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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发生该如何理赔?

2021-05-03
规划保险理赔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理赔保险基础知识

温馨提示:当您发现重复投保时,应到保险公司对重复投保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客户在承保前应向家人确认是否已购买保险,以避免重复保险的发生。

2008年9月,邹某要到外地出差半个月,家中无人看管,因担心盗贼光顾,分别向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险金额均为10000元。11月8日,邹某家被盗,损失10000元。邹某遂向甲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10000元,甲保险公司同意赔付10000元。邹某继而向乙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10000元,遭到拒绝。乙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邹某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何为“重复保险”?

根据新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了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比如,卫星发射风险和保险金额巨大,一般由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共同承保,这种保险属于共同保险,不是重复保险。

(2)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这几个要素都是相同的。如果有任何一个要素不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比如,货主就其存放在仓库的货物投保了一个火灾险,仓库保管人基于保管责任,就同样的货物也投保了一个火灾险,虽然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是相同的,但是货主和仓库保管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所以上述保险不属于重复保险。

(3)投保人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根据上述分析,邹某属于重复保险。

由于亲戚或朋友帮忙购买保险,但是客户本人并不知道的情况下重复购买保险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何为重复保险呢?如果发生这种事情该如何理赔呢?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如下:

保险责任期间具有重叠性

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时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并不以绝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内,仍为复保险契约。”“所谓同一期间,不必数个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部分的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为复保险。”此外, 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数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本文认为这里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因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完全一致,有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期间”应该指“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间”。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同一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通说认为,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至于投保人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同一

重复保险中,每份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只需存在共性即可。

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若干独立的保险合同。若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则属于共同保险合同。共同保险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于同一风险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其特征是,各保险人只按照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共同保险合同承担责任。

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客户发现自己重复投保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由于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在赔偿过程中并不能让客户获得损失外的赔偿,因此在出现保险事故发生赔案时,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种赔偿方式:

比例分担赔偿

比例分担赔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弥补其损失,需分别向各保险人求偿,各保险人根据其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例体现在法国保险契约法,其缺陷是增加了被保险人的求偿成本,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澳门《商法典》第1002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得请求任一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作出应付之全部赔偿。支付赔偿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之比例对其他保险人享有求偿权;如其中一名保险人破产或其中一份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产生效力,有关份额由其他保险人分摊。韩国《商法》第672条规定:就同一保险合同的标的及同一事故,同时或者依次签订数个保险合同时,若其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人应以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保险人应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承担补偿责任。  

该立法例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之间均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赔偿责任,难免会产生不公平,因为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存在区别。在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体现了保险标的价值,但在责任保险中,责任限额是保险人用来控制自身风险的一种措施,不存在与保险人责任限额相对应的价值,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于部分保险人来说,可能不公平。例如,投保人就其产品向甲保险公司投保10万元的责任险,同时,就同样产品向乙公司投保1万元责任险,在保险责任期间,该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失4000元,如果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则甲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的10/11,而乙保险公司只承担损失的1/11。但是,如果在同等情况下,适用“限额责任”,对于各保险人来说,可能更公平。所谓“限额责任”,是按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来比例分摊。就上例而言,如果适用“限额责任”,甲保险公司根据其保险合同,承担的责任为4000元,乙保险公司根据其合同承担的损失为4000元,两份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和为8000元,甲乙两保险公司均分摊实际赔偿损失4000元的1/2,即各自承担2000元。在责任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适用限额责任分摊实际赔偿责任更现实,如果实际造成的损失小于或等于数份保险合同中的最低责任限额,则各保险人分摊的数额相等,有利于实现各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

折衷分担赔偿

《日本商法典》第632条规定,超额同时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负担数额,按其各自保险金额的比例决定。第633条规定:相继成立数个保险合同时,前一个保险人先负担损害,如果其负担数额不足填补全部损害时,由后一个保险人负担。该规定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利于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如何进行分摊

比例责任制

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责任限额制

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

顺序负责制

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而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的基本性质,无论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获得的保险赔偿总和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因而被保险人不应该有通过重复保险获得不当利得的想法。

扩展阅读

重复保险,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根据本条第3 款规定,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2 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有下列特征: ( 1 ) 保险标的同一; ( 2) 保险利益同一; ( 3 ) 保险事故同一; ( 4 ) 保险期间同一; ( 5) 保险人与保险合同均不同一; ( 6 )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根据保险赔偿的原则, 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份赔款, 通常都采取各保险人之间分摊的办法。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 没有确定的价值, 人身保险又是定额保险, 不发生超额保险问题。故在人身保险中重复保险均为各自独立的有效保险。在人身重复保险的场合, 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限届满, 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所以, 重复保险的分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依据本条第1 款的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有“ 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以及第一次保险的有关情况如实通知保险人; 若投保人故意不通知或目的在于谋取不当利益, 则重复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人已知, 或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知, 以及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声明不需告知时, 可免除投保人对重复保险情况的告知义务。

 目前, 随着电讯的发达和保险法规的增强, 重复保险的现象正逐渐减少, 但仍偶有发生。根据保险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赔偿, 为了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 各国都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分摊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 比例责任

 比例责任是指将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加起来, 计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 后按照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如我国涉外财产保险单中分摊条款规定: 如本保险单在损失发生时另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存在, 不论是被保险人投保, 还是他人投保, 如属同一财产, 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可见, 比例责任是我国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进行分摊的主要方式。当然, 各保险人按照比例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 限额责任

 限额责任是指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各家保险公司按单独应负的最高赔偿款额与各家保险公司应负最高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如甲乙两公司承保同一财产, 甲保险公司承保额为8 万元, 乙保险公司承保额为18 万元, 现发生损失15 万元, 甲保险公司在无其他保险的情况下应赔偿8 万元, 乙保险公司应赔偿15 万元。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如按赔偿责任限额加以分摊, 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15 万元损失的8 /23 和15 /23。

 3. 顺序责任

 顺序责任是指由先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 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部分, 如果仍有超出部分, 即由其他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依次序赔偿。如三家保险公司同承保一财产, 承保额依次为4 万元、8 万元和10 万元, 现发生损失15 万元, 依顺序责任方式, 则第一家保险公司赔偿4 万元,第二家保险公司赔偿8 万元, 第三家保险公司赔偿其余3 万元。

理赔,重复投保医疗险,并不能获得重复赔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在养老、健康险等产品之外,多买一份医疗险,给自己与家庭添加一份保障。其中一些投保人,还在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数份医疗险,以求“万无一失”。可是,一旦出险,他们真能全额拿到所有保单的赔偿吗?恐怕未必。

报载,为获得超过治疗费用的理赔金,吕先生分别在4家保险公司买了4份保额均为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险。前不久,他由于车祸入院治疗,花去5800元医疗费。本以为能获得4份保单共计两万多元理赔金,岂料最后只拿到医保报销的3800元以及一家保险公司报销的2000元,总共获赔5800元,“不亏不盈”。

无独有偶,马女士早前已买了一份普通医疗险,后经另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人推荐,又买了一份住院医疗险。去年八月,马女士意外摔伤头部,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才康复。面对高额的治疗费及近5000元的进口药费,马女士出院后当即前往第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很快获赔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6000多元、住院补贴费用1000元。之后,她向第二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之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且第一家保险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总计区区几十元。这让马女士很郁闷,本以为可得双份理赔,没想到只赔一份,早知道就不重复投保医疗险了。

实际上,生活中类似吕先生与马女士这样重复投保(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与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结果花了冤枉钱的人并不鲜见。拿这两人来说,就是错误的以为重复投保了医疗险,出险后就能多赔。实际上,由于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医疗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因此一旦发生理赔就要参照补偿原则,也就是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投保人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该类保险,也只能依次向各保险公司逐一理赔,最后获赔总额不会超过实际花费。

因此,投保人购买医疗险应有的放矢,一方面可优先投保住院医疗险。毕竟医疗风险多为门诊医疗与住院医疗风险,其中最主要的还是住院医疗风险。另一方面,最好选择定额给付型医疗险。费用型医疗险的保险金赔付主要依据发票,赔付额一般低于实际花费;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按事前约定的保额赔付,所以理赔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支出,消费者可把高出部分用于支付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深圳市极端内涝市民车辆保险该如何理赔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已发展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化城市,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是南方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制造基地。

8月深圳全市市雨量接近540mm,远远高于历史同期的354.4mm。8月30日,市气象局发布了今年以来的第三次暴雨红色预警,当天,全市180处水浸,两人遇难。

其中一位江西九江女子,自驾车前往火车站接老公和孩子的途中,经过南山区留仙大道(原二线管理处涵洞)洼地积水迅速上涨3米,6时左右不幸被困,救出后抢救无效死亡。大家不禁生出这样的疑问。这种情况应该怎样理赔?

许多车主以为只要购买了车损险就什么损失都可以得到赔偿,其实是对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误读。实际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的情况,需投保“涉水险”才能赔付。

什么是涉水险:

涉水险或称汽车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各个保险公司叫法不一样但本质一致。这是一种新衍生的险种,均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

车险购买禁忌

随着改革开放大跨步的进行,深圳市购买车辆的家庭越来越多,车辆保险越来越成为社会中必不可缺的一项业务。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险时,应仔细阅读车险条款和相关规定,切忌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一忌:不足额投保。

“有的车主为了省保费,不足额投保。如此,投保人可以节省一点保费,但如果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将得不到足额赔付。”专家说,对于车险,足额投保即可,即车辆实际价值多少就投保多少。

二忌:超额投保。

“与不足额投保相反,有的人手中明明是一辆低档车,市场价值低于10万元,却自作主张超额投保,非把保额定在20万元,错误地认为多花点钱就可以在车辆出事时‘高额索赔’,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在出险车辆定损时,保险公司严格按照出险车辆的实际损失确定赔付金额,如果车辆的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也就不会超过10万元。

三忌:重复投保。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车主多买几份保险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四忌:投保险种不全面。

汽车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等三类主险,还有划痕险、车上责任险、车辆停驶险、不计免赔险、无过失责任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一批附加险种,各险种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可替代。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车险险种时应该考虑周全,既不能为了省钱少保,也不能不加分析盲目投保。

相关资讯:深圳邮政开办车主服务超市 代办车险项目已全面启动

近日与人保深圳分公司、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合作,在深圳邮政网点全面启动机动车保险代办业务。

众所周知,车险代理市场蛋糕不小,在深圳地区,机动车保险的年保费总额超过100亿元,竞争者众多,邮政为何要介入车险代理市场?“邮政一直都在谋求转型,致力于全方位的便民、惠民、利民的民生服务平台建设。”杨滨告诉记者,随着汽车保险的逐渐规范,监管部门不断提高代理的准入门槛,这为邮政与保险强强联合提供了契机。

“邮政就是要打造一个 车主服务超市 ,车辆的违章处理、驾驶证换证、车险服务等,均能在邮政网点一站式解决。”

如何选择少儿保险?需慎防重复购买误区


父母最为担心的,就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得不到关爱和保障。而为孩子购买少儿保险成为很多父母的选择。一份全面的少儿保险可以在生活、教育、医疗上提供完善的保障,让父母免除后顾之忧,更让孩子安心成长。但如何选择少儿保险也成为父母的一大考验。在购买过程中,要懂得就重避轻,慎防重复购买误区。

优先考虑保障型产品

保险具有风险转移功能,不仅可以帮助规划孩子的教育金储备,还能在某些不幸发生时,让高昂的医疗费不再成为家庭沉重负担。为此,友邦保险专家建议,家长为孩子购买保险时应先考虑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保障型险种,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购买教育类保险。

保险专家则指出,家长应当更有针对性地为孩子选择保障型险种,“刚出生的婴儿,好奇心非常强烈,磕磕碰碰是家常便饭,家长可适当购买意外门急诊险或意外医疗险,以备不时之需;在出生后的半年时间里,婴儿的抵抗力一般较强,随后因为失去母体抗体导致免疫力下降,孩子身体会逐渐脆弱,经常生病,此阶段建议家长添置相应的医疗险,以备这方面的费用支出。此外,由于现在的医疗价格甚高,宝宝降生时就应提前”储备“重大疾病保障,从而降低潜在的巨大财务风险。需要提醒的是,以重疾生命保障为给付条件的险种赔偿率不高,不足1周岁的婴儿,给付比例仅占保险金额的20%,当孩子到4岁时才能达到100%。”

最新资料显示,白血病等恶性肿瘤已成为少儿健康的主要杀手,最常发生于2~7岁的儿童,目前仅次于意外死亡,成为儿童主要死因。因此,家长在挑选重疾险时,可特别留意是否涵盖这方面的风险,如中德安联的安康福佑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覆盖少儿常发的20种重大疾病,并特别针对儿童最常见的重疾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提供针对性保障,将额外分别给付20%和50%的基本保险金额。而新华保险推出的安心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不但覆盖恶性肿瘤、良性脑肿瘤等25种重大疾病,还特设白血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等2种特定疾病保障。

除了意外、医疗及重大疾病险外,如果财力允许,家长不妨为孩子购买分红型养老保险产品,除了达到为子女强制储蓄的作用外,还可回避或部分回避通胀对养老金的威胁。

及早规划教育金保险

教育支出的持续高涨,让很多父母心焦,及早为孩子做好规划安排,提前筹备教育费用显得尤为必要。目前,市场上诸多教育金保险都针对少年儿童在不同的生长阶段提供相应的生存保险金,如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几个时期的教育基金,参加工作以后的创业基金,婚嫁基金等,使孩子在人生的各个特定阶段都可储备一笔基金,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

购买教育金保险,家长需格外留意是否有“豁免保费”条款。友邦保险专家建议,为防止在保险期间家长因故无力继续交纳保费,在购买主险的同时,最好购买豁免保费附加险,万一家长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时,保险公司可豁免以后各期保费,确保孩子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让父母对孩子的爱可以延续。

此外,教育金保险有短期与长期之分,也有专项教育和教育、婚嫁、养老的配套组合之分,家长要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选择。由于教育金保险一般更侧重于储蓄,对于子女的风险保障方面非常不足,因此,专家建议要购买一定的保险组合。

年轻父母需要与保险代理人充分沟通,根据家庭状况,在明确需求,了解产品功能的基础上,为子女制定适合的保障规划,同时也要规避少儿保险的购买误区。

误区一,优先为孩子购买保障

在当前中国的社会环境下,绝大多数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于是,孩子成为了整个家庭重点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因为父母都希望把最好的给孩子,所以很多人首先给孩子买保险,其实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保险跟消费品不一样,它不是为了享受,而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发生不幸时,家庭的经济可以得到补偿或支援。简单来说,孩子发生了不幸,父母可以继续生活;如果父母发生不幸,孩子无法独立继续生活,所以对于整个家庭而言,首先要保证的应该是父母,尤其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当然,在优先保障了父母,尤其是家庭经济支柱后,若家庭经济条件允许,为子女计划好将来当然也是必要和重要的。

误区二,只重教育不重保障

从目前少儿险产品的销售情况来看,带有返还性质的教育金保险最受欢迎,可在孩子教育投资集中的年龄提供充足的教育基金。家长在选择儿童保险时过多地考虑了教育金,急不可待地想为孩子规划美好明天,却忽视了一些基本的保障。

保险专家表示,与具备教育金储备的儿童保险相比,目前少儿医疗、意外保险的受关注度较少,但据统计,意外伤害已成为0-14岁儿童的“第一杀手”,另外,儿童重大疾病的发生也会严重影响家庭,按照保险原理中的“高额损失原则”,也就是说某些风险虽发生几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却是我们无法承受的,这类产品必须拥有。建议家长应优先考虑为子女购买一些具有医疗保障、意外保障和重大疾病保障的返还型或保费很低的消费型险种。

误区三,重复购买同类型儿童险

一些家长疼爱孩子,恨不得吧所有能给的都给予孩子,在购买保险时也是如此,往往在学校里,听了一些老师或其他家长的建议,给孩子买了学平险,而平日里,跟保险代理人沟通时,又忍不住购买了一些具有保障功能的商业儿童险,或是重复购买多家公司相同类型的儿童险。给孩子更多保障是好事,但家长们忽略了一个问题,对于保障性的儿童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是实施差额赔付的原则,例如某家长为孩子购买了A、B两款意外住院医疗险,当孩子发生意外住院花费了1万元,A款产品根据规定赔付了1万元,则B款产品不予以赔付,相当于家长多花了一份保险的费用,却没有发生任何作用。

因此,家长在购买儿童保险时,要避免重复购买多份同类型儿童险。考虑全面保障为孩子构建少儿保障计划时,可以进行适当的产品组合,但建议备足意外伤害险、健康险、教育险等较为全面的保障。同时,交费期最好集中在孩子未成年时,在他们长大成人后,可自己选择合适的险种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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