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21-04-12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知识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构成。

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简称补充团体医疗。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团体内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投保团体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经本公司同意,退休职工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本公司同意,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下列给付责任:

一、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起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本公司按9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本保险共设有11款起付限额供选择。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治疗项目、检查、诊疗服务以及超标准费用;十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的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及康复治疗;

十六、因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已有的残疾;十七、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但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其他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该团体的医疗状况确定。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投保人选择的保险金额、起付限额及交费方式等而定。保险期间届满再次投保时,本公司保留依据续保时条件减少或增加保险费的权利。

三、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按年交费及按月交费两种。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保险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填写批改申请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到相应的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二、保险合同;

三、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被保险人外出,因发生突发性疾病急需救治的,可在当地就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转回本公司指定的本市医疗机构治疗,否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于病情稳定后在非指定的本市医疗机构的治疗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急、危、重病人需急救的,可在就近医院治疗,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否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于病情稳定后在非指定医疗机构的治疗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释义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本公司同意的,为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起第31日及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

治疗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诊疗、注射、补液、输血和输氧等6项费用。

检查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等4项费用。

手术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材料、麻醉等3项费用。

药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床位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普通病床住院床位费。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斗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突发性疾病:指无明显征兆情况下突然发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下,病情较急较重,必须尽快就地救治,否则将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的情况。

病情稳定:指生命体征(心率、呼吸、血压)平稳,转院不致引起病情加重或有生命危险的情况。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一)月交现金价值=

(二)年交现金价值=实交保险费×7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保险金额:指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