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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芜湖出台《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20-06-01
住房保险规划 农民保险规划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式出台《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我省率先推广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本月起,在芜湖进城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均将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为稳步推进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芜湖市先选择芜湖县作为试点。

进城务工农民可用公积金在芜湖买房

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包含芜湖市户籍到外地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以及在芜湖市务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外市户籍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进城务工农民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农民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坚持本人自愿缴存的原则。缴存人可在规定区域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

要想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必须满足2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公积金一次性或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首次开户可以补缴6个月公积金,补缴月数视同连续缴存公积金月数);另外一方面,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征信报告中无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的违约记录。

公积金贷款不足时可申请“组合贷款”

据了解,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坚持本人自愿原则,其中,本市户籍人员缴存公积金,以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申请开户,个人到所在的乡镇、街道申请。外地户籍在芜湖市务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须前往务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缴存。

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住房时,可以直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如果出现公积金贷款不足的情况,还可到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额度按照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规定的贷款额度执行。

按照规定,缴存的公积金由公积金管理机构设专户进行管理,归个人所有,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给予计息,可用于归还住房贷款,如没有贷款,也可申请提取。为稳步推进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芜湖市这次先选择芜湖县作为试点。

务工农民贷款购房可享受资金补贴

今年6月初,省住建厅、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意见,鼓励我省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芜湖市为鼓励进城务工农民购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房申请贷款后,可以享受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购房贷款补贴政策,具体标准由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制定。这笔补贴资金可打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统计显示,今年7月芜湖市总共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1138笔、合计高达3.07亿元。7月末,当年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有6399笔共计16.77亿元,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面积达到了70.22万平方米、拉动住房消费有35.76亿元。安徽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表示,支持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政策,既有利解决进城民工购房的需求、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也可以促进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面以及受益面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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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酒钢(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市财政局、人行中心支行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工作。

提取范围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凭证

第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介绍信;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按以下各项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售房单位账号。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票据。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依法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须提供银行贷款余额单和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离、退休证明。

第十二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出境定居的职工,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五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须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十六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及中心或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以及委托代理手续。

提取额度和时间

第十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所提取的款项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提取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当贷款余额不大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总额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所提取的款项直接划入贷款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签注意见。

第二十二条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中心或分中心审批,中心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中心或分中心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核不予提取的,中心或分中心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关于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临沧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临沧市实际,特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在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转移、封存和支付等情况。

第三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当年1月份工资应发数为缴存基数。

(二)非财政供养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3倍,高于3倍的,按3倍基数计算。

第四条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5%,有条件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高于15%。

第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和录用的职工从调入和录用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如下:

(一)由财政负担,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和职工,由当地财政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二)由财政负担,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和职工,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三)非财政供养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中央、省驻临沧市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时间:每月1日至15日,由单位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超过15日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置。

第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中列支。

(二)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按财政核定的补助标准由财政和单位在预算和费用中列支。

(三)非财政供养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四)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数。缓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每3年只能申请1次。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按年计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十一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不得提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在改制方案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制度,为职工提供查询、对账服务。每年与单位和职工个人对账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时间内向单位发放对账单核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下设管理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钦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

1.对象: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含),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条件:

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⑵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说明: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因单位经济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已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指钦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由原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如申请贷款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已汇缴至前三个月,或因财政统一拨付的单位部分尚未到位仅汇缴个人部分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⑶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⑸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⑹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⑺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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