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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常识:买保险时应明确指定受益人_保险知识

2021-06-16
保险知识常识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应包含哪些步骤
一般来说,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在我们购买保险时,如果我们不够细心,可能会使我们的亲人因此引发纠纷和矛盾,甚至由于债务关系无法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案例一:

王先生的一位李姓朋友,前年找他借过5万元钱,今年5月中旬,这位朋友不幸因车祸死亡,其家人表示暂时无力归还借款。但不久前,他获悉,这位朋友生前购买过保险,保险公司将赔付李姓朋友的妻子20万元保险金。因此,他决定要求保险公司将5万元理赔金作为遗产清偿李先生欠他的债务。

但保险公司告诉他,李先生在保险单中明确指明他的妻子为受益人,20万元保险金只能支付给他妻子,成为其妻子的财产,而非李先生的遗产,因此,王先生无权参与分配。

案例二:

林先生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其生前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给付了30万元保险金。此时,林先生的母亲和他的妻子却在如何分配这30万元保险金上出现了分歧。原来,林先生当初投保时没有填写受益人,为婆媳间的纠纷埋下祸根。

林先生的保单是在婚前购买的,其母亲主张其为婚前财产,儿媳妇没有受益权;而林先生的妻子认为保险赔偿金应认定为遗产,她作为妻子、法定继承人,绝对有资格继承该笔遗产。

保险公司认为30万元保险金作为林先生的遗产进行处理,由法定继承人林先生其母、其妻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并应根据双方的分配协议书进行分配。

保险法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确保购买的保险让家人受益,我们特别提醒:投保时,投保人应明确指定受益人,让我们的保险金真正“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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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应该如何指定受益人?_保险知识


对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一般分为四種方式来确定:

(1)、对于未成家的年青人来说,其保险的受益人理所当然要安排他(她)的父母,也即万一不幸发生,把保障留給父母,借此代替自己尽孝心,报答养育之恩。

(2)、对于已经结婚成家但未养育小孩的保户来说,受益人的安排就要即考虑到自己的丈夫(妻子),又要考虑到父母,也既要考虑到爱心,有要考虑到孝心,可以把受益权平均分配給丈夫(妻子)和父母。如张某,男,30岁,投保平安鸿盛终身保险30000元,指定父母(都健在)和妻子三人为受益人,每人1万元。 

(3)、对于有小孩的保户来说,其受益人的安排就更要考虑周全,除了考虑丈夫(妻子)、父母外,还要考虑到小孩。万一有不幸事故发生,丈夫(妻子)的生活压力是最大的,即要一个人承担家庭的重担,又要抚育小孩,因此在安排受益人时,应把丈夫(妻子)放在首位,小孩放在第二位,父母放在第三位。比例可以为3:2:1。 

(4)、对于自己的小孩已经成家且父母责任基本上完成的保户来说,安排受益人时,应把老伴放在第一位,孩子放在第二位。目前,有不少的保险纠纷案例涉及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问题,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沒有安排好受益人。多为在受益人填写栏里写着"法定"或"法定受益人",甚至是沒有填写。当然发生纠纷,多半吃亏的还是保户这一方。指定受益人需要慎重而严肃的态度,不能打马虎眼,这既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为自己所爱的人着想。上述四種方式指定受益人是比较合情合理的,值得考虑。可以根据自己的實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受益人。

买保险,受益人该怎样指定?_保险知识


在寿险实务中,许多保险纠纷都源于受益人的指定问题,这说明指定受益人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我们在投保时应该怎样指定受益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案例一】

客户问题:我是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最近我想给自己买份保险,保险公司让我指定受益人,我想对于我这样的未婚年轻人来说,还需要指定受益人吗?该怎样指定?

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决定怎样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应当慎重考虑。 

受益人一般可分为生存受益人与身故受益人。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约定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而对于身故受益人,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予以指定,保险公司不能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预先约定,且法律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有相关要求,因此其指定相对于生存受益人而言较为复杂。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般均需要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身故受益人在其中予以填列并指定。

指定受益人并非购买保险产品的强制性要求,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不指定。假使客户未指定受益人的,当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后,保险公司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金予以分配。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客户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受益人。

曾经有一位客户,在我的推荐下,为他的儿子购买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两全保险,在投保时由于其儿子未婚,当时并未指定受益人,于是在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二字。不久,客户的儿子与陈某喜结连理,不幸的是,该客户的儿子在一次车祸中意外身故,公司在接到客户报案后,第一时间对此案进行了受理。依据条款约定,需为其给付1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但客户与陈某就保险金发生了争执,陈某认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配偶,理应有权享有全部保险金,而客户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投保时儿子未婚,因此该保险金应该归自己所有。最后,公司依据《保险法》规定,因客户当时并未指定受益人,也未指定受益份额,所以客户与陈某均为该笔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份额各五成。至此,此场纠纷才得以平息。 

在投保时,客户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建议客户在指定受益人时考虑清楚最需保障的人,如父母、配偶或子女等。

【案例二】

客户问题:我是一名在外企工作的白领,最近我想买份寿险,但是受益人我不知道该怎样填写。我已经结婚成家但未养育小孩,在受益人的安排方面既要考虑到我的妻子,又要考虑到父母。请问我该怎样安排受益人?能同时指定多个受益人吗? 

同一张保单中可指定多个受益人

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投保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指定的受益人要明确。保险公司一般均会要求填写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等信息,指定不明确的,将可能被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应当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其中,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自行指定受益人。

3.在保险合同期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其中,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客户可以在同一张保单中指定多个受益人。关于怎样安排受益人问题,客户可以根据父母以及妻子的实际情况,比如收入情况、身体状况等,对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进行指定,保障那些最想保障,同时实际生活中最需要保障的人。假使客户没有对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进行特别指定的,在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后,受益人将按照相等份额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

一位客户为自己购买了一份身故保额为15万元的寿险,同时附加5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险。投保时,我就身故受益人问题与客户进行了沟通,客户表示自己已婚但尚未有小孩,在受益人方面最好能同时照顾到自己的父母与爱人,但考虑到父母年纪已大,希望可以多保留一些受益份额给自己年迈的父母。听完客户的叙述后,我便建议她指定受益人,在同等受益顺序下,明确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客户非常赞同这种做法。最后,在我的指导下,将自己父母与爱人同时指定为自己身故受益的第一顺序受益人,其中父母受益份额为七成,爱人的受益份额为百分之三十。这样,既能满足客户要求,合理分配受益份额,同时符合《保险法》规定。 

需要提及的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客户认为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顺序、份额不妥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对受益人以及受益顺序与份额进行变更,避免受益人指定不当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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