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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宜春加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监管力度

2020-06-24
人社局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征地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5月上旬我市对征地流程规范和征地信息及公开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要求,为被征地农民合理表达诉求提供了明确的渠道和依据。

我市规定,在征地工作正式开始前,由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工作方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将经批准的征地告知书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及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征地告知书中需明确拟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工作时限等,方便被征地农民全面了解拟征地信息。

我市还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要预公告。在发布征地告知书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人社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进行摸底调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在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的公共场所张贴,同时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自预公告之日起20日之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不同意见的,可直接向乡(镇)政府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反映,各单位将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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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有助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几年来,城乡建设的工作已经步入正轨。为提高农村人民生活水平,大大小小的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已逐步建成,铁路等交通要道也已经落成。但拆迁安置农民等问题随之即来。其中让拆迁移民最头疼的就是拆迁后养老问题,拆迁前是靠山吃山,拆迁后养老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了。

对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及决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解之题。

目前,我国城市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又基本空白,一次性补偿的货币安置方式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必要的近期生活补偿,但对于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专业技能缺乏,就业难度大的中老年被征地农民来说,长期生计和养老就面临困难。因此亟待建立和完善覆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这一群体的利益。

当前,相对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求,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其保障水平不够高、保障范围局限的问题日益凸显,而在重庆加快直辖基础设施建设大背景下,又面临财政资金不足、难以照搬沿海发达城市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的尴尬。为解决这一矛盾,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是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问答统计显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其保障的对象是: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且年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征用的农用地面积+征用的建设用地面积+征用的未利用地面积的一半)÷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x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

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待遇

按规定,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如果实行新农保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

商业养老保险的社会职能

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险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

在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开展企业年金和团体福利计划等业务,为企业提供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和适度保障的全程服务,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承担者。

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如果养老等方面的风险解决不好,每个人都在担忧自己未来的生活保障,当前的消费需求就会受到抑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养老风险管理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家庭养老风险,减少被征地人们的不安全感,在小康的基础上,有效刺激家庭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消费和投资的平衡增长。

人社部,人社部拟定方案 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7月25日在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二季度,人社部已拟订城乡养老制度衔接有关政策并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同时研究完善及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度。

据介绍,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对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问题进行清理、研究,还有制度改革的设计,其中一个重点就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人社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专门研究这个问题。下一步,还要开展一些并行的研究,组织国内外专家开展相关研究,更充分地听取专家和社会的意见,来制定改革的方案。“这个改革要积极、稳妥、慎重,把改革的方案设计好。”尹成基说。

尹成基表示,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就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整合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要制定一个方案,明确目标、模式。二是社会保险待遇的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三是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制度和开辟更多的社会保障资金渠道,扩大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四是企业年金的发展,要采取更加有激励性的政策。

尹成基表示,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推进合并实施和强化激励;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全面实行总额控制,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完善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办法。同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落实居民医疗保险提高待遇政策,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

人社部当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养老保险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79773万人,7700万离退休人员和1.32亿城乡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

保险就是人们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险的强大保障作用,之于人们,不仅仅可以当人们受到损失时,偿还人们的经济,还可以对人们的生命财产起到强大的补偿作用。

保险补偿,湖北恩施州正式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日前,恩施市召开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业务培训会,标志着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启动。据了解,我州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自愿原则,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征地报批前,政府须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

根据《恩施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我州行政区域内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地、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3亩、被征地农民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自愿原则,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据了解,对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地时全州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得抵缴保费,也不得发放给个人。

《办法》规定,征地报批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人社部门根据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预存资金缴款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费用落实情况的意见。人社部门的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要条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预存款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予通过审查。

两种参保模式可供被征地农民选择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就业方式或本人意愿,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承担,待遇计发按现行政策执行。登记参保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应逐年缴费至退休,(并)不得通过再往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未到用人单位就业或本人不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预存款全部划入其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享受统一的基础养老金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据悉,目前全州各县市均已启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全州的统一部署,此次被征地农民集中登记参保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

保险知识汇总,广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昨日下午,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被征地农民最低个人缴费50元,国企改制“对管理层实施奖励股权或股份(股票)期权”。

农民个人最低缴50元

会议还听取了有关部门《关于<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推进落实情况的汇报》。张广宁要求,今年要加快推进全口径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力争年内实现所有户籍人口“老有所养”目标。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市有关部门制定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确定养老保险费主要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缴费,政府给于适当资助,其中最低的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50元,并以20元为间隔,向上设立5档的缴费标准。

管理层可奖股票期权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结合省市改革发展实际,规定可以“对管理层实施奖励股权或股份(股票)期权”。张广宁强调,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加强领导,积极沟通,以保证《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要根据《实施办法》指导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进行转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改制各方合法权益。

在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惠民66条”推进落实情况的汇报后,张广宁表示,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如期推进各项惠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继续巩固成效,以扎实的工作实绩造福于民。

保险知识,蚌埠市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


日前,《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在原政策基础上,修改了部分条款,重新界定了被征地农民范围,调高了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

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或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已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均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录用选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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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在相应的档次范围内,个人缴纳越多,政府补贴越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统筹资金来源于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土地补偿费的2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其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自缴资金和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或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从被征地农民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并按10年期限分月作为个人账户补贴养老金。

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个人缴纳数额标准分四个档次发放养老金,平均每档每人每月比过去增加70元以上。四档分别为:未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每人每月养老金18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22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260元;缴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养老金300元。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适用本细则。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区)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先实行县(区)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细则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按照“谁使用、谁征地、谁承担”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金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女5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金昌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30%的按3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31—40%的按4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41—50%的按5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51—60%的按6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61—70%的按7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71—80%的按8倍的标准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续缴者,以个人停止缴费上年度金昌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后或之前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三条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用审核。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村(居)民代表和全体村(居)民讨论通过,由村(居)委员会统一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审查后,分别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分类管理。

(四)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六条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村委会(社区)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

(二)参保人员花名册;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参保登记申请;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村委会(社区)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参保人员信息资料以及增减变化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村委会(社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二十条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体系,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预算决算、财务核算分析、收支稽核和及时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财务、统计报表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发现,严肃查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成立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宣传、资金测算和养老金的计发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代扣代缴工作,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土地数、人数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做好资金的筹集、划转、管理工作,并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款凭证;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转移登记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农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的情况调查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保险知识汇总,广州出台新规 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


近日,广州市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将21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缴费后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将可获得180元至400元的养老金。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广州市被征地农民达21万人,其中35周岁以上的近11万人。根据新出台的《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被征地农民将按3个年龄段(即16周岁至35周岁、35周岁至60周岁、60周岁以上),实施“三类保障”,并实行完全积累个人账户模式。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崔仁泉介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筹集渠道,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的补助,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

据介绍,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设定为:50元、70元、90元、110元和130元。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标准分别设定为:20元、30元、40元、50元和60元。

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和经济组织多缴费、多保障,政府资助采取了积极的激励措施。资助的绝对额随缴费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但相对水平随缴费水平的提高而逐步降低。政府资助分别与个人和经济组织缴费挂钩,激励经济组织积极为被征地农民缴费。记者了解到,为此,政府需要同步投入大量的资助资金。

“如果是三方都全额缴费到位的话,被征地农民的回报率是200%以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远飞表示,这一办法实施后,如被征地农民个人和经济组织都缴费,则待遇水平在181.29元至401.44元之间,个人缴费回报率在200%~263%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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