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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车险商业险须对其条款进行了解

2021-03-22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车险保险知识

人保车险商业险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当下倍受广大车主的青睐,为了帮助车主更好的做出车险投保规划,下文将对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展开具体介绍,以帮助车主更好的应对如何选择人保车险商业险的难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版机动车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产品日前率先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已于4月1日正式启用。

据了解,2006年底开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对2006版行业条款进行了修订,开发了2007版行业条款。配合行业条款的修订与实施,中国人保财险对公司自有车险产品作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2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延续了中国人保财险一直以来的客户细分、车种细分和险种细分的个性化产品体系,分为责任类、损失类和综合类3大类,包括10个主险和30个附加险。新产品的主要特点:一是保持价格与保障的基本稳定,费率水平更加合理;二是保障与服务有机结合,强化产品的服务功能;三是丰富多样的产品种类,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

中山人保有关负责人称,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实施和公司2007版新产品推出为契机,实施服务升级,深入开展“金牌服务工程”和“理赔无忧、车险快捷”服务活动,以提高理赔品质为基础,强化服务意识,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关于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责任条款的介绍

第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关于责险责任免除条款细则的介绍

第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二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从上文有关于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的相关介绍中,我们不难分析出,车主在投保人保车险商业险之前,一定要对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的除外责任进行详细的了解,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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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赔偿范围及投保人义务介绍


前段时间,小李开车时被飞来的小石子砸中了车窗,把车窗的玻璃碰碎了,小李之前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以为车辆受损了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是当小李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小李的情况不在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内,汽车玻璃碎了不算车辆损失?车损险赔偿范围有哪些呢?投保人义务又有哪些呢?小李决定找个明白人问问。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由于遭受保险贵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车损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适用于五种情况,一是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二是车辆发生火灾、爆炸;三是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车辆损失;四是车辆遭遇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四是在车辆有驾驶人随船照料的情况下,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以上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失。

小李在开车时被小石子碰碎汽车玻璃的情况是不属于车损险赔偿范围的,但是假如小李在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后,保险公司就可以负责赔偿了。

车辆损失险投保人义务有哪些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涉及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相关情况。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到保险人的合理收费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项下的相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款。重要事项指投保车辆的车主、厂牌型号、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新车购置价、新车初次登记年月、上期保险期限内的赔款记录等。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否则,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改装、加装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保险,日照市政协对城镇基本医保工作进行了视察并给予了指导


医疗保险切实关系当地的民众切身利益,一直是受到各地领导重视。当地领导也会把发展医疗保险作为工作的重点,及时给出相关部门的指导性的建议。

6月18日,日照市政协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视察。市政协主席刘加顺参加活动并讲话,副主席王坤英、董全宏,秘书长苏海勇参加活动。市委常委、副市长刘西良陪同。

视察组先后到市人民医院、东港区日照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秦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视察,近年来,日照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实现了对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制度上的全覆盖,全市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等各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

刘加顺指出,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优化生活、促进消费、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努力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重点加快社会保险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各类就业人员扩展,继续提高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建立健全综合监督制度,加强医疗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

刘加顺强调,要加强基层平台经办能力建设,畅通转诊、异地就医渠道,继续建设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扎实开展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将医疗保险服务向基层下沉,使城乡居民在制度整合中得到实惠。

推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覆盖是惠民的基础,及时有效的保障人们的利益。解决了当下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也对于推动医改政策的改革意义重大。

人保车险条款内容介绍


险种介绍

产品名称:人保车险,也可以叫做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类别:车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无保险年限

缴费方式:年缴

缴费期限:一年

产品特色

1、鼓励私家车约定驾驶员。一般驾驶员在3人以上时,适用标准费率,但是如果约定驾驶员为1人或2人,则可享受3%或2%左右的保费优惠。当非约定驾驶员驾车出险时,虽然也给予理赔,但会增加5%的免赔等。

2、对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充分考虑了因停放在路边等容易发生划痕损失的特殊性,增加了车身划痕损失附加险。

3、24小时网上投保,价格优惠,免费送单上门。

4、在家庭自用车辆损失保险中,增加了玻璃单独破碎和自燃责任,使得客户不必像以往那样另行购买。

5、安全驾驶记录可以决定保费高低,对于第一年未出险的车辆,第二年保费可优惠10%;连续两年不出险可优惠20%,最高优惠到30%。反之,一年内连续出险两次,第二次事故的免赔率就要上涨5%,出险三次以上则上调免赔率10%。

第一条 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投保人,保险免责条款需细读


案例:

某年1月份,王女士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当时这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让王女士在投保前仔细研究一下保险合同。几天后,王女士完成了相关的投保事宜。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当年国庆节假期期间,王女士受到了很严重的伤害,导致全身瘫痪。在病情稍微稳定之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要求,但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她的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因为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已做出了明确约定。已经遭受过一次沉重打击的王女士,又面临着再次的打击。

律师视点:

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李伟锋律师认为,本案的这种情况,关键看保险公司的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而决定该条款效力的主要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以对于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用黑粗字体或红色字体等进行显著标注(这种提示必须是书面的而非口头的);同时还要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也就是要把该条款的相关概念、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清楚的解释,使投保人全面了解并理解。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里,王女士投保订立合同时,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并没有足够显著的提示来引起她的注意,业务员也没有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她进行明确的说明。所以,从本案看,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法律规定要求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王女士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人保车损险新条款解读


尽管车险保费收入仍然是公司业绩增长的最主要来源,但车险赔付率不断上升,成为了众财险公司不得不面临的困境,以人保为例子,2003年的车险赔付率为82.2%,到2004年上半年则上升为86.1%。人保公司在陈述车险赔付额度大幅增加的原因时认为,“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持续影响、道路交通管理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环境变化、家庭自用车客户增加、新驾驶人员增加及道路未能改善以配合不断增加的交通流量,以及小额赔案的答复增加导致理赔成本上升等。”

于是,在2011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新版车损险(以下简称人保车损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但人保车损险的“500元免赔”这一条款引起很多被保车主的争议。据相关人士透露,保险公司调整车损险费率和重新制订部分条款,是国际保险业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人保车损险并不存在涨价行为。

人保车损险中的“500元免赔”条款在全国的推广和启用是为了进一步防范被保车主的“道德风险”,也是对部分被保车主不合理索赔行为的约束。今后人保车损险产品在售后服务上会更加规范、合理和优质,因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过20多年的努力后,目前已在全国建起比较完善的各种财产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网络系统。

据介绍,新车损险条款增加了一些鼓励性条款,对于那些一年内没有出险的客户,将能获得10%的费率优惠政策,其优惠政策上限可以达到50%,即如果一位投保人连续5年不出险,则相当于投保车险打了五折。

与之相对应的高风险客户,保费则有可能要翻番。从保险公司目前车损险的经营状况来看,近来车价的频繁下调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相应减少,而新车新手的风险增加导致了车损险经营恶化。今年1至9月人保已经处理完结的车险理赔案是4490万件,待处理的160万件,比去年增长了28%。

小贴士:人保车损险免赔范围

1.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在覆盖了大多数自然灾害之后,车险条款中也剔除了地震。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对地震险业务向来小心翼翼。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2.精神损失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伤害的定损标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3.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在上述情况下,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此外,如果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在2005年的“麦莎”台风过后,这一点曾经引起不少纠纷。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又强行打火造成损坏,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5.部分零件被偷不赔。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车标等被盗,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公司通常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

6.爆胎不赔。汽车轮胎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但因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

为投保人支招:保险种类繁多 投保须谨慎_保险知识


琳琅满目的保险理财产品让人眼花缭乱,很多市民都很困惑。抚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表示,其实保险产品再多按其作用也就只有两种,一种是保障型的保险产品,一种是获得保证领取加稳定收益型的保险产品。投保过程中须多个心眼,别被“黑保险”蒙蔽。以下是一些案例和解决方法。

案例1现金价值不全退保费

郝先生退掉不久前投的人寿保险,但没有拿到当初认为的“现金价值”或“现金”。当时代理人说是按“现金价值”退,退“现金价值”就是退现金。代理人的模糊解释,加上保险条款又没有对“现金价值”的明文解释,这让郝先生以为退“现金价值”即是退还所缴纳的全部保费。

提示:投保人退保不合算。据从事保险业务十年的黄经理介绍,现金价值是指寿险保单退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价值,并不是缴纳的所有保费都可以退回,因此退保是很不合算的。案例中的保险代理人对“现金价值”的回答有误导成分。

案例2未获理赔保费反打水漂

抚州市万女士两年前经诊断脖子上的淋巴结肿大,未肯定为恶性肿瘤。在购买医疗健康险时,她将真实情况告诉代理人刘先生。刘先生当时告知可以投保,并诱导其在保单身体状况栏填写正常,还许诺如发生疾病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万女士投保并续保两年后,病情突然恶化。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遭到拒绝,两年的保费也打了水漂。

提示:须详细了解赔付范围。抚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说,消费者投保医疗健康险前,在如实地反映自己的健康状况的同时,要详细了解自己所获的权利是否能真正得到保证。

案例3代理人拿保费炒股

周先生将今年的保费交给代理人游先生后没向其索要收据,几个月后,周先生出差时发生车祸。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知没有续保记录,保单已失效。原来,代理人游先生未将周先生的续保保费上交给保险公司,而是自己拿去应急炒股。

提示:通过银行转账。抚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出,这属于典型的保险代理人挪用、侵占客户保费案案例。为此,该协会提醒,所缴纳的保费最好不要用现金交付给代理人,一些保费较高的医疗、分红等险种,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将保费直接划到保险公司账户。

中国人保车险官网上进行投保轻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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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条龙“管家式”服务:提供续保提醒、生日祝福、节日问候、行车小贴士、投保法律咨询等服务,VIP客户还可享受代办年检、验证的服务。

投保人需了解的车辆保险理赔流程


车险理赔是指汽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保险赔偿问题的过程。汽车事故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非保险责任,即使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制约,被保险人的损失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额,汽车保险理赔涉及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很多车主在出险寻求简单理赔的过程中,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不顺利,不免发出“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感叹。造成这样的局面,客观上来说是不同保险公司软硬件上的差异,主观上来说是投保人不熟悉车险理赔流程。其实,理赔流程大致可分为:报案、查勘、定损与核价、递交单证等四个主要部分。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险理赔流程重要四步

(1)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机动车辆型号、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机动车辆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对受损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整理。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

(2)接受保险公司检验。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的机动车辆,并提供各种方便,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

(3)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1)保险单;2)出险通知书;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5)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车辆被盗后3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3)车辆行驶证;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6]购车原始发票;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蓁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

投保人,投保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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