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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故障致乘客延误火车,公众责任险赔吗?

2020-06-12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责任保险知识 财险保险规划
某城市的地铁在早高峰期间突发运营故障,造成一些站点之间临时停运,换乘站停止换乘,列车运营间隔较大,导致部分车站大量乘客滞留,恢复到正常运营大概两个小时左右。

案件事实:

某城市的地铁在早高峰期间突发运营故障,造成一些站点之间临时停运,换乘站停止换乘,列车运营间隔较大,导致部分车站大量乘客滞留,恢复到正常运营大概两个小时左右。

因该地铁通往本市主要火车站,因此导致乘坐地铁去往火车站的多名乘客未赶上火车,有好几位乘客很不满意,事后向地铁公司进行索赔,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因地铁故障,致使他们赶不上火车而导致的火车票的损失共计2800元。

此前地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因此地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这些乘客的火车票损失给予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火车票不属于公众责任险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理由是:依据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明确写明公众责任险仅赔付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此事故乘客的火车票(财产损失)不属于条款中的“财产损失”。

可是,地铁公司认为,火车票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因为,在保险条款中对于财产损失的定义为:“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因此,地铁公司认为,火车票即为“有形财产虽未受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所以对保险公司的解释并不认可。

律师评析:

我们知道,公众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如果我们要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对乘客的火车票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需先分析地铁公司是否应对乘客的火车票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地铁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就是将乘客安全运输到地铁沿线站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可知,乘客乘坐地铁,乃是与地铁公司之间存在、履行一个地铁客运合同。地铁公司是一个承运人,如果地铁公司没有妥善履行该地铁客运合同,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关于乘客的财产损失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从这个条款看,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乃是损害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违约责任。可是无论什么责任,乘客的财产损失均限于“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

即承运人仅仅保障承运的乘客之人身、财产安全。假如所承运的旅客自带财产出现损失,则应该予以赔偿。但如果乘客的财产损失不是在运输过程中、不是旅客自带物品、不是毁损或灭失,那么就不应该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地铁公司实际上对于乘客的人身、财产并无损害之意图、行为、结果,仅仅是地铁故障、迟到,也可以理解为地铁公司的没有很好地履行地铁客运合同,算是一种违约行为。对于这样的违约行为,地铁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比如为乘客调换其他地铁客车、退还地铁票价、补偿乘客一定的违约金等,均是合理的。

一般来说,对于违约行为,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这个也不绝对,假如因为地铁延误导致乘客携带的某些特殊物品快速腐烂,笔者认为地铁公司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每个人乘坐地铁都有目的,比如有人要去谈生意,有人去上班,有人去相亲。地铁延误了,当然会对这些人的事情产生影响,产生损失。可是这些损失太过间接,不是法律规定的“旅客自带物品”、也不是“毁损、灭失”,因此不应属于赔偿范围,就是说客人未能按期去上班、做生意、聚会等等间接损失,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否则这间接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而火车票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火车票本身不是财产,更不是自带财产,是一种按时乘坐火车的资格,客户的损失实际上是延误了火车而不是火车票本身,是一种机会丧失,不是必然的毁损与灭失,比如火车票丢了可以补,时间延误了车票可以退改签,所以理论上车票本身不存在损失一说,而这个乘火车机会也并不是必然灭失的,所以火车票的延误损失依法不应该属于承运人的保障责任范畴。

由于火车票延误损失不属于地铁公司依法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更不可能成为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不应该就此要求保险公司给予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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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公众责任险面世及介绍


一个与公众切身利益有着紧密关系的全新保险品种进入市民视野。昨日,厦门市消防支队、市保监局联合推出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正式面世,标志着厦门市将保险纳入火灾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全市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首先纳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范围。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当地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建立火灾公众保险制度,有利于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调节火灾风险、进行灾后赔偿。2009年新《消防法》实行,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险种。从它的定义可以看出,火灾公众责任险正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场所火灾善后赔偿的手段。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火灾防范和消防管理的重要方式。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后,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它与普通家财险或企财险中的火灾险并不一样,后者是保险公司对于家庭或企业发生火灾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补偿。

火灾公众责任险无疑是对公共场所人员的一种保障,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样,凸现人性化关怀。然而,作为投保方的休闲娱乐场所对投保该险却不甚积极。不少还搞不清楚什么是火灾公众责任险。记者在南京路、四川路一些知名商场走访,询问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情况,几乎80%处于保险缺位。也有商家这样表示“我们所有的保险都买了,我们投保了财产一切险,没问题的”。事实上,财产一切险和责任保险根本是两个保障范围完全不同的险种。

为解决普及率不高的问题,“火灾公众责任险”强制的呼声很高,不少业内人士建议,早日把火灾责任险纳入法定保险范围。去年,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曾呼吁,有关各方应共同探讨将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明确为法定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火灾责任保险

公共场所人流复杂,安全管理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的意外伤害,重则危及生命。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面临一项主要风险,就是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因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占有很大比重。

系统功能及特点

人保财险火灾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工厂、办公楼等非开放性场所类;教育、医疗、文体类;宾馆、饭店类;商业、服务类;娱乐、餐饮类;其他具有公共场所性质的类别。

了解人保财险对哪些重大火灾事故进行了赔付

2003年7月8日,湖北十堰火车站小商品批发市场发生火灾,我公司共赔付1,072万元。

2004年7月29日,山东临沂灯具城发生大火,我公司赔付906万。

公众责任险费率是多少?


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类险种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那么,公众责任险费率是多少呢?公众责任险的费率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公众责任险的功能

首先,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后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缓解善后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另外,保险公司在承保前的防灾防损工作及投保时浮动费率等措施,引导投保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可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对这一保险业者眼中最能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险种,大多数市民却知之甚少,尽管很多时候他们无意中正得到它的保护。

公众责任险费率是多少?

公众责任险是个大概念,涉及到很多行业和领域。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无固定费率表,而是根据具体的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从而保证费率与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保险期限不同,一般分为1年期费率和短期费率。如果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增减时,公众责任险费率也适当增减。但是,公众责任险大多成本不高。以电梯为例,每台设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4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为40万元,而保费不高,低于10层的600元,高于10层的每增加一层上涨10元,自动扶梯每台每年800元。

公众责任险多用于酒店以及娱乐场所内。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会对投保公司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现场勘察。通过勘察来确定投保单位的通风、消防设施情况、工作人员的整体结构和素质,并对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等进行一定的考察研究,最后综合以上各个方面来计算公众责任险的费率。通常情况下,公众责任险的保费费率都会预留一定程度的弹性,借此保证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专家还提醒说,新办企业和饭店、商城、娱乐场所等应该主动投保火灾责任险,在投保时,也应该选择正规的大型保险公司,这样自己的利益才更有保障。

另外,小区里的公众责任险,主要就是指物业管理责任险。这个险种就是指业主和访客,在小区里因为物业管理不当和治理上不到位而造成的人身和财物的损失,本来物业公司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上了这种保险之后就可以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了。”业内人士介绍,不同小区公众责任险的保费不同,公众责任险费率基本上在3%。-5%之间浮动,保险公司会先进行风险查勘,考察小区的规模、人口、小区设备及道路状况、保安素质等,根据查勘结果,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保险费率。

公众责任保险是什么?公众责任险案例分析_保险知识


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文中所讲的三则案例则是真实诠释公众责任保险是如何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一客户资料:王小姐,28岁,上海某小区业主。

【案例回顾】:陆家嘴物业公司在管理中,采用投保公共责任险办法,为一些住宅区投保,一般按7000元/年缴纳保费,最高可赔偿金额为200万元/年。2001年7月浦东某小区的业主王小姐于夜间进入小区时因天黑而被铁链绊倒,造成左手腕骨折。后来经过物业公司购买的公共责任险,王小姐获得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额为900元。

分析:根据公共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损害或灭失所引起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王小姐因夜间进入小区被铁链绊倒,属于上述情况,所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客户资料:陈先生,35岁,深圳某小区业主。

【案例回顾】:今年大年三十,深圳某小区业主陈先生在燃放鞭炮时将27D座北阳台的2只空调外机,1台洗衣机,1台烘干机烧坏。保险公司赔偿7000多元,由于灭火时楼上人家地板被水浸泡损坏,保险公司另外赔偿地板损失以及业主借房费用计16000元。

分析: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及其广泛。也承保家庭或个人纯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业主陈先生在过年燃放鞭炮出现的事故以及因灭火时楼上家庭地板被水浸泡一系列损失都在承保范围之内,所以按照公共责任险的规定,保险公司仍会做出相应的赔偿。

公众责任保险赔偿案例三

某市政公司于2010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

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向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如果保险公司赔偿的不够受害人怎么办?

本案分析如下:

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约定的事故,为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责任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所以,在本案中市政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每起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险种为公众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要承担10000元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市政公司向受害人支付16756元,而保险公司只赔偿10000元,那么中大财经律师网公司法律顾问、石家庄法律顾问、石家庄律师认为剩余部分应该由市政公司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公众责任险的保费如何计算


公众责任保险是由经营者或组织者购买,将其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是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即实际上是对经营者或组织者之外的受害方即消费者和民众的补偿。近日,云南香格里拉火灾又开始引起人们对公众责任险的关注。那么,公众责任险的保费如何计算呢?

公众责任险的保费如何计算

从风险评估的角度看,饭馆酒楼、游乐场、酒吧、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以及大型体育场馆、大型游乐公园等公众场所的特点是人员高度密集、风险隐患多,属于保险公司谨慎承保的业务种类,承保条件较为苛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目前,公众责任险的保费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以赔偿限额(累计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二是按业务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费。保费因经营规模大小和保险金额的多少而不同,一般在几百至几千元不等。

公众责任险的使用范围及赔偿金确定

公众责任保险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等--包括我们熟知的宾馆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等。公众责任险的赔偿金确定:1.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或索赔要求;2.核实责任事故的相关情况;3.写出查勘报告,作为判定赔偿责任和计算赔款的依据;4.进行责任审核;5.作好抗诉准备,必要时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或同被保险人一起出面抗诉;6.以法院判决或多方协商确定的赔偿额为依据,计算赔偿金。

公众责任险 保费——相关链接

公众责任险保费收入中占比不足1%

“公众责任险是一个较成熟的险种,在国内开展财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理论上都可以办理。但是由于以往购买这一险种的单位很少,公众责任险在全部保费收入中占比不足1%。”据一位保险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在各家保险公司中,公众责任险的保费虽然逐年递增,但在财产险总保费中的比例仍没有超过5%。从国际上看,目前责任保险在财险业中所占的比重一般高达30%以上,在美国已经高达4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4%左右,与GDP之比仅为0.03%,这两个比例分别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3和1/10。

野生动物公众责任险保费越多亏损越大

2010年,针对补偿资金不足和损失调查掺水的问题,云南省林业部门决定在全国率先探索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的方式。2010年以来,该省先后在西双版纳、临沧、普洱、迪庆和保山5个州(市)22个县(市)投入2866万元保费开展了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截至2012年12月底,5个州(市)发生赔案4953起,30921户受灾,已定损4953起,已赔付5197万元。

“公众责任保险既可以弥补经费不足问题的困境,政府和村民之间又因为有了第三方介入,野生动物肇事的救济体制改变,解决了统计不准的难题。例如,西双版纳以往最高补偿近两千万元,现在只有一千至一千两百万元。同时,救济更加及时了,实行公众责任保险之前,一般是年底汇总损失数据,第二年补偿。实行公众责任保险之后,补偿很及时。由于挤掉了虚报的损失,救济标准比以前大幅提高,老百姓得到了更多实惠。”业内人员说。他告诉记者,两相对比,西双版纳、临沧和普洱3个州(市)6个县(市)中,公众责任保险赔偿费约为国家试点项目补偿的两倍,约为地方经费补偿的4倍。但试点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投保以后,由于引进保险公司保底,老百姓得到了大量实惠,但是,这几年,参与的几家保险公司均亏本经营,赔付金额超过保费收入。华泰保险公司已退出,只有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坚持。”

太平洋保险云南分公司农险业务部总经理贺旺告诉记者,“自2010年1月在西双版纳试点野生动物公众责任险以来,公司在这一险种上一直亏本,目前承保范围虽扩大到了西双版纳、普洱、迪庆、保山、临沧、丽江6个州市的34个县,但这些地区都是野生动物肇事的重灾区,承保越多亏得越多。”

平安公众责任险怎么样?


目前平安在售的责任险多达50多个,但是常用的还是场所类、职业类和雇主类责任保险。平安公众责任险属于场所类责任险。平安公众责任险包括餐饮业综合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物业责任保险等等。既可以提高经营者抵御风险以及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还可保证公众因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能够得到及时补偿。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安公众责任险。

平安公众责任险产品特点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平安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具体特点如下:1、保险标的无形: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2、适用范围较广:该险种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3、表现形式丰富:主要有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场所公众责任。

平安公众责任险承保期间和承保范围

平安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平安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适用于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公园、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平安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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