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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020-07-03
保险的规划与心愿 对保险的认识与规划 保险观念与规划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1、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2、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4、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1、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2、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4、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5、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

6、保险合同的无效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7、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2、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延伸阅读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订立的形式


(三) 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从各国的立法及保险实践来看, 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 一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这说明保险合同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但是,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活动中, 保险合同采取书面保险单证的形式始终是最主要的形式。这是因为书面形式可以加强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规范化, 敦促双方当事人恪守合同义务, 也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对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况且,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 无法用口头简捷表达, 加之, 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 日后恐有“空口无凭”的麻烦。故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显得非常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二款又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1. 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 通常为表格形式。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各异, 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 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 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 存在一个临时保险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 只是有效期较短, 一般为 30 天, 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保险人确定不容承保的, 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 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 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3. 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在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投保人,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本节第13 条规定: “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也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 要经过合法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1. 要约

 要约也称订约提议, 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缔约而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应明确表达订立合同的愿望、目的以及合同要求的主要条款。要约可以由投保人提出, 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 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就表明他提出了要约。在保险要约中, 同时要有两个内容: 一是投保人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保险要求; 二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但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保险人事先已经确定的, 所以在保险要约中, 关于合同的主要内容, 投保人实际上是以承认的方式表示出来的。投保是投保人的自愿行为, 除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保险以外, 任何人或者单位不得强迫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在实务上, 保险要约体现为书面形式, 即由投保人填具投保单, 并交付保险人。

 2. 承诺

 承诺就是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接受要约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提议, 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 合同就告成立。承诺必须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而且必须是无条件地全部接受要约人提出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 保险人的承诺即为同意承保, 一经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就告成立。

 在保险实践中, 保险合同一般是先由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再经保险人承保而成立的。实际上, 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是多次要约一新要约一再要约, 直至承诺的反复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0. 1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遵守诚信的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 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要求要更高。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如实告知保险人, 就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的决策, 因此,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并且, 各国相关法律也对该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大多数的经济合同都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付出和获得的在价值上是基本相当的, 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 因此又称为机会合同, 即合同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 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期间内, 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损失, 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超过保险费的赔偿金额; 而假如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 则被保险人就只能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的补偿。

(3)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on contract)。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 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而制成的标准化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并不能就每一条款与保险人协商, 而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而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是有偿的, 付出“对价”的, 在保险合同中, 就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对价”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在保险期内有可能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二)


 (三) 自愿订立的原则

 自愿订立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完全独立, 不受他人干涉, 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同的订立。在保险合同中, 依据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人、自主选择保险险种、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及以何种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并且还可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人亦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此项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针对保险实践中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的情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55 条特别规定: “ 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 自愿原则不是绝对的, 本条第2 款明确规定: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 订立强制保险合同可以不适用自愿订立原则。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对应, 又称法定保险。

 (四)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 包括保险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 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商法律多属任意性规范, 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即可根据自己意愿订立合同或行使权利, 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各民事主体都有其相对独立的自身权益, 个人、企业的局部利益常会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如果片面地强调局部利益, 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同时, 面对复杂多样的民事活动, 法律也不可能一一作出规定加以规范, 所以法律缺项、不明确或不完备的情况在所难免。

 为了防止有人钻法律空子或有意规避法律, 就必须事先在法律中规定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这类弹性条款, 并将其作为法律原则,以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这些原则, 并为司法机关纠正或处罚违反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按照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开展保险业务, 均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保险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应当注意的是, 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虽然都是保险法所应遵循的民法一般原则, 同属于弹性条款, 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不受侵害, 一切民事关系都同等地适用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则是从维护特定的民事关系出发, 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 这一原则对保险关系更显得重要。

保险单,保险合同的订立(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否则合同无效。就其订立的程序, 可将保险合同的形式大致分为四种:

 1. 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保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单必须明确地完整的记载有关保险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出具保险单前如有要保书或暂保书, 均应将其内容纳入保险单内。各类保险都有独特的保险单, 但就其主要结构而言, 基本相同, 保险单的主要结构为: 保险项目、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附注条件。根据我国法律,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 但只要投保人提出的要约一经保险人承诺, 合同即告成立, 即使保险人尚未出立保险单, 也要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凭证

 这也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也称小保单。凭证上不印上保险条款,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凡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就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一般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

 3. 投保书

 又称要保单, 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 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 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 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 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投保书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 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所填写的内容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投保书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后,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因而投保书成为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

 4. 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险单, 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或单证, 内容比较简单, 只载明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 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下列情况: (1) 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之前, 临时开出的证明。(2)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在接受投保时, 须请示公司审批, 或在某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时出具。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但有效期较短, 一般只在30 天内。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 暂保单就自动失效, 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 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效力, 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

合同效力,保险合同的恢复与退保都需谨慎


投保人寿保险,交费期限较长,多以十年或二十年交费的为主。在漫长的缴费期中,可能会发生由于疏忽或暂时经济困难而未能及时交费的情况,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保险法》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这里有三方面的含义:首先,未能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而减少保险金额是未按期交费的补救措施,可以不中止合同效力,但是有条件的,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就是说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规定了未能按期交费的解决办法;其次,按期的“期”是宽限期,指保险人催告之日超过三十日或超过约定期限六十日;第三,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进行保险给付,给付时可以扣减欠交的保费。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催告不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部分公司在收缴续期保费时有催告的流程,但大部分公司没有。对于没有催告的,投保人不可以认为因为没有收到催告通知保险公司就无权中止合同。

《保险法》中还就保险合同的复效和解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可以看出合同效力恢复的条件,一是保险双方达成协议;二是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这里要明确的是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保险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合同中止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到期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保险合同仍处于中止状态,如无特别约定,投保人仍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

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由于保险前期费用较高,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一般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如果可能要尽可能采取其他的补救方式,不要轻易退保。

保险知识,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上附设无色荧光或条形码等防伪标志或防伪代码。

交付给投保人的保单册中应当载明发票(收据)的真实式样。

在保险单据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客服电话。

各公司应将防伪措施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备案,同时由所属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保监局报备。

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显著位置标明投保人申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保险的条

款” , 各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 应当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全文和产品说明书,并让投保人在申明上签名确认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自建电脑网络或者购买网络服务实现航空意外保险业务的电脑联网、实时出单。中国保监会鼓励航空意外保险产品的多样性和电脑联网方式的多样性,禁止保险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阻扰其他保险公司跟网络服务供应商及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正常商业合作形成技术垄断或者市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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