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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新政策的2个关键和3个亮点

2021-03-29
保险规划的七个阶段 保险三个月的规划 保险规划的四个阶段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上海社保主要分三类,一是外来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二是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小城镇保险;三是城镇社会保险。本次系列调整,三类人群均有牵涉,其中缴纳综合保险的人群可能感受的影响最大,不过所享受的社保待遇也大幅提高。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

按照上海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有约400万人。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适用人群: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

凡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

考虑到此次上海社保新政策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2012年开始,上随着上海社保新政策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展现出了八大亮点,诸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等体现了社保的时代性。

亮点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本市原来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的部分指“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而非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根据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亮点2: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支付范围将进行调整,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调整医保不予支付范围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且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将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亮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本市原规定,则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报销70%的医药费。

调上海社保新政策规定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但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精选阅读

社保转移新政策关于社保异地转移的规定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建立了个人帐户,失业保险建立了个人缴费记录。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正式发布。目前能实现跨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那么,社保转移新政策关于社保异地转移的规定有哪些呢?各地有什么具体规定?

什么是社保异地转移?

社保转移包括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以及转出。参保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社保转移新政策:社保局办理社保异地转移注意事项

一是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之前必须先办理停保手续;

二是核查该职工名下有无欠缴社会保险费。如有欠费,必须先还清欠款后才能办理关系转出。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一式两份。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必须由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具是否同意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填表时,必须要确保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行、户名、帐号等信息的准确性。

职工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变换工作单位,单位不需要申请转移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只需由转出单位办理停保,由转入单位于职工停保的次月开始投保即可。

另一方面,单位为调进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该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查询单和原投保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查询单(原件)上注明单位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没有查询单的,职工必须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并尽快将查询单送达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重庆社保转移新政策:社保异地转移的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从重庆市外转入

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未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转出重庆市

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因户口变动而转出的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北京社保转移新政策: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总的来说,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从1992年成立之初的缴存职工几千人,到如今的近200万人;从最初年度归集量1.2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28亿元;从贷款户数最初的几十户增长到今年的近5万户,南京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飞速发展、普惠民生中走过了21年。金九银十,很多购房者准备出手,但尴尬的是,随着各地新政的出台,许多公积金贷款人面临着无钱可贷的难题。下面小编给大家解读一下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南京新修订住房公积金政策施行使用范围扩大

9月27日,南京市政府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金林俊表示,修订之后的细则将比之前更为完善,并涉及到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3个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招揽人才,新政中还提到,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另外,本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购建房贷款、提取还贷、保障房项目贷款等5个配套实施细则。

据了解,南京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体系,其中包括多项新政策、新业务,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多地房贷趋严申请住房公积金门槛提高

“无论从哪个地方的新政来看,无不显示出,公积金已发出从紧信号。”9月17日,公务员参事刘恒对媒体表示,住房公积金从紧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是资金总量不够,再一个就是资金用途受到严格审查,目前两个因素都存在。

2012年,国管公积金贷款最短5个工作日、最长不过一个月时间便可到位,而市管公积金贷款一般两个星期方可完成申请。

一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表示:“国管公积金余额告急确实已涉及多地,月初至今,各地陆续采取的‘公转商’贴息贷款方式均是为了解燃眉之急。”

而“公转商”贷款方式,只有国管公积金的发放达到了整体金额85%的预警条件时方可使用,也就是说,部分地区国管公积金的剩余额度已接近空仓。

“国家已开始严肃纪律,严格控制企业尤其是国家机关超标缴纳和提取公积金的问题,相比往年的超标缴纳,公积金的供给明显减少,总体感觉资金面整体紧张;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公积金出口的审核和力度,资金使用用途将受到严格监管。”刘恒表示,面对公积金偏紧的情况,很多地区提高了申请住房公积金的门槛,同时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南京多家银行均出现房贷额度紧张的现象,有的银行额度甚至已经排到明年,并且取消优惠至基准利率。

9月中旬至今,南京、深圳、济南、成都等市纷纷发布公积金新政,如不允许用公积金购置二套房产、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从30年减少至20年等,大部分新政均于10月1日开始执行。新政策的亮点何在?让我们拭目以待。如果你对南京住房公积金其他资讯感兴趣,欢迎关注网南京住房公积金专题。

保险知识汇总,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新政策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金额上调,养老保险每月最低缴费284.32元,医疗保险每月缴费143.06元(含大额医疗保险7元/月)。

调整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分三档:第一档月缴费金额为284.32元;第二档次月缴费金额为379.08元;第三档次月缴费金额为473.86元。

下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采取自动对应靠档的方式核定。本月,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为251.36元,下月起对应第一档;月缴费金额为293.26元,靠第二档;月缴费金额为418.94元的,靠第三档。

对自动对应靠档有异议的,可在本月2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邮政储蓄缴费存折,前往各辖区邮政储蓄网点办理申报手续。

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费医疗保险费为143.06元;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13606.5元。

根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交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随着该市平均工资的上涨,社保费也相应上调。

住房公积金,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政策解读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解读

“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解读:(1)职工首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对冲和年对冲,即职工首次购房仍“可取、可贷、可对冲”。(2)职工第二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对冲和年对冲(即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3)职工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过两次(原已有规定)。(4)职工首次购房属刚性需求,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可取、可贷、可对冲”,支持帮助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职工二次购房,属改善性需求,自付首付款后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的是其他缴存人的钱,保留其账户余额既能作为还款的资金保证、防范贷款风险,也能保障其他缴存人的利益。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解读:(1)职工首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职工第二次(及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只能二选其一。

2.“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1)停止发放“异地”贷款,即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在省直中心的,不可申请贷款。(2)优先保障本中心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3)目前,全国同行业、省内其他中心“异地”贷款均已停止。

3.“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1)鉴于改善性购房需求,允许有一次住房注销记录。(2)房产注销两次,说明曾经购买过两套住房,具备较强购房能力,不能享受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3)注销三次及以上,具有投机住房倾向,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4)保障首次购房或改善性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4.“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

解读:(1)这是行业内其他中心普遍执行的贷款额度测算公式。(2)可贷额度与月缴存额、可缴存年限和账户余额挂钩,具有相对公平性,可保障所有缴存人基本权益。(3)充分考虑缴存低的职工的首次购房需求,予以一定上浮,确保低收入人群的权益。(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指借款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含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夫妻双方均缴存在省直中心的,可选择月缴存额较高者作为借款人。(5)“未来可缴存年限”是指按照身份证的法定退休年龄减去现有年龄计算。

5.“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解读:(1)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贷款申请时不再需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社保缴交证明。(3)减少申请材料,简化手续。

国家社保新政策 农民也可参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缴费方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在农民60岁的时候可以领取至少55元的基础养老金,并按照渐进原则,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尽管现阶段的保障水平较低,但相比之前的“老农保”已有很大进步,成功向社会养老迈进,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农民养老无后顾之忧,增加其消费能力,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常州公积金新政策新解读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制度安排,在常州市实施19年以来,共发放182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107057户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而此次常州公积金新政策也是以“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出发点,意在支持职工根据家庭状况和可承受能力合理选择住房保障,也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下面小编给大家解读下常州公积金新政策。

针对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来的及时雨,此次常州公积金新政策有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保障。首先,支持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鼓励职工通过租赁住房实现住房保障。凡租住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可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本市自住住房;其次,支持职工通过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实现住房保障。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突破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20倍的限制。经济适用房贷款期限计算最长可放宽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是重点支持。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均可获得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倾斜支持,通过租赁住房或贷款购房实现住房保障;

三是加强调控。严格贯彻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限制投资和投机性贷款购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高至60%,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从这些明显的特点可以发现,此次出台的《意见》整合并调整了常州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到“有保有控”,实现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对住房保障人群和保障性住房品种的全覆盖;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支持,使得住房公积金政策和资金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

小编提醒,10月1日前已申请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此次政策调整影响,市民如有疑问可拨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968891或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了解具体情况。或者关注网常州公积金专题

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按揭贷款风险,规范各合作开发企业和贷款委托经办银行开展按揭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新形势,制定本操作规程。下面小编具体给大家介绍下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相关信息。

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准入(签订协议)应具备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准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开发企业须依法经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它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房地产三级(含暂定三级)以上的开发资质;

2、开发企业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且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自筹并已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

3、项目批复、建设手续和销售行为合法、合规,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建设三万平方米以上,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可行,工程进展顺利,无非正常停工现象,销售价格合理,销售前景较好,具有良好的配套设施;

4、公积金制度建立:开发企业(包括销售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不分用工性质,同一单位执行同一标准,全员足额正常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准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申请;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文件;

3、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4、项目批文;

5、全额缴纳土地款证明;

6、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7、开发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8、公积金缴交明细(含代理销售企业人员),并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委托代理合同》及社保核定单一份;

9、楼盘模型图片、开发现场图片;

以上所有材料开发企业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堪查人员需查验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准入申报流程:

1、当开发企业符合公积金按揭楼盘准入条件,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所在地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办理按揭楼盘准入申请;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堪查,对开发企业的相关要件进行原件审核,了解企业概况和该项目的项目开发计划、地理位置、地区环境、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楼宇结构与栋楼、户型设计、配套设施及预售情况,了解企业概况及公积金建立情况,并根据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对企业资金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该项目的《按揭项目准入审查报告》;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按揭楼盘申请进行三级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排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贷款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楼盘顺序编制协议号。

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理(楼号备案)应具备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主体结构封顶;

2、网上销售备案率达到规定的比例:市区50%、东部城区40%、四县30%,多层、联排、双拼等以一个(预)销售许可证号达到要求方可办理,高层[11层以上(含11层)的住宅建筑]可以单栋办理;

3、足额缴存保证金。开发企业按公积金贷款需求量的10%—50%缴存保证金。

(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楼号网上成交页面;

2、上月末财务报表;

3、申请楼号封顶图片。

(三)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理申报流程:

1、当开发项目符合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理条件,开发企业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进行按揭贷款受理申请;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办部门安排专人对楼盘的施工、网上备案、财务状况和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写出调查意见;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揭楼盘楼号进行系统网上备案。

三、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受托银行受理及发放贷款流程

1、贷款受托银行(各县管理部)收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及《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楼号备案表》后按照《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受理和发放贷款;

2、开发企业应为需公积金贷款的每一位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申请表》中保证人声明栏内签章,为每个借款人签发《担保书》,提供《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按揭抵押合同》;

3、按揭贷款发放由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划入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内;

4、贷款发放后开发企业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台账,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竣工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应及时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抵押权证,确保贷款抵押物的落实;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状况,合理调配资金使用,适时实行“按揭贷款轮侯”制度,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方式有序安排贷款发放;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部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后,将对所按揭楼盘进行跟踪管理,直至按揭楼盘全部转为现房抵押。

四、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条件和程序

1、开发企业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受托银行(各县管理部)保管;

2、受托银行(各县管理部)对《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进行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录入计算机,打印《按揭贷款回证清单》,并在《按揭贷款回证清单》上复核确认、签字盖章,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各县管理部);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管理部门(各县管理部)根据《按揭贷款回证清单》为开发企业出具《住房公积金按揭保证金支用审批表》,经审批后开具转帐支票,交于开发企业经办人员;

凡在连云港市区域范围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县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按揭贷款受托银行均执行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自出台之日起执行,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以上是有关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连云港住房公积金专题。

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给职工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开通了网上转账还款服务。现在小编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这项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转账还款服务协议

第一条为了给职工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有效利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网上贷款系统,规范管理中心和客户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网上转账还款”)的行为,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网上转账还款仅限借款职工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偿还本人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保持与本次转账还款前一致。

第三条网上转账还款的客户是指签订本协议、在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持有有效的住房公积金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权利、义务

(一)管理中心将通过网站中客户输入的住房公积金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进行身份认证,对身份认证未通过的客户有权拒绝其办理网上转账还款;

(二)管理中心有权对网上转账还款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改造需要暂停网上贷款服务的,管理中心应通过公共媒介事先进行公告。

(三)管理中心应保存好客户的贷款资料,保障客户的个人隐私权,如有本协议第六条所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客户的权利、义务

(一)客户自愿申请使用网上转账还款。

(二)客户通过住房公积金卡号和密码登录网上转账还款系统,管理中心以此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行为。

(三)客户应妥善保管住房公积金卡(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由于住房公积金卡(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丢失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客户网上转账部分提前还款时,应保证每次转账金额不少于5000元。

(五)客户通过网上转账还款还清贷款后,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办事处前台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六)客户办理网上转账还款时,还必须遵守业务办理当时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前台还款的所有相关规定和所有要求。

(七)客户对网上转账还款功能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中心客服电话、通过网站咨询专栏或到管理中心办事处进行咨询;

(八)客户办理网上转账还款时,应直接登录管理中心网站(),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办理。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办理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九)客户提供的贷款资料应真实准确、并按要求进行操作。由于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或资产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管理中心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

(十)客户在管理中心网站办理业务时仅限于使用与所办理业务相关的功能系统,禁止擅自复制、修改、增加贷款系统内的功能内容,或创造有关的派生产品。

(十一)客户可以申请解除本协议,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密码)、《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转账还款服务协议》。当贷款全部还清后本协议自动解除。客户再次办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申请网上转账还款,需重新申请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六条隐私保护

保护用户隐私是管理中心的一项基本政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事先获得客户的明确授权;

(二)因客户操作错误致使信息资料公开的;

(三)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四)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六)为维护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

(七)管理中心有权对整个借款人数据库进行分析、整理。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终止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提前还款等均适用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等相关政策法规,如本协议有特殊规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管理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是大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关注网大连住房公积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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