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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连云港市为提高公积金使用率推荐零余额账户管理

2020-05-20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为爸爸制定保险规划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下个月,我市将全面推行公积金“零余额账户”管理,把全市公积金账户内存款汇入市中心公积金主账户内,解决各管理部公积金使用不均衡情况,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放宽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经济负担,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接连出台和放宽了相关提取政策。此外,房地产市场受系列楼市新政刺激加速回暖,使用公积贷款买房的市民增长明显,特别是“公积金购买首套房贷款比例调整为20%”的政策落地后,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量持续攀升。

“今年上半年,全市公积金提取额11.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5.5%。”该中心贷款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外,上半年该中心共向全市5142户家庭发放贷款16.67亿元,贷款额较去年同期增长了51.4%。贷款额的增加直接把全市公积金上半年的个贷比(贷款发放额与归集额之比)推高至95.28%,同比上升了25.3个百分点。

“市区的公积金贷款额已连续几个月超过了当期存款额,7月份主城区公积金个贷比更是接近120%。”该负责人说,相对于城区面临的公积金贷款压力,各县及东部管理部尚有一大笔公积金存款的作用有待发挥,需进行统一管理、集中调剂。

为了将全市的公积金存款集中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今年6月19日,该中心率先在建设银行试点“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在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优化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该中心决定自9月初开始,在全市推行“零余额账户”管理。

今后,该中心将在受托银行中指定一个账户作为存款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全市公积金财务收支情况,其他账户为子账户,也就是零余额账户。子账户存款每日清零,资金汇总后全部汇入主账户内,当子账户“日收入资金小于支出资金”时,受托银行就会从主账户自动划拨资金,确保公积金支取和贷款业务正常开展,也始终保持子账户的存款余额为零。

据介绍,我市公积金共有6个管理部,在8家受托银行开设账户32个,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后,可以对全市公积金存款集中调剂,有效平衡各管理部的公积金需求,减少资金流动性风险。同时,对资金统一管理,能及时将存款活期转存定期,扩大定期存款份额,提高公积金增值收益,进一步增强公积金在服务民生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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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连云港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为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国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面小编详细为大家解读下连云港公积金管理办法。

连云港公积金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检查、责令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为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单位: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三)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四)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单位。

第二章 催 告

第六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信息或者投诉、举报及其他部门传递的有关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核对单位汇缴记录,查询汇缴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七条 管理中心根据调查情况,以电话通知或发函方式告知单位违规,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适用催建函;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适用催缴函。

第三章 立 案

第八条 单位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帐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少缴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经催告仍不办理的,应予以立案。

第九条 立案前应当填写制作《立案审批表》,整理调查取证材料交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证据。

第十一条 调查、询问或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调查时,应按规范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笔录应由调查人员、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

第五章 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管理中心应当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限期缴存通知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适用《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缴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限期缴存通知书》。

第十五条 限期整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六章

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对限期内没有按规定整改的单位,管理中心应当依法予以进一步处理。

(一)制作《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或者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后不予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听 证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省政府《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组织。

第十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的违法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管理中心应当将其记入笔录。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管理中心应当将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管理中心应立即审查。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管理中心负责人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具体组织听证工作。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

第二十二条 决定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发《听证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并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等参加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管理中心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五)其他确需中止听证的。

上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听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解散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八章送 达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当按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应当由受送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将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住所,即视为送达。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有困难的,可以请公证机构对送达行为公证。

第三十二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需取得受送达人签收联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章执 行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执法行为的执行内容包括:

(一)收缴罚款;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三)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或者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检查与行政处罚有关的申诉和检举,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主动及时纠正。

(五)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不履行《限期缴存通知书》,由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执行由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可以合理借助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力量,采取发律师函等手段,促使单位履行执法文书要求的内容。

第十章 结 案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结案:

(一)案件因事实不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因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处罚的;

(四)在限期内及时整改,履行《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缴存通知书》规定的义务的;

(五)当事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按第九章规定,执行完毕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结案的。

第三十九条 案件结案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

(二)结案建议;

(三)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四)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结案后,应将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连云港公积金管理办法(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如果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信息,请关注网连云港住房公积金专题。

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网上查询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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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势头,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27.15亿元,新增开户单位701家,新增开户职工5.02万人;到2013年底,我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44.14亿元,全市共有7170家单位、35.2万名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3年,全市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13.59亿元,其中: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19亿元,占提取总额的16.11%;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7.99亿元,占提取总额的58.79%;退休、退职等提取住房公积金2.05亿元,占提取总额的15.08%。到2013年底,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65.4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为78.7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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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方法


连云港是一个美丽浪漫的城市,很多住在连云港的朋友也会问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方法,公积金提取流程以及贷款流程是什么,今天我们就去了解下。

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方法:

1.、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热线:85501111,

2.登录到连云港公积金查询网站,凭个人公积金账号、密码查询

3.到管理中心柜台进行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查询: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查询;

4.短信进行连云港公积金查询:发送"GJJ或DK"+身份证号码至051885501111或106385501111;

5.手机wap进行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查询:港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缴存比例不变。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其缴存比例在16%至24%范围内确定。调整后,月缴存基数下限为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由11000元上调为12100元,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12100元的,按12100元计算,不足12100元的,据实计算。

连云港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缴存比例方面,201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2年度相同,即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企业及其他单位和职工各8%至12%。以此计算,全市在岗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年缴存额将多出103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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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业务指南


连云港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有关精神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直接隶属于市政府的副处级独立事业单位,于2003年4月挂牌运行,负责对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下面小编就连云港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为大家详细解读。

连云港公积金缴存业务服务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与好处

1.住房公积金应覆盖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按规定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好处多多

缴存可免税。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免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免缴利息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存款归个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贷款低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要低于银行同期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租房能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调离可提现。工作调离本市的、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退休好养老。职工退休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流程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流程

1、申请人持缴存登记材料到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打印开户通知书。

3、申请人持中心审批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设立个人账户,办理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设立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两寸照片一张

(4)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1、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填写《住房公积金应缴变更清册》,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月缴存额等基本信息,在缴存银行网点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汇缴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无人员变动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书》,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汇缴,可以现金缴存,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缴存。

有人员变动的(包括职工新增、封存),填写《住房公积金应缴变更清册》,设立、封存职工个人账户。调入职工由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转入后自动产生个人新账户。缴存人员账户设立后再办理汇缴。

3、住房公积金补缴

单位因未及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等情况,漏缴、少缴部分可以通过填写《住房公积金个别缴交书》进行补缴。

4、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2)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企业及其他单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缴存比例。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6、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依据

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于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职工工资总额发生变化的,于7月份进行基数调整,变更月缴存额,并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应缴变更清册》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调整。

8、住房公积金利息的计算

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进行结息。

9、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住房公积金转移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调动工作的,由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书》,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不提取现金。

10、降低比例和缓缴政策

连续两年经营亏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以上是有关连云港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业务指南的信息,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关注网连云港住房公积金专题。

连云港公积金支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作为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其提取有着苛刻的硬性规定,“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现在就先来详细的了解一下连云港公积金支取吧,为以后购房提供参考。

一、连云港公积金支取前提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连云港公积金支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7、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8、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10、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2、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连云港公积金支取领取转账

1、如果在上班的,可以凭领取的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2、然后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银行会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用人单位,《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0.1在连云港市实施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在我市正式实施。新规定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而最大亮点就是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之内,同时,新规定还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明确符合相关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所有用人单位均需参加

“今后,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介绍,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调整。

据统计,目前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40.5万人,其中女职工参保人数为15.2万人。目前,我市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新规定覆盖范围扩大,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再加上现行的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这意味着,今后城乡所有育龄妇女都能享有生育保障。

无特殊要求,生孩子基本不花钱

根据新规定,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职工只要没有额外的营养补充、收缩子宫、塑身美体等特殊要求,顺产或者剖腹产等正常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基本就可以做到自己不花钱。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保或未足额缴费,造成职工的生育待遇无法报销怎么办?新规定加大了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明确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且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赔偿。

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值得一提的是,原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0.6%-0.8%,最高不超过1%,职工个人不用缴费。新规定建立了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同时,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晚育规定的男职工不仅可以休10天的护理假,还能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孩子,生育津贴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98天。若符合晚育规定的,女职工还可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不过,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和生育津贴,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此外,按照新规定,放环、取环等做计划生育手术的,也有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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