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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老师烫伤幼儿引发保险之争判决打破保险行规

2020-08-08
幼儿保险知识 保险规划幼儿宝贝族 保险知识
三岁的方然被幼儿园阿姨打翻的菜汤烫伤,幼儿园赔偿了三万余元。当方然的父母希望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不能重复赔偿,也不能赢利”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方然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经历主体不成立撤诉、重新起诉后败诉,再上诉的一系列过程后,已是5岁的方然日前终于赢取了案件的胜诉,打破了“不能重复赔偿”的保险“行规”。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方然医疗保险金7435.2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5日中午,幼儿园小朋友午饭期间,端着一盆热汤的阿姨不慎将汤盆打翻,滚烫的热汤泼在方然颈部、胸部,治疗了20多天的方然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全部由幼儿园支付。出院后,经鉴定方然颈部、躯干烫伤面积为5%,II度,构成十级伤残。方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获得32000余元赔偿。

获得幼儿园赔偿后,方然妈妈发现,方然在入园前还通过幼儿园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据此方然妈妈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方然已获得幼儿园赔偿,根据“保险不能重复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方然妈妈遂代理方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支付保险金共11000余元。bX010.cOM

记者了解到,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都遵循“不重复赔偿原则”,即其他单位和个人(比如医保机构、肇事方、其他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不再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方然投保的类型属于短期健康保险,保险公司不能支付没有发生的费用,也不会赔付已经有人赔付过的费用。

随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方然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方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扩展阅读

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引发10万保险金之争


保险期内被保险人落水失踪,但因其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却在保险期外,保险公司据此拒绝承担其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义务,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此两度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2006年3月8日,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7万元,至此,这场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参保人落水失踪

胡某某系安庆某有限公司驳船水手,1999年7月29日,因考虑职工在外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该公司与中国某保险公司安庆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全体员工身故险的《祥和定期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保险期间为五年;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该保险合同生效,生效的日期即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其中被保险人胡某某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2000年2月19日晚,胡某某在船上工作时不慎落水,经多方查找、打捞,未见尸体且下落不明。3月13日,胡某某所在公司及其妻子朱某、儿子胡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胡某某死亡证据不足,口头告知他们走法定程序。继承人索赔遭拒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时至2004年4月23日,胡某某妻子朱某向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宣告被保险人胡某某死亡,法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在报刊上刊登了寻找失踪人胡某某的公告。公告一年期满,被保险人胡某某仍下落不明。2005年5月20日,安庆市大观区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胡某某死亡的民事判决。同年6月20日,朱某与其子胡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当月28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胡某某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为2005年5月20日,因该死亡时间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故作出了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理赔告知书》。无奈之下,朱某与胡某向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两上法庭终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身故保险《祥和定期保险合同》系合法有效的人身保险合同。虽然被保险人胡某某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定为2005年5月20日,但其不慎落水、下落不明的保险事故系发生在2000年2月19日晚,法院认为被保险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仅是确定被告承担保险责任义务的顺延,且由于被告提供《祥和定期保险条款》格式条款第六责任免除项目中并未载明被保险人身故是因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据此,2005年12月2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朱女士、胡某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整。诉讼费4210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3月8日,经安庆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保险金人民币7万元;如被宣告死亡人胡某某一旦出现,上诉人对该款享有追偿的权利;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420元,上诉人负担6210元,被上诉人负担2210元。

保险知识,合同约定免赔为何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李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发生事故后,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停车费160元在内的各类赔偿金遭拒绝,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依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停车费160元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反驳称,订立保险合同时被告未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其不发生效力,被告应赔偿停车费160元。被告反驳称:保险单特别约定中的第3条载明“收到保单立即核对,如无疑义,即视为同意合同条款及约定的全部内容”,可证实被告已履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发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承保时,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包含停车费160元在内的各项赔偿金。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法理基础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源于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以其定型化和不可协商的特性,在解决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量的扩大、交易成本的增加以及交易专业性的加强等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格式条款提供者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不是都能做到诚实守信,往往更多考虑己方利益,很少考虑对方的利益,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正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避免投保人受蒙蔽而签署合同,以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公平原则。

二、《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范围

保险合同中涉及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款一般分以下几类:1、将保险法所规定的免责事由直接载入保险合同条款的免责条款;2、保险合同以“免责条款”专章列出的条款;3、未记载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内,但其内容为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将保险法所规定的免责事由直接载入保险合同条款的免责条款,原本就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于法律一般推定人人知晓,故保险人对这些条款不另外负有说明义务,其不属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专章列出的部分,是保险人须重点说明的内容,属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之外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分散于保险合同条款中,非经保险人特别说明,投保人一般无从关注,易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一般应认定属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文案例中,保险条款约定停车费不予赔偿,即属于此种情形,因此法院判定该条款因被告未尽说明义务而无效。

三、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说明义务强调的是保险人主动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将合同条款交由投保人阅读,不能视为履行了说明义务。故本文案例被告提交的保险单,不能证明其已履行说明义务。

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在投保单上设计投保人声明栏,载明投保人已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等内容,并要求投保人签名确认。但这不过是让投保人在签署多份保险文件的基础上再加签一次名而已,还是不能确保保险人真实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说明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以较大字体或粗体字印刷;通过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便于事后查询的方式进行书面说明,就可以有效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了。

保险公司


最近,小编发了很多关于理赔的文章,有不少人在下面留言吐槽到:保险就是骗人的!我买的保险就不赔我!买的时候说什么都赔,真等我申请理赔的时候就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等类似的说法。

当然,在用户的这种反馈,也不是没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因为保险业务员的误导;另一方面是用户自己的误解所导致的。

下面小编把一些比较坑的地方给大家说一下,大家千万要注意哦。

1.买保险,到熟人那边去买!

很多人买保险怕被骗,总会走向这么一个拐角,心里有个信念:我找亲人、熟人或者关系比较铁的朋友买呢?他会从我的角度出发,也不会骗我的,这样推荐的产品也比较靠谱!

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一点,你和保险业务员很熟有能怎么样?杀熟的事情被曝出来的还少吗?即使他告诉你别家的产品好,你又怎么分别好与更好、差与没那么差这些程度上的差别呢。

所以,小编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保险的购买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不是从产品出发来匹配自己的需求,而是从需求出发找寻对应的产品,千万不要本末倒置。所以亲戚会被利益所驱使,我们也很难找到适合我们自己的保险产品。

2.大公司的保险产品就是比小公司的好,还是得买大公司的保险产品!

小编想要先声明一点:保险公司是所有公司成立中最难的,所以保险公司无论大小,只要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下面经营的,都是非常靠谱的!

保险公司可靠性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保险公司不管大与小,只要它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可靠性就不是问题。其实,保险公司的大与小的区别在与实际操作和使用上。简单讲,大公司的服务会更好一点,小公司的产品性价比会更高一点。

比如: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一次性赔付的产品:只赔付一次,保险合同终止,服务体验差,忍下即可,但是在保费上的差距可不是一星半点,有时候会相差一两万还不止(指每年保费),所以此类产品更多的是关注性价比的问题,而不是保险公司大小的问题。

所以,买保险并不一定非要找大保险公司,以及只要符合理赔条件,无论是大公司产品还是小公司产品,赔款该多少就是多少,并没有多大差别。反倒是有些大公司,因为广告费花的多,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价格反而比小公司贵不少。

3.用不到返本,用得到给钱,还是这样返本的保险好!

关于返本型保险,小编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

其实,关于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小编说了很多次了。但是今天还是想要强调一下。返还型保险的最大的坑在于保费贵!

一般是以两全险、万能险主险,以健康险险作为附加险以此捆绑的一种组合保险计划。一般缴费时间为3年、5年或10年,保障期限为20年或30年,到期返还保费或再加点利息返还,类似于分红险,但是收益不会那么高,但保费却不是一般的高!

你可能会觉得,有病治病,没病返本,这样多好,我也不亏!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返还型重疾险的本质是:我们多交了很多的保费,然后保险公司拿去进行理财,几十年后把其中一部分返还给我们,而且收益并不高。

换个角度,我们拿出上涨的保费去购买点大额医疗险也是足足有余了,所以在用户想买一款返本型保险的话,真的不划算!

4.买什么都保的保险产品最好,这样省心!

很多人喜欢一劳永逸的事情,小编也不例外。比如在淘宝买个东西,总想着在一家店,全部把想买的东西全部买完。相同的,面对保险,也是希望一款保险就什么都能保,自己不用在操心多选什么的。

对于这样的想法,保险市场上是有这样的产品的。但小编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真的买了这类产品,可能要花费很多冤枉钱。原因这类产品,保障项目非常全面,意外、医疗、重疾、身故等项目豆包,但是每一个保障项目的保额确是非常低的,对我们用户来说,大多起不到真正的保障作用,甚至有些保障作用是公用保额,你以为你买了两项甚至更多项的保障责任(加起来120万),其实,其实只要赔付了其中一项(30万),保险合同就终止了,你不觉得太坑了吗?

同时,把多想保障责任打包在一起卖,你以为会比一个一个买便宜,有这种想法,真的是大错特错了,要知道,保险公司不是零食店,这样卖,会更贵,我们付出的保费更多,而得到的实际保障的作用却很少,某安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以此为噱头,促使用户购买。

5.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保单生效了,保障就开始了,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得赔!如果你现在还这么认为,真得好好了解一下保险了。为什么说保险生效后,保险公司不一定会赔,那是因为有些保险是有时间的限制——等待期。

一般情况下,意外险是没有等待期设置的。不管是住院还是伤残/身故,只要保单生效了,发生的事故在保障期限中,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一般情况下,医疗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30天、60天、9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一般情况下,重疾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90天、180天、36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重大疾病保险有些特殊情况,大家可以点击>>>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你想多了!了解下。

般情况下,寿险有等待期,时间为18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这里小编要特别提醒一点:一般寿险条款规定,因自杀导致的身故,2年内保险公司不赔付。

有些人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出了事就一定赔,是大错特错了!

目前只有意外险是可以的,其他健康和人寿险种都不可以,都存在等待期的。如果是过了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是正常赔的;如果是在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退还保费,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连保费也不退,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6.生了病保险就要赔,不赔我就是骗子。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买了重疾险,就什么大病就都赔。这是我们的认知错误,但事实并不是如此。重大疾病保险都是有疾病保障范围的,大多保障的疾病种类为40-60种,目前,也有不少产品保障百种以上。

举个实际的例子:

所以,如果你得的大病并不在你所购买的疾病范围保障内,保险公司也是不承担保障责任的。这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之一。

最后,小编想说:购买时了解保险条款很重要,只有了解清楚,才能在理赔的时候不出问题。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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