻症疾病挪到‘中症’这一分组上,从而为客户提供赔付额度更高、保障更为全面的保险产品”,业内人士指出。

比如说,百年人寿某款产品就在100种重疾和35种轻症之间设定了20种的“中症”疾病。其中,“脑中风后遗症”虽然被定义为“中症”疾病,但事实上跟其另一款产品的“轻症”理赔定义相差无几。不过,若以“中症”来赔付,那么赔付额度就从轻症的25%提升至50%,这就相当于提高了部分疾病的赔付额度。

投保注意事项

一、轻症种类繁多 小心“华而不实”

无论是‘轻症’概念,还是‘中症’概念的产生,其实都是为了弥补原有重疾险的不足,从而让理赔的门槛更低、保障的程度更高,有利于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也不能盲目选择,以为轻症、中症种类、赔付次数越多就越好”,千聊商业财商负责人王粤指出。“轻症、中症有别于重症,行业对于重症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义(监管对于25种重疾有明确的定义),但轻症、中症的种类和条款一般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定义的,消费者在投保前需要谨慎考虑自身条件再作决定”。

据悉,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对于疾病的轻症定义存有差异,比如说,有的产品在“轻微脑中风”的轻症定义中,不要求有“后遗症”,或者在此基础上,增加一至两项免责责任,但有的产品则要求有相对的“后遗症”,并附加了一至两项免责责任。

比如说,针对原位癌的问题,有些险企会将其分为不同器官部位的原位癌来做轻症疾病的划分,这就将一种‘轻症’划分成了很多种‘轻症’疾病来处理,但事实上,其实都是指代同一种疾病,这种做法就会让消费者产生‘轻症保障很全面’的假象,但实际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一位北美寿险精算师表示。

二、中症责任产生 保费或会跟着上涨

将部分轻症划分为中症,毫无疑问可以提高部分疾病的赔付额度,但是消费者也需注意‘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产品的整体费率自然会跟着提高。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重疾险无非是针对‘重疾’这一核心需求,核心保障需求获得满足是最为重要的,而一些轻症种类的‘虚增’,轻症变中症导致的保费‘虚高’,这些都不是消费者考虑的核心诉求,为此需要谨慎考虑。”上述精算师进一步指出。

王粤举出例子表示,有时候‘中症’的设计,甚至会影响重疾的赔付。“针对疾病A,有的公司将其划入重疾,但有的公司将其划入中症。若是把疾病A划分到中症,那么被保人要达到‘更严重’的疾病A+才能达到重症的赔付,这就会被保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一般重症可以获得保单金额100%的赔付,而中症只能获得50%的赔付。”

三、疾病发生率不高 多次赔付为“噱头”

另外,消费者还需要注意轻症和中症的赔付次数和比例。“一般来说,轻症和中症相较于重疾来说较为易发,尤其是轻症,当然是赔付的次数越多、比例越大,对客户就越有利,但是也不是说越多就越好,按照疾病发生率,一般3次来说就差不多达到极致了,市面上有些产品过度宣扬‘赔付次数’,不但不实用,而且还会导致保费虚高,损害消费者权益”。

四、附身故责任与否 需视经济条件而定

目前,市面上部分重疾险还带有身故责任,一般而言,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将已交保险费返还,作为受益人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那么,究竟附加身故责任有没有必要呢?业内人士认为,这个需根据购买前相关风险保障情况而定。

“事实上,在考虑身故责任之前,消费者需要先考虑核心的重疾保障需求是否已经满足,如果是首次投保,应该在核心重疾保额已满足的条件下,再去考虑轻症、中症甚至是身故责任的赔付额度,如果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加保’轻症、中症的保险额度,从而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险保障。”上述精算师指出。

“轻中症”赔付成重疾险新标配,投保千万要注意这四项!


随着消费者对于健康保障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市场上出现的重疾险种类日渐丰富,其中,“轻症”“中症”可赔付的重疾险开始成为“香饽饽”。

随着消费者对于健康保障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市场上出现的重疾险种类日渐丰富,其中,“轻症”“中症”可赔付的重疾险开始成为“香饽饽”。不少市民认为,重疾险覆盖的“轻症”“中症”越多,对自己越“划算”。但保险专家提醒,目前业内对轻症、中症的种类和条款一般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定义的,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产品。

轻症赔付成为重疾险新标配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重疾险产品,不少已经将重疾的分组从单一的“重症”,划分至“轻症+重症”甚至是“轻症+中症+重症”三种类别。

所谓“轻症”,顾名思义就是重症的早期症状,发病时一般没有达到重症的理赔标准。比如说,“急性心肌梗死”相对应的轻症就是“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死”。当被保人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死治疗,但在理赔时还没达到急性心肌梗死给付标准的时候,此时被保人即可通过将其定义为“轻症”的重疾险来赔付,从而降低了赔付门槛,获得更全面的保险权益。

而“中症”,即是处于“轻症”和“重症”之间的一种疾病状态。市面上销售的重疾险产品,大部分已增加了轻症责任。随着“中症”概念的产生,很多市面上的重疾险已经进行了升级,纷纷推出了涵盖“轻症+中症+重症”三大分组的重疾险产品。比如中国人寿的“国寿福至尊”、同方全球人寿的“康健一生多倍保”、太平人寿的“福禄康瑞”以及前述的百年人寿、弘康人寿推出的热销重疾险等,市场竞争正在渐趋激烈。

一定程度上能降低理赔门槛

实际上,‘轻症’概念的产生,就是为了降低重疾险的理赔‘门槛’,使部分疾病在还没有完全达到重疾状态时即可获得赔付,从而满足了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障需求,而‘中症’概念的产生,则是提高了部分轻症的赔付额度,从而提高重疾险产品的吸引力”,中国准精算师、唐僧保联合创始人石赤指出。

据悉,目前不少产品对中症的赔付定义和条件与轻症没有太大区别。“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一些轻症的赔付金额,会把部分轻症疾病挪到‘中症’这一分组上,从而为客户提供赔付额度更高、保障更为全面的保险产品”,业内人士指出。

比如说,百年人寿某款产品就在100种重疾和35种轻症之间设定了20种的“中症”疾病。其中,“脑中风后遗症”虽然被定义为“中症”疾病,但事实上跟其另一款产品的“轻症”理赔定义相差无几。不过,若以“中症”来赔付,那么赔付额度就从轻症的25%提升至50%,这就相当于提高了部分疾病的赔付额度。

投保注意事项

一、轻症种类繁多 小心“华而不实”

无论是‘轻症’概念,还是‘中症’概念的产生,其实都是为了弥补原有重疾险的不足,从而让理赔的门槛更低、保障的程度更高,有利于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也不能盲目选择,以为轻症、中症种类、赔付次数越多就越好”,千聊商业财商负责人王粤指出。“轻症、中症有别于重症,行业对于重症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义(监管对于25种重疾有明确的定义),但轻症、中症的种类和条款一般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定义的,消费者在投保前需要谨慎考虑自身条件再作决定”。

据悉,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对于疾病的轻症定义存有差异,比如说,有的产品在“轻微脑中风”的轻症定义中,不要求有“后遗症”,或者在此基础上,增加一至两项免责责任,但有的产品则要求有相对的“后遗症”,并附加了一至两项免责责任。

比如说,针对原位癌的问题,有些险企会将其分为不同器官部位的原位癌来做轻症疾病的划分,这就将一种‘轻症’划分成了很多种‘轻症’疾病来处理,但事实上,其实都是指代同一种疾病,这种做法就会让消费者产生‘轻症保障很全面’的假象,但实际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一位北美寿险精算师表示。

二、中症责任产生 保费或会跟着上涨

将部分轻症划分为中症,毫无疑问可以提高部分疾病的赔付额度,但是消费者也需注意‘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产品的整体费率自然会跟着提高。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重疾险无非是针对‘重疾’这一核心需求,核心保障需求获得满足是最为重要的,而一些轻症种类的‘虚增’,轻症变中症导致的保费‘虚高’,这些都不是消费者考虑的核心诉求,为此需要谨慎考虑。”上述精算师进一步指出。

王粤举出例子表示,有时候‘中症’的设计,甚至会影响重疾的赔付。“针对疾病A,有的公司将其划入重疾,但有的公司将其划入中症。若是把疾病A划分到中症,那么被保人要达到‘更严重’的疾病A+才能达到重症的赔付,这就会被保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一般重症可以获得保单金额100%的赔付,而中症只能获得50%的赔付。”

三、疾病发生率不高 多次赔付为“噱头”

另外,消费者还需要注意轻症和中症的赔付次数和比例。“一般来说,轻症和中症相较于重疾来说较为易发,尤其是轻症,当然是赔付的次数越多、比例越大,对客户就越有利,但是也不是说越多就越好,按照疾病发生率,一般3次来说就差不多达到极致了,市面上有些产品过度宣扬‘赔付次数’,不但不实用,而且还会导致保费虚高,损害消费者权益”。

四、附身故责任与否 需视经济条件而定

目前,市面上部分重疾险还带有身故责任,一般而言,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将已交保险费返还,作为受益人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那么,究竟附加身故责任有没有必要呢?业内人士认为,这个需根据购买前相关风险保障情况而定。

“事实上,在考虑身故责任之前,消费者需要先考虑核心的重疾保障需求是否已经满足,如果是首次投保,应该在核心重疾保额已满足的条件下,再去考虑轻症、中症甚至是身故责任的赔付额度,如果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那么就可以‘加保’轻症、中症的保险额度,从而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险保障。”上述精算师指出。

购买养老保险专家教你四项注意


最近“养老”这个话题很受大家关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老年人市场发展,越来越多的养老保险产品受到大家亲睐。那么购买养老保险时应注意什么呢?

社会保险的原则是“广覆盖,低保障”,也就是说,从个人角度,你如果想退休后有与现在消费水平持平的生活水准,你就需要选择适当的商业养老保险来补充自己的养老生活。

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商业养老保险因其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而受到消费者重视。但是,保险专家提醒,在当前银行利率走低的背景下,消费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来说,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四个方面需要考虑。

一、投保额在20万元左右

需要购买多少商业养老保险比较合适呢?保险专家介绍,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额度应占到全部养老保障需求的25%至40%。因此,建议消费者在拥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购买保额在20万元左右的商业养老保险比较合适。

二、投保须量身定制

选择哪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则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专家介绍,目前市场上有养老功能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传统型、分红型、投连型和万能型等四种。各种养老保险特色各异,上述有详细阐述,投保人可根据家庭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予以投保。

三、宜适当缩减缴费期限

商业养老保险有多种缴费方式,除了一次性趸缴外,还有3年缴、5年缴、10年缴、20年缴等几种期缴方式。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期限越短,缴纳的保费总额将越少。保险专家说,在银行利率走低的背景下,消费者可缩短缴费期限,这样比较省钱。

四、必须事先与保险方约定

怎么领取养老金是消费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最关注的地方,这部分大致包括养老金的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以及领取年限。保险专家介绍,领取年龄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约定,目前市场上一般限定50岁、55岁、60岁和65岁等几个年龄段;领取方式则分为一次性领取、年领和月领等三种;对于养老金的领取年限,各家保险公司各不相同,有的规定20年,有的规定可以领到100岁,有的规定可以领至身故。

此外专家建议养老保险早买比晚买好。对于商业养老保险,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是根据保费复利计算产生的储蓄金额,因此,投保人年龄越小,储蓄的时间越长,缴纳的保费就相对较少。此外,消费者投保商业养老保险,年龄最好在50周岁以下,因为投保年龄超过50周岁,需缴付的保费比较高。

中国人都讲究老有所养,为了减轻未来子女的压力,同时也是为了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更加有保障,及早投保养老保险,是您最明智的选择。

保险知识汇总 春节购意外险四项注意


意外险购买中不为人知的四大隐藏危机:

【危机一】

换工作可能造成“不赔”

“意外险的购买对职业要求很高,更换职业一定要跟保险公司说明。”昨日,平安人寿的保险员说,意外险是专门针对意外伤害进行理赔的保险。因此,高危行业一般不会受理。

从保险员提供的意外险注意事项中可以看到,意外险不承包的职业包括:金属采矿业和采选业、特技演员、武术和散打运动员、拳击运动员、杂技演员、动物园驯兽师、消防队员、加油站工人、运钞车随车人员等。

专家提醒,被保人职业发生变更,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公司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职业或工种在公司拒保范围内的,公司可能就会中断保险,不予赔付。”

【危机二】

交通工具范围不同,赔付不同

外出旅游时,交通意外险是必买的险种之一。然而,消费者容易在没有看清条款的情况下,遭遇赔付困难。

“不同交通工具的保障条款有细微的差别。”平安人寿的保险员介绍,保险产品中交通工具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例如,有些对“火车”的定义较为狭隘单单指火车,但有些产品则将“火车”定义为包括所有的轨道交通。有些将汽车定义为公共汽车,而有些则涵盖了出租车、长途巴士等;有的强调乘坐的须为营运类交通工具,有的则包含乘坐营运和非营运各类交通工具的事故风险。

专家提醒,一定要看清投保交通的范围,再选择是否投保,不然,超出交通定义范围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危机三】

特殊度假方式可选择专门险种

“有的年轻人喜欢攀岩,潜水,可以选择专门针对高风险运动的意外险种。”在普通的意外险产品中,骑马、潜水、攀岩等高风险运动都不属于被保范围,如果要对此类运动进行投保,必须加保专门险种。

根据平安、中国人寿、新华等大型保险公司的统计结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渐渐喜欢上了探险、攀岩等具有挑战性、刺激性的项目,由此造成的意外伤害案例也明显增多。“如果选择特殊度假方式,普通意外险根本不够。”另外,专家也提醒消费者,在投保专门险时,应该注意选择包含意外医疗的产品,这样,一旦被保人出险需要到门诊或住院治疗,可通过意外医疗保险进行理赔。

【危机四】

不是所有“意外”都能赔

意外险虽然针对的是意外伤害,但也不是所有意外都能获赔。业内人士也表示,意外险所保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客观伤害的客观事件。“因疾病造成的意外伤残、身故,或因打架斗殴致死致残,都不在意外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内。”

专家表示,在判定是否可以得到意外险理赔的情形中,市民可以参照这样一条标准,健康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才能得到赔付。如果伤亡是由于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则不属于意外险的范围。

保险知识,四项变更需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一.一般变更

更改通讯地址(当您迁居、工作单位变动或搬迁时)

工作性质变更(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足以影响到职业等级时)

更改其他资料(如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投保人、受益人、受益顺序等)

二.经济变更

增减保险金额(当您的家庭责任变化,如结婚、生子、供车供房、负债等)

增减保险费(当您的财务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如升职、加薪、减薪等)

投资帐户转换(目前限投资连接险客户)

额外投资/部分提取(目前限投资连接及分红险客户)

退保

三.申请理赔

因各种疾病住院时

发生意外需治疗时

身故或残疾时

四.其他事项

保单咨询服务

保单、寰宇卡或紧急救援卡丢失时

其他保险公司保单或险种探讨

工作或生活上遇到其他困难时

您身边的亲戚朋友或同事想咨询了解保险时

保险合同,签订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怎样才能“多快好省”地签订保险合同呢?客户可遵循以下原则:一思二看三答四签字,即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思,就是要认真考虑是否真正需要某类保险保障。商业保险种类繁多,不同险种保障功能各有侧重,应仔细衡量各家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产品的优劣,量体裁衣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与险种组合。同时,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保险法律法规,增加对保险行业的了解。

二看,就是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购买保险产品,首先要看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哪些保障;其次要看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列举或陈述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保险条款中有一些术语或关键性词语在保险合同中有特定的含义,应仔细阅读与此相关的释义条文。

三答,就是在填写投保书时一定要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投保书栏目很多,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特别是前两者的各种个人信息,与保险公司是否接受客户投保、核定承保条件及提供售后服务密切相关。如果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仅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而且不退还保险费。

四签字,就是投保书及相关声明栏必须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亲笔签字。保险合同是法律文书,签字即表明有关内容是签字人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同意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所以要三思而后行,慎重签字。投保书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填写,代签字的保险合同无效。有的保险公司或特定险种的投保书上还附有一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栏,表示已清楚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客户对保险条款、保险合同还有任何疑义,都可拒绝在此栏签字,直到自己清楚、满意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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