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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21-05-11
怎样用保险规划幸福人生 泰康保险基础知识 年金型保险的规划性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

(2)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60周岁生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前述保证给付期是指交费期间届满后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前(不含85周岁生日)的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1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本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本合同投保人变更手续。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者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的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但不包括红利。

提醒:以上内容来自《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泰康人寿官方公布的条款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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