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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生二胎,产假只有98天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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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半个月以来,尽管江苏的落地政策还未出炉,但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已经在着手准备。“生小二子,有晚育假吗?”“生二胎的费用,能报销吗?”最近,不少读者纷纷关心产假待遇。昨天,记者咨询人社和计生部门了解到,与生第一个孩子相比,生二孩的产假福利会缩水,比如没有晚育假了,女方少休30天。

【生育保险政策】生二胎,产假只有98天

根据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女职工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也就是说,江苏的女职工晚育的,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

那么,符合政策“单独”生二孩的也能享受晚育假吗?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如今“单独二胎”放开近一年,申请再生的人数远远低于卫计委预期,这成为鼓吹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直接依据。多名学者对早报记者表示,从“单独二胎”的实践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因此全面放开二胎只是时间问题。如今,国家已经宣布全面放开二胎将改变中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减缓老龄化速度。

扩展阅读

生育证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一胎准生证享生育保险待遇


日前,记者从环翠区人社局获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生育保险待遇,需一胎生育证明。而现行政策规定,开具一胎生育证明,可去社区计生部门办理。

6日,参保职工王女士急匆匆地来到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称自己怀孕后到医院办理孕检备案,医院要求出具准生证,可是自己到居委会办理准生证时被告知,居委会已经不再办理一胎准生证,不知道该怎么办?

环翠区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介绍,因为按照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威海市计生部门已经不再办理一胎生育审批手续,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参保职工可以先到社区计生部门开具一胎生育证明,然后持相关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社保卡等资料到医院办理孕检和生育备案即可。生育后到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时,也要携带一胎生育证明。

环翠区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因为根据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威海市规划部门已不再对生育审批程序,因此本案,参保人可以先向社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出生证明,然后将相关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社会保障卡等信息到医院进行检测和生育。生育后的机构要获得生育福利,还可携带孩子出生证明。

女职工,民企女职工喜领生育保险金


截至9月底,我市已有26.7万名企业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体系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孟卓莉通讯员龚敏捷)“今天单位通知我可以领取8000多元的女工生育保险金,真是没有想到现在的政策这么好,民营企业女职员也可以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兴业电子铜带有限公司工作的施利文女士笑称这笔钱是宝宝降生之后政府给她的“红包”。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从本月起,不少像施女士这样的民营企业女职工开始享受到了生育保险金带来的温暖。

据介绍,生育保险是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功能就是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险,也是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举措,同时均衡企业间的生育费用负担。

近年来,市劳动保障部门紧紧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这一目标,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全民覆盖工程。自去年12月开始,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将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纳入到生育保险范围内,保障了广大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我市已有26.7万名企业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体系,年初以来全市累计共有100多名女职工成为生育保险基金的享受者。

“女工生育保险不但将覆盖面扩大到了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在享受标准上作了大幅度调整。”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工作人员童丽娟介绍,标准调整之前,妇女在产后获得的生育保险金只有1500元,如今我市将正常分娩标准定为2300元,剖宫产术标准定为3500元,同时产妇还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只要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连续缴足6个月的保险费,女职工生一个孩子就可以领取6000多元到8000多元的生育保险金。”

女职工,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费由单位支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第八条指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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