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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2020-12-07
泰康保险基础知识 年金型保险的规划性 分红保险知识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五金规划,年年给付

生存保险金每年给付一次,给付频率快,便于被保险人日常生活安排;同时,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需要,在被保险人退休阶段加大养老金给付比例。另外,分别在被保险人60周岁、88周岁单独给付祝寿金、长寿金。除了生存保险金给付外,还有身故保险金的保障,为被保险人分忧。

保单分红,抵御通胀

被保险人除了年年享有生存保险金的给付外,您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年金账户,复利增值

公司设立生存金累积生息账户,打理被保险人留存于公司的生存保险金。账户以年复利计息,收益安全稳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了一个理财渠道的选择。

灵活领取,尽享人生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以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同时生存金累积账户的资金,可根据需要进行支取(每年只限一次),设计更具人性化。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生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i。保险金额的6倍;

ii。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不计息)。

三、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死亡率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一、现金领取:您可于每个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您同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投保人承担的风险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信息披露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本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保险示例投保险别: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康女士性别:女投保时年龄:30岁交费期间:20年保险金额:29,070元红利领取方式:累积生息保险费:年交10,000元保险利益:一、生存保险金:1、康女士自满30周岁后开始,在每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1,744元生存保险金,至到满59周岁后的年生效对应日,共领取29次。2、康女士自满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5,233元生存保险金,共领取29次。3、康女士60周岁生日当天生存,可领取祝寿金25,581元。4、康女士于年满8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领取长寿金54,651元,本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1、康女士若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康女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元,本合同终止。2、若康女士因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康女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的较大值:i。保险金额的6倍,即174,420元;ii。康女士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扣除已领取的生存金数额。三、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如果被康女士在年满60周岁以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174,420元。四、保单红利:康女士60岁时的保单累计红利(中档)为92,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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