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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具有三方面的特性

2020-06-10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关于保险方面的知识 第三方家庭保险规划

按照我们对意外伤害特征的分析,意外伤害具有三方面的特性:外来性、偶然性和急剧性。首先,在本案中,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符合外来性的构成要件;其次,李某在接受青霉素注射当时结果呈阴性,并没有过敏反应,而是在治疗两天后发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虽然医生应当知道在病人中可能会有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但究竟在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对医生而言是很难预测的,所以本案病人的死亡,具有偶然性。最后,虽然从对病人注射青霉素到其死亡经过了两天时间,但是从病人因迟发性青霉素过敏产生反应到其死亡只经历了很短暂的时间,这也符合急剧性的特征。综

上所述,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保险·70·孙宏涛、曹智:意外伤害保险研究(2007)人应当赔付保险金的责任。[7]另外,还有一则案例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加深对意外伤害的理解。刘女士于2003年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买了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年7月11日下午2时许,她外出办事,刚下出租车,便觉阳光刺眼,眼前一黑,跟着向后摔倒在地,昏迷约20分钟。经大夫诊断为“摔伤头部、后枕部”,并为此花去医疗费3500多元。不料,当她就此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断然拒绝。新华人寿理赔部门的负责人说,其在保险单上特别说明: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刘女士属于自己“晕倒”,这种情况根本不属于“意外伤害”。刘女士认为,阳光刺眼、温度过高等因素属于“外来的”,这种情况同时也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等条件。为此她前后跑了60多次保险公司,还求助于消协等部门,却均无果。对于该案件,实务界的见解各不相同。有

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其实一直存在争议,比如中暑或宫外孕,有的人认为是意外,有的人则认为是疾病,目前多数人倾向于认为属于疾病。就刘女士这事来说,由于刘女士一开始在索赔申请中自己写为“突然晕倒”,而非“摔倒”,所以形势对她很不利。另外有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很明显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责无旁贷地给予理赔。[8]有学者认为,刘女士提出的其所受到的外来事故是“阳光刺眼”,但此种因素与造成刘女士头部的伤情并无必然的、直接的联系。而且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阳光刺眼”并非导致人晕倒的必然原因,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能够忍受“阳光刺眼”,因此可以推断出刘女士一定在身体上存在某种病态或体质差异,造成其晕倒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其自身因素,而非意外伤害。此外,刘女士提出的“阳光刺眼、气温升高”属于外来的、突发的因素也不能成立。从通常意义上讲,外界阳光光线强和气温升高并非突然发生的,而是在一定的时间内缓慢积累起来的。就像中暑一样。而中暑的发生是可以预测、可以避免的,在高温下可以减少外出时间,身上还可以备用相关药物,在轻度中暑时就可以防治。因此,刘女士不能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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