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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额确定各有“章法”

2020-06-08
保险保额的规划 财产保险规划 财产保险理财规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时无刻不面临着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自然风险等。对此,企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消极等待,任其发生。另一种是积极应对,防患于未然,如通过购买保险来降低和转嫁风险。此间,针对企业由于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的企业财产保险,可谓企业转嫁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

两类保险责任所谓企业财产保险,是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从属或后果损失和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保险。该险种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即从约定起保日当天零时起,至保险期满24时止。

当然,企业拥有或暂时拥有的财产相当广泛,并非每一项都可以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可以投保的企业财产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可以投保的企业财产

这是指那些具有固定价值,可计算保险金额,企业对此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机器及设备;各种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作为商品存放于固定地点的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其他商品物资;已经摊销的账外财产等。

可以特约承保的企业财产这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特别约定,才能在保险单中载明承保的财产,如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铁路、水闸、堤堰、涵洞、桥梁、码头、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等。

据了解,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列明的保险责任项目,包括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洪水、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另一种是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包括企业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企业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确定保额有讲究

保险业内人士介绍,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两类。由此,在保险金额的确定方面,就有各自的"章法"。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以账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即将企业会计账目中登记的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更新重置的完全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其二,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成确定保险金额。其三,以固定资产重置重建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金额要区分情况: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发生部分损失,若按账面原值加成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按实际损失赔偿。若按账面原值投保的,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则按照保额与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额。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按照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余额确定,即以距承保月份最近的12个月的账面平均余额作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发生损失时以流动资产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作为保险金额。此种方式下,若流动资产发生全部损失,即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若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付,但不得超过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其二,以承保当月上一个月的企业流动资产会计账面登记的余额作为保险金额。此种方式下,若流动资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若发生部分损失,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根据保额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比例计赔。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则按实际损失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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