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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公积金管理办法

2020-11-17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为规范连云港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为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国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面小编详细为大家解读下连云港公积金管理办法。

连云港公积金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检查、责令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为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单位: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三)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四)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单位。

第二章 催 告

第六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信息或者投诉、举报及其他部门传递的有关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核对单位汇缴记录,查询汇缴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七条 管理中心根据调查情况,以电话通知或发函方式告知单位违规,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适用催建函;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适用催缴函。

第三章 立 案

第八条 单位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帐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少缴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经催告仍不办理的,应予以立案。

第九条 立案前应当填写制作《立案审批表》,整理调查取证材料交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证据。

第十一条 调查、询问或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调查时,应按规范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笔录应由调查人员、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

第五章 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管理中心应当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限期缴存通知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适用《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缴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限期缴存通知书》。

第十五条 限期整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六章

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对限期内没有按规定整改的单位,管理中心应当依法予以进一步处理。

(一)制作《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或者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后不予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听 证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省政府《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组织。

第十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的违法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管理中心应当将其记入笔录。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管理中心应当将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管理中心应立即审查。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管理中心负责人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具体组织听证工作。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

第二十二条 决定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发《听证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并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等参加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管理中心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五)其他确需中止听证的。

上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听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解散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八章送 达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当按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应当由受送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将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住所,即视为送达。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有困难的,可以请公证机构对送达行为公证。

第三十二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需取得受送达人签收联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章执 行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执法行为的执行内容包括:

(一)收缴罚款;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三)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或者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检查与行政处罚有关的申诉和检举,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主动及时纠正。

(五)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不履行《限期缴存通知书》,由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执行由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可以合理借助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力量,采取发律师函等手段,促使单位履行执法文书要求的内容。

第十章 结 案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结案:

(一)案件因事实不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因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处罚的;

(四)在限期内及时整改,履行《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缴存通知书》规定的义务的;

(五)当事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按第九章规定,执行完毕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结案的。

第三十九条 案件结案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

(二)结案建议;

(三)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四)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结案后,应将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连云港公积金管理办法(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如果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信息,请关注网连云港住房公积金专题。

延伸阅读

连云港公积金支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作为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其提取有着苛刻的硬性规定,“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现在就先来详细的了解一下连云港公积金支取吧,为以后购房提供参考。

一、连云港公积金支取前提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连云港公积金支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7、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8、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10、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2、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连云港公积金支取领取转账

1、如果在上班的,可以凭领取的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2、然后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银行会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连云港公积金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作为一项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受到人们的欢迎,但是也由于手续繁琐而为人诟病。下面小编以连云港为例,为大家解答一下连云港公积金怎么提取。

连云港公积金怎么提取

连云港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翻建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符合以上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仅指配偶、父母、子女。

连云港公积金提取材料

本人办理:

1、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

2、提取家庭成员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证明,非同户籍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委托代办:

1、提取申请人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将本人的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

2、代办人为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作为代办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账户后支付给职工,不得直接提取现金;若代办人为其他关系人的,须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

连云港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印章。

2、职工持证明材料及单位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能当场办理,即收即办。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已审批提取的,申请人持“中心”的提取凭证、身份证等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逾期应重新申请。

连云港公积金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并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2、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

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并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3、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并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4、在正常还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取还贷后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当前贷款余额的1/15,其他家庭成员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5、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

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累计房租。每次提取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全额提取:

职工退休的、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可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连云港公积金提取时间

1、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或发票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2、购买二手房的,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取时限为契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

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提取时限为契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家庭成员需提取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由单位一并办理。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为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

7、住房贷款结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借款合同、最后一次还款付息现金缴款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本息证明,提取时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以上是连云港公积金怎么提取的相关情况,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连云港住房公积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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