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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台相关规定 医保补助对象无需再跑腿垫费

2020-08-08
保险相关知识 保险费如何规划 再保险规划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南宁市出台相关规定,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补助对象不需要再“跑腿”和“垫费”。这一重要便民举措将惠及全市近60万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等各类困难特殊人群。

近日,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卫计委、民政局、扶贫办和残疾人联合会,在全区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南宁市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本月8日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规定,南宁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对象为具有南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群。具体人员类别包括具有南宁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在补助流程方面,根据《通知》要求,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卫生计生、民政、扶贫办、残联)将其负责的补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提供给各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补助对象即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改变了以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参保,需由个人自行参保缴费后,再拿参保缴费单据到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政府补助的传统做法。

如此一来,真正解决了困难、特殊人群的补助对象参保缴费“跑腿” 和“垫费”难题。同时有利于提高该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覆盖面,也大大提高了经办效率。参保补助对象无需扎堆往社保经办部门跑,而社保经办部门也避免了审核低收入证明、残疾等级证明等大量零星证明材料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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