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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条款介绍

2021-04-24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儿童保险知识 儿童保险规划

北京市学生和儿童通过学校、托幼机构可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可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学生和儿童大病医保部分条款

起付标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医保时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能报销的费用:今后学生儿童住院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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