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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健康险选购指南

2021-04-02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保险人生规划

究竟该如何选择和购买健康险呢?

何为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的健康状况为基本出发点,以提供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补偿为目的的一类保险。

2006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健康险产品被明确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4大类。目前最为大家所关注的是前两项——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适合谁

基于保险的最基本理念,一个家庭中作为经济支柱的人,应该率先得到保障。健康险也遵循这个原则,但是由于一个家庭中无论是谁出现健康问题,都会对家庭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罹患重大疾病,对一个家庭的经济损失更为巨大。所以,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应有相应的健康险保障。

什么时候购买

没有硬性的时间界定,从儿童到老人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例如,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销售的健康产品可涵盖180天到60周岁的投保客户。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好选择自己身体健康的时候及早购买。健康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标的,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时已经存在健康问题,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医学核保,如果被保险人的现有疾病状况超出了一定的风险评定范围,那么,保险公司将视不同的产品作出加费、责任除外甚至拒保的决定。

买哪种健康险

几乎每家商业人寿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健康险产品,在购买时,重大疾病保险应该是每个家庭的首选。重疾保险是给付性的保险,一般来说10-20万元的保额是一个比较基础的保障。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诊断标准,保险公司将给付10-20万元给被保险人。个人可依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来购买相应的保额。

在拥有了重疾保障后,可再选择购买配套的普通疾病医疗保险,可以对患病期间所支付的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作出补偿。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要求,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根据客户是否有社保而设计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客户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即是否有社保)来选择不同的医疗保险。

投保健康险有要点

选择诚信度高的保险公司和专业的保险营销员。

如实告知。在购买任何的保险产品时,都应如实地填写自身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以及其他需告知事项。

注意保障范围。尤其是重疾产品,不同的重疾种类、判别标准都决定其费率的不同。

注意等待期。商业健康保险中的重疾保险产品里都有3个月或半年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如果在等待期里发病,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总而言之,在购买健康险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责任免除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再结合自身的健康状况和经济状况进行理性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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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记名被保险人


 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不同的人和机构可以成为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这些人和机构分为三类:1 . 记名被保险人。2 .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3 . 其他人和机构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个自然人, 则他或她及其配偶都是被保单承保的。

 但是,保单只承保由记名被保险人独立所有的企业引起的责任损失风险。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则记名被保险人中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都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内, 但是要注意保单只对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在某些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另一些方面又与合伙企业类似的经营实体) , 则以下都属于保单承保范围:

 1 . 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人) ,但是只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行为

 2 . 公司的经理,但只限于其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管理者的有关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非合伙、 非合资也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 学区、 市政当局或者团体) , 则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股东都是被保单承保的,但是只限于其与自身职位相关的行为造成的责任。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行为是被承保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中雇员是不被承保的:

 ●雇员在完成其职责时给记名被保险人或者是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者同事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雇员提供或者没有提供专业的健康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个人伤害(比如, 记名被保险人雇用的医生对机构的同事或者来访的客人为进行适当的治疗)

 ●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所有、 占用的财产的损害: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成员

 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和其雇员, 还有很多其他个人和机构被 CGL 保单承保。

 这些人或机构包括:1 . 房地产经理人。2 . 法定代理人。3 . 机动设备运作人。4 . 新建机构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被保险人,健康保险的分类


随着城市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医疗保健消费支出的比重上升,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得到激发。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健康保险按保障范围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产品,重大疾病保险是其主要类别。根据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闹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这6项疾病。

医疗保险是指以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产品,包括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和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其中,门急诊医疗保险费用一般较小、发生频率较高,国内保险公司很少对个人提供此类产品,一般此产品仅以团体作为销售对象。

失能保险又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产品。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无法工作,以致失去原来全部或者部分的收入。这种收入损失时间可能较长,也可能较短,失能保险可以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方式,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导致需要护理行为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产品。长期护理保险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的产品,被保险人不能独立完成下述6项或者其中几项活动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用餐、沐浴、穿衣、如厕、移动、服药。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没有上述6种情况,但患老年痴呆症或精神疾病也可以申请给付。

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多种保险产品可供不同需求的人群选择,投保人没有太大限制。人们在选择商业健康保险时,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收入情况、家庭状况、年龄及身体状况等因素对风险进行客观评判,购买最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

目前,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比较普遍,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通常在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有售。此外,财产保险公司只能销售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短期健康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常常简称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医疗费用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各种不同的健康保险产品所保障的费用一般是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组合。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可以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属于不同的概念。但买保险时,许多客户都爱混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至于经常会有老客户问:“我把被保险人改成儿子好吗?”或“把以前給妻子买的保险换成保我自己吧。”每当这时,保险公司人员总感到为难。其實,并不是保险公司不愿給投保户提供服务,而是鉴于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特殊地位,当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就沒有变更的余地了。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简单地说,投保人就是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也是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給“谁”买保险,“谁”就要填在“被保险人”这一栏内。

在条款中,还有一種特殊的人——受益人。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是死亡责任,那受益人就是指定继承人。许多保户嫌麻烦,买保险时沒有填写投保单上的“受益人”这一栏,那么万一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则被保险公司认定为直接受益人,具有继承赔偿金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法定继承人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遗产税。幸好我国还沒有开征这项税收,否则由于投保人的“嫌麻烦”,就会白白让继承人多付一笔原本完全可以省下来的税费了。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比如,投保人給自己投保养老保险,自己缴纳保费,退休后,自己领取养老金。他们也可以分属两个或三个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定期寿险,而把子女设定为受益人;或丈夫为妻子购买保险,同时指定孩子为受益人。

总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保障的只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与投保人和受益人无关。在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变更,而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起,就不能再做更改了。所以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要想好是为自己投保,还是要为家人投保。否则只能通过退保并重新购买新保单来补救了,而退保在经济上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减少、防止损失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者避免保险标的损失扩大。社会财富在一定时期总是表现为一定的价值量,尽管保险标的有保险合同的保障,造成损失可以由保险人依法或依照合同予以补偿,但作为社会财富的总量,总是表现为减少。即便是保险合同存在,也不能使已减少的社会财富总量在数量上复归。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履行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目的在于确保保险标的不致因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或将这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被保险人防止减少损失义务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即在保险事故已发生但未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阻止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如投保火灾险的房屋的某一部位刚刚着火,在未导致该房屋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发现这一危险,则应将该火种扑灭。

 2.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即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如前例中的火势已蔓延并烧毁了部分房屋,被保险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应当报警或采取一切可能的灭火措施,而不是被动地放任火灾继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鼓励被保险人施救保险标的的积极性,保险人应支付被保险人为施救保险标的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如某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后,火灾在某车间发生,为了使火灾不致蔓延扩大,被保险人将车间周围附属建筑物(也属保险财产)拆除所致的损失,也应由保险人赔偿。二是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救火的人工费、消防器材费用、整理损余物品的费用等。本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尽管本法规定了被保险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但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被保险人履行这一义务具有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主观条件

 即被保险人在主观上知道保险事故已发生。如保险人当时不在保险事故发生地,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地,但因为其他合理原因,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能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一义务。

 2.客观条件

 即被保险人在客观上能够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如果火灾已无法控制,或被保险人当时的客观条件已无法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则不能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一义务。

 凡被保险人具备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主观与客观条件而未采取措施,以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均构成对其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义务的违反。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可以防止而未能防止,或可减少而未能减少的损失(即扩大的损失部分)按合同法规定原则,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法未做规定,有待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人的免责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杀是否构成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保险界的意见曾不统一。有的主张应一概作为免责事由, 原因是不是非本意的, 而是人为的、故意造成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不论出于什么动机, 都应该反对。有的主张应对自杀的动机及时间作具体分析, 不能完全加以否定。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属及受益人的利益, 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给付保险金。因为, 第一, 保险条款将故意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防止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骗取保险金, 滋生道德危险。但是, 自杀是一种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自杀造成的死亡已经统计进整个的死亡率中, 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已经包含有自杀的因素, 由它而造成的赔付金额因素已经摊到全体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中, 因而对保险人不会造成损失, 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算, 除了防止道德危险外, 没有必要把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第二, 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 如果对发生的自杀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不给付保险金, 势必影响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生活。

 本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2 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2 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这样一方面防止发生道德危险, 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首先, 把自杀的免责事由在时间上限制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2 年内。在这一免赔期限内的所有自杀, 保险人都不负给付责任; 超过这一期限后的自杀, 保险人都应负给付责任。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复效2 年之内自杀的, 保险人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之所以把自杀的除外责任时间限制在2 年以外, 这是因为, 在正常情况下, 很难想像一个人有可能在2 年以前预谋自杀, 并于2 年以后付诸实现, 即使在2年前有过这种企图, 届时也不至于轻生。为此, 条款规定2 年后的自杀作为保险责任, 对此, 保险公司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这样,既能适当防止道德危险用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又能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不致因亲人自杀而不能正常生活。其次, 对自杀的性质作了限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致其自身或残或死亡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也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不过,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中, 不适用意外伤害, 在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合同中, 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责任。

 此外, 与自杀相对应的是他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 将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俗话常说“人生在世,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在意外发生前,人们应学会未雨绸缪,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可以适当地规避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在保险关系中,将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称为人身意外保险。人身意外险的保障项目一般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以及停工给付。

通常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事故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性。外来性是指人体所遭受的伤害是由于被保险人外部因素所致,如交通事故、雷击、电击、蛇咬等,而人们来自身体内部的疾病则不能作为赔偿的条件;突发性是指人体遭受的伤害是由突然的、剧烈的袭击所形成的,因而长期操劳所致的损伤如运动员多年的关节损伤等也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非本意性是指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所不能预见的而且不愿意发生的事故所致。

了解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及赔偿条件以后,如果您想投保这项保险产品,可登录平安保险公司官网的网上保险商城平台进行保险产品的咨询与投保。平安保险公司实力雄厚,理赔能力强,可为广大投保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障服务。平安人身意外保险包括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与家庭综合保险两款保险产品。其中,一年期综合意外险承保人们在工作生活中的一般意外和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同时提供门诊与住院医疗保障,意外住院误工、护理津贴及紧急医疗救援服务等,保额高达50万元。由于省去了中间环节渠道,客户通过网上保险商城投保平安保险价格十分优惠,最低保费低至47元,现在续保还能享受2.5折优惠。

被保险人,人寿保险和健康险有什么不一样


健康险就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

健康险一般分为:

1、医疗保险,就是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也就是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此类险种保障的是病人为了治病在医院里发生的各种费用;

2、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目前最常见的这类的险种就是重大疾病保险,因为重大疾病保险一般都会有高额的费用支出,所以一般要求投保时保障的额度也较好。

3、收入保障保险,就是指因为疾病或是意外而导致了收入中断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此类保险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因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是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比如我们常见的住院津贴类的保险。

4、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在健康保险中此类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类保险,因为在国内刚刚起步,可能市场上见到的不是太多,但在国外比较流行的。

“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等。比如我们常见的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年金保险都属于寿险。

以上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了健康险和寿险的相关知识,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你就不难发现寿险健康险之间的区别了,如果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还不是很清楚,那么可以来了解一下。

被保险人,保单一定要被保险人签名吗?


 案例:张老伯是政府机关退休干部,考虑到他38岁的大儿子收入不够稳定,通过老邻居介绍,他从一家寿险公司的代理人那里悄悄为儿子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并在上周一拿到了正式保险合同(保单),准备作为礼物送給他儿子。一位老朋友得知他为儿子买了份保险后,提醒他:投保单需被保险人自己签字才能生效,如果沒有他儿子签字,就是一份无效保单。但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人员却告诉他不必担心---不是所有的投保单都需被保险人签名。张老伯有些迷惑,到底谁说得对呢?

分析:投保单一定要投保人亲自签名吗?一定要被保险人亲自签名吗?

前一问题答案很明确,投保单必须是投保人本人亲自签名,但如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投保单可由其监护人代签,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如投保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法自己签字的,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营销员代签。

后一个问题稍复杂些,可按以下三種情况分析: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这就无任何问题,投保单必须投保人签字,这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签字;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这種情况只要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而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含有死亡給付责任。在这種情况下,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单是无效的。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給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給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条规定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并认可保险金额,与在投保单上签名并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仅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實性负责,且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

明白了上述原理,张老伯的这種情况,只要搞清他保单有沒有死亡給付责任,如有,则其大儿子(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必须亲自签名,如无则无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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